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入憲的必要性
從憲法的法理基礎看。無論是近代憲法的法理基礎——個人主義,還是現代憲法的法理基礎——團體主義,都是以人類主義為中心的,都忽視了自然環境在人類生存和發展中的價值和權利。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人類對大自然進行了無休止無禁忌的掠奪和索取,以至于釀成了今天全球生存環境日益惡化、各種自然資源逐漸枯竭、生態系統失去平衡、環境問題層出不窮的惡劣局面。當前,“人類中心主義”的弊端逐漸暴露,人們覺醒:應該實現人與自然和平共處,追求社會的和諧發展。于是,在具有綱領性、倡導性的根本法——憲法中確立環境權的地位成為我們的當然之選。
從憲法的特點看。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的終極價值追求是保障人權。環境權始終都與人權有密切的聯系,它關系到全社會和全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不僅是當代人的問題,更關系到后代人的生存條件。公民是環境破壞、物種滅絕、能源緊缺所帶來的惡果的直接承擔者,應當有權對可能招致自身損害的決策發表意見,能夠通過恰當的方式使政府在選擇經濟利益和環境保護、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時充分考慮民眾的意愿,只有當環境權在憲法中確立下來后,才能縮小公民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的差距,這是憲法作為“公民權利保障書”的必然要求。
從憲法的發展看。社會總是處于變化的過程中,雖然憲法特有的抽象性和原則性,使它能在較大的范圍內適應社會實際的變化和發展,但憲法不可能永久不變。將環境權引入憲法,憲法將不僅僅確立人、國家和社會的權利,而且還要確認自然、動物、植物生態的權利,要賦予它們人性化的權利。憲法不僅僅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而且是自然環境的保障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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