水泥工業處置利用可燃廢棄物技術政策研究
一、導語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如工業、農業、林業、城市居民家庭等各個方面,產生著數量巨大、品種繁多的各種廢棄物。這些廢棄物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處置和利用,將對人類生存的環境產生巨大的影響,并且對寶貴的自然資源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浪費。因此,世界各國政府和科技界、企業界都對如何按照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來處置和利用廢棄物高度重視,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和進步。
眾所周知,水泥界的科技工作者利用水泥工業的工藝和產品特點,長期以來致力于對工業廢棄物替代水泥原料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績。電廠粉煤灰、高爐礦渣、硫鐵渣、銅渣、煙氣脫硫石膏、電石渣、赤泥等工業廢棄物都在水泥生產中作為生產水泥的原料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以我國為例,全國水泥生產中所需原料約有20%以上是來自工業廢棄,使水泥工業真正成為利廢大戶。這些工業廢棄物得到了有效的處置和利用,不但節省了大量的自然資源,而且也使其它工業沒有因為這些廢棄物的排放和堆存造成環境問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但是,隨著世界能源問題的突出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人們的注意力不僅僅對各種類型的廢棄物的化學成分倍加重視,以期在某些工業生產中可以替代原料加以利用,而且開始對那些可燃性廢料在燃燒時發出的熱量表現出極大興趣,以期這些熱值在工業生產中得到充分利用。與此同時,由于環境問題,傳統的處置廢棄物的方法,如廢物焚燒爐、垃圾填埋法等受到了嚴重挑戰。因此,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歐、美國、日本等發達地區和國家都對利用水泥工業的回轉窯來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進行了技術政策研究和工業實踐。事實證明,在規范的法規指導、有效的技術裝備和科學的工藝操作下,利用水泥工業處置可燃性工業廢棄物是一種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的條件下改善環境、節約能源、提高效益的行之有效的、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好辦法。
本文僅就利用水泥工業回轉窯燃燒系統對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處置和利用有關的技術及政策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通過對國內外在這方面有關情況的介紹和分析,提出筆者對我國如何開展這項工作的基本意見和建議,以期對我國剛剛起步的這項事業有所促進。
二、處置可燃性廢棄物的基本原則
從可持續發展出發,處置工業廢棄物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基本要求:
首先,要從源頭上減少產生廢棄物的數量,這是解決問題的最直接有效的辦法。二是要改進生產工藝使在生產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可以重新回到生產流程中加以重新加工、處理,生產出合格、有用的產品,或者增加生產流程使一些廢棄物在這個流程中得到充分利用,生產出合格產品。三是在生產廢棄物的企業中單獨處理技術困難或者處理費用昂貴,可以把這些廢棄物集中加工后送到適合處置利用它們的生產流程中作為原料或燃料加以處理和利用。
在上述幾項工作充分實施之后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處置的,此時才能考慮廢棄物的填埋堆放。
三、利用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特點
如前所述,從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方案和工藝、設備要求,可得出水泥工業在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具有以下特點:
1.處理溫度高。水泥回轉窯內物料溫度在1450℃~1550℃而氣體溫度則高達1700℃~1800℃左右。在此高溫下,廢棄物中有機物將產生徹底的分解,一般焚毀去除率達到99.99%以上,對于廢棄物中有毒有害成分將進行徹底的“摧毀”和“解毒”。
