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監測數據成為處罰依據
8月1日,遼寧省環保廳開始施行《遼寧省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遼寧省根據環境保護部《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文件要求,結合遼寧實際工作,率先在全國實踐將污染物在線數據用于環境行政處罰。
遼寧省環保廳廳長王秉杰介紹說,此舉標志著遼寧以管理促減排,促進企業加強對污染源設施管理,提高管理部門對在線監控規范管理水平,最終實現鞏固遼寧污染治理成果并加快推進以科學管理促減排的目標。
主要考核三個指標
據了解,近兩年,遼寧新建了99座污水處理廠,但建成的治污設施能否正常運行,最終要靠管理減排來實現。污染源自動監控作為現代高效的監管模式,將成為環境執法的直接有力的技術支持。
據統計,遼寧在線監控設施已投資近5億元,全省已安裝在線監控設施572套,國控及省控重點污染源均已全部安裝。如此巨大的投資不用或者用不好,不但對環境管理是一大損失,更是對國家投資的極大浪費。
據遼寧省環保廳核總工孫大松介紹,環境保護部第8號令《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遼寧抓住這一有利契機,適時制定了《辦法》,通過將自動監控數據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來實現“以用促管”,以實時監控來實現有效監管。《辦法》主要考核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和煙塵3個指標。
自動監測數據作為處罰依據
《辦法》規定,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考核時段內,累計出現超標基點10個以下,予以警告。但若出現連續超標5~10個基點的情況,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兩倍的罰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處兩萬元罰款。
考核時段內累計出現超標基點超過10個低于30個,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3倍的罰款。但若出現連續超標超過10個基點以上的情況,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3~5倍的罰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處5萬元罰款。
考核時段內累計出現超標基點超過30個,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4~5倍的罰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處10萬元罰款。
考核時段內若出現基點超標3倍以上的情況,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5倍的罰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處2萬~10萬元罰款。
《辦法》還規定: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煙塵)自動監測數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考核時段內間斷出現超標基點為5個以下,予以警告,但若出現連續超標3~5個基點的情況,處3萬元罰款。
考核時段內累計出現超標基點超過5個低于10個,處1萬元罰款,但若出現連續超標超過6~10個基點的情況,處5萬元罰款。
考核時段內累計出現超標基點超過10個低于20個,處3萬元罰款,但若出現連續超標超過10個基點的情況,處10萬元罰款。
考核時段內累計出現超標基點超過20個低于30個,處5萬元罰款;超過30個低于80個,處7萬元罰款;超過80個,處10萬元罰款。同一排污口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煙塵)若同時超標,實施分別處罰,累計最高限處10萬元罰款。
《辦法》明確規定:自動監控數據考核企業,若企業超標連續超過兩個考核時段,在處以上限處罰的同時,將依照綠色信貸相關規定,建議金融部門停止對企業發放貸款;停止對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的建設審批受理(環境治理項目除外);停止對企業上市融資的審核。
《辦法》強調“以用促管”
遼寧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辦法》體現出4個特點:一是對不同超標情況制定了不同的處罰標準,既體現寬嚴相濟,又有效規范了環境執法的自由裁量權;二是采用特定區域時段累計、連續超標基點的概念,體現了環境執法的科學性和公信力;三是能客觀、及時反映污染設施和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實現“以用促管”;四是可以第一時間掌握污染動態,規避環境風險。
《辦法》尤其體現了科學執法的特點,遼寧將采取以用促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發揮其高科技作用,向管理要警力和要效益,變過去人為憑借“一瓢水、一口氣”的被動為在線監控的科學主動。
《辦法》還充分體現了人性化執法的特點,《辦法》改變過去采用傳統單點超標即處罰的方式,以考核時段為依據,采用累計基點、連續基點作為考核理念。不是為罰而罰,更不是一超標就罰,而是先提出警告,根據超標程度的不同依法采取不同處罰措施,這種自由裁量權讓違法企業心服口服,充分體現執法的科學、公正和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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