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環保法規、標準
更新時間:2009-03-04 08:38
來源:環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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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 | |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明確審批權責,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 |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均應按照本規定確定分級審批權限。 | |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權限及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確定。 | |
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5號)同時廢止。 | |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 | |
本標準參照采用《汽油車用催化轉化器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18377)體系結構以及《北京市柴油車顆粒物排放治理技術指南》有關技術內容。 | |
本標準規定了柴油車排氣后處理裝置的主要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 |
本標準適用于柴油車發動機排氣后處理裝置,包括氧化型催化轉化器(DOC)、顆粒過濾器(DPF)、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SCR)。由以上基本后處理裝置單元衍生組合的裝置參照本標準執行。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保護環境,為葡萄酒制造業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制定本標準。 | |
本標準規定了葡萄酒制造企業在達到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的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管理現狀,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 | |
本標準分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標準也將不斷修訂,一般三至五年修訂一次。 | |
本標準規定了葡萄酒制造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指標分為五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 |
本標準適用于葡萄酒制造業和葡萄原酒制造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 |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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