2.焚燒停留時間長。水泥回轉窯筒體長,工業廢棄物在回轉窯高溫狀態下持續時間長。根據一般統計數據,物料從窯尾到窯頭總的停留時間在40分鐘左右;氣體在高于950℃以上溫度的停留時間在8秒以上,高于1300℃以上停留時間大于3秒,可以使可燃性工業廢棄物長時間置于高溫之下,更有利于有機物的燃燒和徹底分解。
3.焚燒狀態易于穩定。水泥工業回轉窯是一個熱慣性很大、十分穩定的燃燒系統。它是由回轉窯金屬筒體、窯內砌筑的耐火磚以及在燒成帶形成的結皮和待煅燒的物料組成。不僅質量較好,而且由于耐火材料具有的隔熱性能,更使系統熱慣性增大,不易因為工業廢料投入量和性質的變化,造成大的溫度波動,系統易于穩定。
4.堿性的環境氣氛。生產水泥采用的原料成分決定了在回轉窯內是堿性氣氛,它可以有效地抑制酸性物質的排放,使得SO2和cl等化學成分化合成鹽類固定下來。
5.沒有廢渣排出。在水泥工業的工藝過程中,只有生料和經過煅燒工藝所產生的熟料,沒有一般焚燒爐焚燒產生爐渣的問題。
6.固化重金屬離子。利用水泥工業回轉窯煅燒工藝處置可燃性廢棄物(包括危險廢棄物),可以將廢料成分中的絕大部分重金屬離子固化在熟料中,避免其再度滲透和擴散污染水質和土壤。
7.減少全社會的廢氣排放量。由于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在回轉窯中處置時會放出一定數量的熱量,因而對礦物質燃料產生替代作用,減少了水泥工業對礦物質燃料(煤、天然氣、重油等)的需要量。這種把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加到水泥工業回轉窯與傳統的礦物質燃料混燒方式,比單獨的水泥生產和焚燒廢棄物所產生對大氣的廢氣排放量大為減少,減少量與可燃性工業廢棄物使用量成正比,排放量減少。
由于回轉窯燃燒處于堿性環境吸收的原因,也使得SO2、cl的排放量明顯減少。
8.焚燒處置點多,適應性強。水泥工業不同工藝過程的燒成系統,無論是濕法窯、半干法立波爾窯,還是預熱窯和帶分解爐的旋風預熱窯,整個系統都有不同高溫投料點,可適應各種不同性質和形態的廢料,既要方便操作,又要使其充分燃燒。
濕法窯:窯頭噴射,窯中喂料。
立波爾窯:爐篦機,加熱機,窯尾-斜坡,窯頭噴射;
帶分解爐的旋風預熱器窯:三次風管處,窯尾上升煙道,分解爐,窯頭。
9.廢氣處理性能好。水泥工業燒成系統和廢氣處理系統,使燃燒之后的廢氣經過較長的路徑和良好的冷卻及收塵設備,有著較高的吸附、沉降和收塵作用,使排入大氣的灰塵和有害氣體大量降低,均能達到當地政府控制的排放標準,收塵下來的粉塵經過輸送系統返回原料制備系統來重新加以利用。
10.投資較小,運行情況良好。利用水泥回轉窯來處置可燃廢料,雖然要在工藝設備和測量設施方面投入資金,進行必要的改造,以適應用可燃廢料作為替代燃料帶來的技術和環保問題,但其投資比新建專用焚燒廠來說是大大節省了投資。在運行成本上,盡管燃燒可燃性工業廢棄物要由于設備的折舊、電力和原材料的消耗、人工費用等使費用增加,但是由于節省了燃料,降低了燃料成本,使運行成本降低,而這種經濟效益將隨&&但是,利用水泥工業回轉窯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于可燃性廢棄物中的S和cl等物質含量的限制,從而限制了利用這種技術對處置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適應性。另外,對于熱值太低、水分太大的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利用它在經濟效益上也受到制約。
2.需要對系統排放的氣體更加嚴格的限制,增加必要的在線測量裝置和收塵設備。
3.增加了一定的人力資源消耗,增大了操作、控制的難度和復雜性。
4.為了便于工藝操作和計量,要增加對某些可燃性工業廢棄物預處理的措施,從而增加了投資和運行的成本。
5.為了做到對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包括一些危險廢棄物)在搜集、儲存、運輸、裝卸、計量、投入過程中的安全,要增加一系列化驗、測量和安全設備。
6.要充分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增加必要的防護措施。
四、國外研究和發展的現狀
上世紀70年代初期,由于能源危機,燃料價格上漲的緣故,美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開始研究可燃性廢料作為替代燃料應用于水泥生產,降低生產成本。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們環保意識的日益增強,人們逐步把利用水泥工業來處理可燃性廢棄物與可持續發展聯系在一起,得到了各發達國家政府的高度重視。在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鼓勵下,各國水泥制造商積極工作,使這項技術得到了廣泛應用,發展非常迅猛,達到了很高的水平。目前世界上至少有100多家水泥廠在用可燃性廢棄物替代燃料。有關這方面的報道,多見于各種文章和報端。最近筆者出訪西歐4國,訪問了當地主要的水泥制造商,考察了他們使用可燃性廢棄物的狀況,對我們有很大的借鑒和參考意義。
1.西歐主要國家使用可燃性廢棄物的情況
(1)法國Lafarge公司作為水泥產量位居世界第一位的跨國公司,對此技術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研究推進廢棄物代替自然資源的工作。經過近30年的研究和發展,目前可燃性廢棄物替代自然礦物質燃料的替代率(Substitution rates)可以達到50%左右。
Lafarge在2001年實現了以下目標:
節約200萬噸礦物質燃料
降低燃料成本達33%左右
收回了約400萬噸的廢料
減少了全社會500萬噸CO2氣體的排放
在2002年集團制定的世界各洲所屬企業不同的替代率指標:
北美:26%以上;歐洲:49%以上;亞洲:在日本、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國的企業要逐漸開展這項技術的應用。
(2)瑞士HOLCIM在上世紀80年代開展可燃性廢棄物替代燃料的工作。HOLCIM在比利時的工廠(即原Obourg cement)在世界上最大的濕法廠中alternative fuels的替代率已達到80%其他采用稱為二次利用燃料(recovery fossil fuels)石油焦約20%,目前該廠的燃料成本已降為-2%左右。這些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廢油、液態燃料和經過干燥粉磨的精煉廠的油渣,從窯頭噴射入窯內燃燒,社區家庭和工廠自身產生的廢棄物(廢紙、廢塑料、廢衣物和織物),用塑料膜打包后,經窯中喂料裝置從窯中喂入。
(3)德國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如下表所示:
德國heidelberg cement 也是在世界上很有實力的大公司,2001年具有1億噸水泥的生產能力。與此同時,公司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特別在廢料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
heidelberg cement設在德國Lengfurt cement plant(預熱器窯)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開展可燃性廢棄物替代傳統礦物質燃料工作,2000年替代率達到40%左右,共計使用替代燃料37000多噸,其中廢油和廢塑料是在窯頭用兩個不同的燃燒器噴入的,而廢輪胎是在窯尾上升煙道中通過二道閘門整體投入的。
heidelberg cement設在德國的另一家水泥廠Leimenplant立波爾窯 近年來開展了應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替代燃料的工作,目前替代率已達到60%,其中輪胎占10%(從窯尾斜坡處加入),塑料占25%,可二次使用的液態燃料(包括廢油和工業廢液)占25%(從窯頭噴入)。
(4)丹麥FLS公司是一家以水泥設備制造為主的公司,對于利用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廢棄物的技術和裝備開發做了大量工作,為世界上許多著名的大水泥制造企業提供了這方面的裝備。與此同時,在其集團內部的水泥企業也積極開展了這方面的工作。公司成立了專門用工業副產品和城市廢物來加工處理成適合水泥工業的替代燃料。該公司設在阿爾堡水泥廠里面,2001年生產3萬噸替代燃料,全部供給了FLS公司的阿爾堡水泥廠(Alborg Portland)。此外,Alborg Portland 在2001年還使用了干污泥和肉骨粉(均為已在另外的處理廠處理好的),兩者合計約1.2萬噸左右。從Alborg Portland年產水泥280萬噸所需的燃料總值來看,目前該廠使用替代燃料比例還較低。
2.工業廢棄物的專門預處理企業
隨著需要處置的工業廢棄物種類和數量的增加,以及水泥企業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作為替代燃料需求量的提高,為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成本,保證安全和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對于工業廢棄物的處置和利用任務,分別由不同的專業化企業來承擔。因此,專門從事廢棄物收集和預處理的企業應運而生了,并且規模不斷擴大,技術水平不斷提高。這類企業的產生,徹底改變了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在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早期起步階段由水泥企業完成全部從收集-運輸-儲存-加工預處理-水泥工業混燒的任務,而是按照專業化分工,分別由專門的運輸企業、預處理企業和最終處置及利用它們的工業企業各自去完成,體現了現代社會在生產方式上的社會化和專業化特點。
以法國Teris Group為例,它是SUEZ集團的子公司,也是在世界范圍內開展有關廢棄物的預處理和處置的企業。
與采用通常的礦物質燃料作為水泥工業用燃料一樣,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作替代燃料也需要為了適合水泥工業的工藝和生產設備要求而進行相應的預處理。
改變它的物理參數(尺寸、水分、黏度等),使之能直接與水泥回轉窯的燃燒噴射系統相匹配,以便能對它進行有效的控制;
這些廢棄物預處理工廠,不論處理任何形態的廢棄物盡量做到密閉式生產,采用高度的機械化、電氣化和自動化技術的設施,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預處理廠執行著嚴格的環境質量標準。對于灰塵、排放氣體中的有害氣體、臭味,以及生產和廠區環境的清洗水、雨水,都設有完整的凈化措施和不斷的減量化,達到當局規定的環境標準(ISO-14000)。這些廢棄物預處理廠,都設有設置齊全的各種專業的化驗和檢驗設備及專業化驗人員。執行著嚴格的廢棄物進廠的驗貨驗收標準和批量登記、廢棄品在處理過程中的生產控制分析、在發貨之前的對預處理成品的檢驗三個主要步驟。這些分析檢驗都是要留有文件記載的。
這些廢棄物預處理廠都設有完備的防火、防爆和事故處置系統。對職工配備了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具,確保工廠設備的安全和員工的健康和安全。
3.水泥廠相應的技術改造。
當水泥工廠采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作替代燃料時,由于在第三部分提到的問題,必須進行相應的技術改造,以適應采用這類燃料與傳統礦物質燃料混燒時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主要為以下幾個環節:
3.1各類可燃性廢棄物的卸料和儲存裝置(不論這些替代燃料是由預處理廠運來或者直接由廢棄物發生地直接運來)。
3.2某些可燃性廢棄物的加工處理裝置。
這主要是指一部分由廢棄物發生地或集中地直接運到水泥廠,或者是水泥廠自身產生的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情況。如Holcim.Ltd的obourg cement那樣,把固態可燃性廢棄物在現場用大塑料袋包裝,通過窯中喂料裝置喂入窯內燃燒。有些水泥廠在現場把搜集來的廢輪胎加工成小碎片,經過固體計量和喂料裝置喂入分解爐燃燒。
3.3各類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輸送和計量裝置。
要根據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物理形態和尺寸,采用不同的輸送和計量設備。如廢輪胎,采用鏈條吊掛輸送和擋板推力裝置,經二道閘門喂入預熱器窯和立波爾窯的窯尾斜坡和上升煙道。計量采用記錄推入的輪胎個數。
溶劑和工業廢液采用各類專業泵、管道輸送。用各類調節閥門和流量計來控制和計量。粉狀或顆粒狀的固態廢料采用壓縮空氣、管道運輸。
各類固體的定量給料秤得到廣泛應用。其中,Pfister秤應用廣泛,據資料報道,已有20多臺規格不一的Pfister秤應用于固態的可燃性廢棄物的計量和輸送環節上。
F.L.Smidth公司的 Arbourg cement對預處理加工后的固態碎片狀的可燃廢料采用卷裹皮帶的輸送方式,以期降低輸送物料的電耗。
3.4適應燒可燃性廢棄物的專用燃燒器。
根據混燒可燃性廢棄物的工藝要求,對主燃燒器必須加以改進,使之能夠形成短而強的火焰。有時一座回轉窯要同時在窯頭燃燒多種性質不同的可燃物質。因此,許多水泥設備制造企業都開發專門適應混燒工業廢料的燃燒器,以達到最穩定的燃燒和最充分的燃燒,如 F.L.Smidth公司開發不同型號Duoflex燃燒器。這種燃燒器使通常使用的礦物質燃料和可燃性礦物質廢料同一個燃燒器來燃燒。
F.L.Smidth為了更廣泛適應燃燒可燃性廢棄物,開發了專門用來燃燒可燃性廢棄物的燃燒器OBA-Burner。這種燃燒器系列可以適應燃燒化學溶劑(廢甲醇、殺蟲劑、農藥),廢油、廢油脂(松脂、 妥爾油、廢油污泥、危險性廢品等)。從1985年已在世界近10個國家,多個水泥廠使用。為適應固態可燃性廢棄物在帶預分解器的旋風預熱器的應用,由 HTCHeidlberg Cement Technology Center , Norcem和FLS聯合開發了設在窯尾的燃燒可燃性廢棄物的專用設備(HOT DISC)和技術。目前已在挪威Kjsvik工廠進行實驗,取得了預期的效果。這個裝置的主要優點是:進入預分解爐燃燒的可燃廢棄,先在HOT DISC中燃燒,使一部分生料在此分解,分擔了預分解爐對生料加熱和分解任務,從而可使分解爐的喂煤量減少,并且HOTDISC 里面的圓盤根據可燃性廢棄物的品種性能和燃燒狀態,速度是可以調節的。因此,工藝控制更加穩定、可靠。另,根據HOTDISC機械設計特點,可使需要處置的可燃廢棄物,最大外形尺寸達到0.20×0.40米的規格,省去了切碎和粉磨的工序。
3.5檢測、化驗設施和測量儀表的完善。
不論是從預處理廠送來的經預處理的可燃性工業廢料,還是由生產處直送的可燃性廢棄物,水泥工廠在接受他們時都要對照他們出廠化驗單,進行接受檢驗并且建立必要的檔案。為了完成這項檢測任務和由于在水泥生產中使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對水泥成品和大氣排放的廢氣中的有害成分的嚴格控制,必須在化驗室裝備和在線廢氣成分測量方面,比在用傳統燃料煅燒水泥熟料時增加必要的設備和儀表,以及相應的操作管理人員。
3.6防火、防爆系統和設備的完善。
以上只是列舉了由于使用可燃性廢棄物,在水泥工廠主要采取的技術措施,還有許多情況限于文章篇幅不一一列舉了。如工廠總圖布置和交通設施、電力系統、壓縮空氣系統、水處理、自動控制系統等均要有一定的改變,以適應燃料的變化。
從工廠管理上,增加使用可燃性廢棄物,應增加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化驗人員),對現有員工也要進行必要的培訓,以適應由于使用可燃性廢棄物而帶來的工藝操作和設備管理及維修問題。
4.政府的鼓勵和推動政策。
由于利用水泥工業處置可燃性廢棄物,既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又能使全社會取得良好的環境效益,同時又能避免為處置這些工業廢棄物而興建專門的焚燒廠和填埋場增加的費用。因此,國際上許多發達國家都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來推動這項技術的廣泛應用和健康有序的發展。以歐盟各國情況為例,可以說明這方面政府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4.1制定有關法規和經濟政策。逐步禁止部分可燃性廢棄物采用填埋處置,限制采用專門焚燒爐的處置,鼓勵采用在工業生產中,特別是在水泥工業回轉窯中混燒。
歐盟規定到2005年不能填埋有機物,2007年不能填埋廢舊輪胎,2009年歐盟國家不能采用填埋處置廢棄物的方式。另外,各國政府在廢棄物回填處理時收費較高,并且逐年提高收費價格。其價格要高于把廢料送給由廢棄物預處理廠處理的費用。
4.2制定嚴格工業廢氣、廢水的排放標準。促進可燃性廢棄物在水泥工業中處置和利用的健康發展。
歐盟在2000年12月4日公布了2000/76/EC的指令用來指導歐盟國家在廢棄物焚燒方面的技術要求。其中,專門列出了用于在水泥廠回轉窯混燒廢棄物的特殊條款。
4.3樹立全體公民良好的環境保護和法制意識。
對于產生廢棄物的各類企業,要按照當局法律規定,在當局認可的機構進行對廢棄物的處置(包括焚燒、混燒和填埋)。企業要按照當局規定認可的價格由廢棄物產生的企業付給廢棄物處置企業或機構處置的費用。企業不得未經當局有關管理部門的批準,自行處置或丟棄。否則,他們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于社區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門來搜集處置,但居民必須預先對其進行必要的簡易分類,并且要按時繳納處置費。
這種由廢棄物產生者繳納廢棄物處置費用的做法,從源頭促進和保證了廢棄物科學、有效、合理處置和利用的資金來源,保證了廢棄物處置和利用中物質流和資金流同向流動。這就是為什么在這些國家里廢棄物處置和利用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關鍵。而政府的宏觀管理在這方面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詳見:廢棄物處置和利用工作中的物質流和資金流圖示
4.4政府在財政投入和稅收方面的措施。
各國政府為了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改善環境質量,在財政投入和稅收政策上作了必要的調整。如:丹麥政府規定當水泥產業應用可燃燒廢棄物做替代燃料時,由于減少了使用礦物質燃料數量使總的CO2的排放量有所減少,可以采用間接CO2減小量退取能源稅金(CO2排放稅)的辦法,使企業得到經濟效益。
法國政府對于向廢棄物預處理廠支付費用時,按照處理量由政府財政提供30%的資金支持,使得在處理和利用廢棄物從源頭上得到資金支持。
比利時政府當局對于興建集中的廢棄物預處理廠給予不收土地費用的支持。以便降低興建這類企業時的初期投資。
各國政府都利用價格杠桿作用,不斷提高廢棄物填埋的費用,使企業從經濟利益考慮,比較容易接受將廢棄物由預處理廠集中處置,然后進行利用的方針。
通過以上各項政策措施,目前歐洲各國政府的目標是:通過使用AFRAlternative Fuels and Raw Material 使每一個人獲益。即AFR的制造商,以及使用者和人們生存的環境達到三贏。
各國政府普遍提出“你的廢料就是我的原燃材料”的策略,以便真正使需要運到焚燒廠、填埋廠的廢物量減少,并且大量節約自然資源。
與此同時,為了保證在水泥工業采用可燃燒工業廢棄物作為替代燃料時,水泥產品質量以及大氣環境質量不受到影響,政府通過制定相應的法規、指令(或統一執行歐盟標準)來保證做到這一點。
五、國內目前狀況和發展前景展望
相對國際上發達國家,我國在利用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方面,差距較大,處于試驗和起步階段。
過去我國對于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處置,基本采用設置專門焚燒爐焚燒和填埋的辦法。在我國目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提出的“誰污染,誰治理”的要求下,許多大中型工業企業都分別建立了屬于企業的專門焚燒廠或填埋場,形成分散處置的格局,其處置設備規模小、水平低、成本高、利用率低、處置效果差的情況。更有不少企業抱著只要能把這些廢棄物移出廠區的態度,不負責任地把這些廢棄物轉移到小城鎮或農村。在那里,這些可燃性廢棄物的處置未能達到國家環保標準要求和達到充分合理的綜合利用,造成了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我國的貫徹實施,上海、北京、廣州等特大型中心城市的政府和水泥企業,開始了關于“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問題的研究和工業實踐,引起了國家有關部委和水泥行業的重視。
通過對上海萬安企業總公司(原金山水泥廠)、上海聯合水泥有限公司、北京水泥廠有限責任公司處置工業廢棄物的工業實踐的分析和研究,我們可以看出在這一領域由于我國國情與國際發達國家不同,造成了觀念上的差異、政府管理和技術上的差距,從而明確我們今后的工作重點。
5.1觀念和認識上的差異
單純從經濟利益上理解“變廢為寶”。
對工業廢棄物處置利用需要資金投入認識不足,認為“廢棄物是放錯地方的資源”,忽略了廢棄物經過綜合利用實現“資源化”,需要大量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資金投入。一旦廢棄物被轉化為其它企業資源時,廢棄物產生者則將目光投向轉化后的經濟附加值,將廢棄物作為“產品”銷售,并且隨著利用價值越高,價格也隨之提高,不顧廢棄物處置和利用的社會效益和處置利用企業的微利性,使工業廢棄物處置和利用企業的生產成本不斷增加,從而抑制了對廢棄物處置和利用的進一步發展。
而同樣一個問題,在那些工業廢棄物處置和利用工作做得好的國家,廢棄物產生者在法規的制約下,不論其它處置和利用這些廢棄物有關部門和企業,在處置這些廢棄物時是否獲得了理應由他們獲得的利益,他們始終承擔著對廢棄物處置的法律和經濟上的責任。
機械片面地理解和執行我國“誰污染,誰治理”的環保政策。
應當說我國制定的“誰污染,誰治理”環境保護政策,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社會化大生產的今天,如果我們機械片面地執行“誰污染,誰治理”的政策,把它理解成哪個企業在生產過程形成的污染和廢棄物,必須在自己的企業里,由本企業完全治理和處置的話,那么就產生了我國當前對工業廢棄物,在企業中分散處置、低水平、低效率、高成本的狀況。
我們應當把“誰污染,誰治理”的環境政策,理解成“誰污染,誰將承擔相應的社會法律和經濟責任”就比較全面了。這里的關鍵,是形成污染和產生廢棄物的企業,不論是在本企業(包括在生產流程中治理),還是由社會上專門化的企業來處置,你都將承擔相應的社會法律和經濟責任。如本文在4.3中所講述的那樣,從工業廢棄物處置和利用的源頭上抓好資金來源。
5.2政府在法律、法規制定和對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上的差距
缺乏利用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法規、指令和有關政策。
近20年來,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為了科學、規范地推動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料的發展,應當補充這方面的法規、指令,以便在從事這項工作時做到有法可依。
執法不嚴是造成當前一部分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其中一部分屬于危險品)得不到有效控制、處置的重要原因之一。一部分企業為了減少企業支出,不是自己亂堆、亂放,就是用較低費用將這些廢棄物進行轉移,造成更大范圍的環境問題。
政府各有關部門多頭管理,缺乏統一協調,給處置和利用企業造成工作困難。
水泥工業利用和處置可燃性工業廢棄物是涉及面很廣、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會涉及到政府許多管理部門。如經濟管理部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質量監督部門,生產安全監督部門,財政行政部門,稅務部門,當重要關鍵設備需要進口時還要涉及外經貿管理和海關等等。
而這些部門,彼此之間又缺乏相互溝通和協調,加之當前缺乏相應的法規、指令,工作起來難度是可想而知的。
5.3當前我國需要由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的可燃性工業廢料與國際上有很大不同。
由于觀念上、認識上的差異和政府在法規、指令上的不同,以及經濟發展水平階段的不同,目前國外發達國家在水泥廠用廢橡膠制品、廢輪胎、廢紙張、廢塑料、廢油、紡織織物廢物、廢木料(家具廢料、鋸末)、工業溶液、污泥、污油、屠宰場廢棄物經加工處理的肉粉和骨粉以及一部分危險性廢料來代替燃料。這些替代燃料,來源穩定,數量大,發熱量也高,一般一個企業僅僅燒其中幾項廢料,工藝過程比較易于控制。
而我國目前能夠提供在水泥廠處置和利用的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只有印刷廠的廢油墨,水處理廠的污泥,各種化學工業的有機溶劑和廢液、廢油漆、各種工業的污油渣等。這些可燃性工業廢料來源點多,但量小、品種多,發熱量也不大。但大量需要利用水泥工業來處置的往往是一些沒有熱焓的無機的危險品。這樣必然在處置工藝上,要比國外混燒那些來源穩定、量大、品種相對簡單、發熱量較大并且絕大部分水泥廠不處置危險工業廢棄品的情況復雜得多;而水泥廠在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經濟上效益較差,僅僅取得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5.4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還跟不上實際工作的需要。
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水泥行業的各個科學研究和工程設計單位都開始關注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工業和生活可燃性廢棄物的工作,但工業實踐太少,市場需求不旺。因此,研究的深度不夠,特別是針對不同類型的可燃性廢料燃燒過程的特點,對工藝和產品的影響,相應可燃廢料的儲存、輸送、計量,專用燃燒器的設計,以及自動化控制,氣體成分的測量等都有待進一步加強。
根據上述分析,為了促進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其中包括一部分危險品)事業的發展,筆者提出以下工作建議供政府和有關單位參考。
1.繼續抓緊做好已獲當地政府許可的北京水泥廠有限責任公司和上海萬安企業總公司的工業實踐活動。不斷地完善工藝設備和相應的技術改造。通過燃燒不同種類和數量的可燃性工業廢棄品,實際掌握混燒不同品種可燃廢棄物的工藝操作技術、自動化技術,加強對產品質量和大氣排放狀況的長期監控,總結規律,提高認識,不斷改進。
目前這兩個工業實踐單位在試燒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混燒的可燃性廢棄物數量太小,替代率過低(北京水泥廠有限責任公司混燒工業廢棄物設計能力1萬噸/年,實際2001年只混燒了3000多噸,今年計劃燒6000多噸;上海萬安企業總公司2001年實際混燒處理液體廢棄物930噸、固體廢物1537噸,共計2467噸)。
這樣小的混燒情況有些問題不易顯現和暴露,從而也失去了我們針對存在問題去解決這些問題的實踐機會,從而使我們在這一領域體會和認識不能深化。因此,必須在鞏固現有混燒水平的基礎上,在確保工藝操作正常、大氣排放標準達標、水泥產品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有意識地逐步增大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混燒比例。 2.國家宏觀經濟發展調控部門應當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內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提出我國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其中包括一部分危險品)處置和利用的技術路線。
對于采用利用水泥工業處置可燃性工業廢棄物,要從法律法規、產品質量標準、環境標準、稅收政策、處置廢棄物的價格體系進行系統的補充和完善,促使廢棄物的處置和利用過程中物質流和資金流同向流動,保證這項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對于水泥企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包括一部分危險品),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資質認可和處置許可制度。建議這種認可和許可所應具備的條件和入門臺階要高一些,盡量與國際水平接軌。防止草率決策,簡單投產,一哄而起,一旦控制不嚴,極易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對產品質量的威脅。
3.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各類廢棄物處置法規、條令的執法力度。確保這些工業廢棄物處于受控狀態,按照我國有關法規、條令加以處置和利用。要牢固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樹立我們有責任共同保護人類生活的家園——地球的責任感。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狹隘的地方利益的思想,從源頭防止可燃性廢棄物處于不受控狀態和采用不科學、不合理處置辦法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使可燃性廢棄物能得到科學、合理、安全的處置和利用。
北京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一協調,全力支持兩單位的工業實踐活動。
4.水泥行業要把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作為本行業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內容。
水泥工業過去在大力推廣利用其它工業的固體廢棄物來替代傳統的礦物質原材料作出了很大的貢獻。其結果不但可以減少對自然資源的消耗量,同時使其它工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棄物,得到科學、合理、安全、有效的利用并解決了這些工業廢棄物所帶來的環境問題,水泥工業從中也得到了一定的經濟效益。今天,水泥工業應當敏銳地抓住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機遇,通過替代傳統的礦物質燃料,減少對大氣的二氧化碳氣體的總排放量,減少對環境(大氣、土壤、河流、地下水等)的影響,繼續對人類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貢獻。水泥工業自身也將進一步提高產品的競爭力,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效益。
六、結語
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在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如歐洲各國、日本、北美),在政府的推動和全社會的支持下,經過水泥企業的努力,目前已經廣泛地開展,達到了較高的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國際可持續發展商務委員會WBCSD組織(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已經把增加AFR的使用,作為水泥工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措施之一。
我國是一個經濟發展高速增長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總量已達世界第六位(2001年GDP已達11590億美元),但人均國民總收入2001年在世界上只排138位(890 美元/人),并且國內各地區之間發展也很不平衡。我們在處置和利用工業可燃性廢棄物的工作中,不論在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環境保護意識上,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執法力度上,以及在制定關于工業和生活中可燃性廢棄物的總體方案和技術路線等方面均與國際上發達國家有很大的差別,這是現階段我國國情所決定的。
因此,關于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的工作,必須根據客觀條件積極而又穩妥地,有計劃、按步驟地在政府法規和政策的指引下,加強試點工作,及時總結試點取得的經驗,不搞盲目上馬。要促進相關法規、條令、技術規范、環境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和完善,為推廣這項事業做到有法可依,做到規范操作、有序逐步展開。
新世紀,我國已進入加快建設小康社會和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意識和觀念的轉變,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執法力度的加大,科學技術水平進一步提高,水泥工業處置和利用可燃性工業廢棄物這項使社會環境、廢棄物產生者、廢棄物處置和利用者三贏的事業必然會得到長足的健康的發展。
如果說國際上發達國家用了近30年的時間,取得了現有的成果,我們有優越的社會主義制度,有人們日益增強的可持續發展的意識,在借鑒國際上發展這項事業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我們有理由用比他們更短的時間,取得更大的成績。蔣明麟
制作:中華商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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