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何時不再是軟柿子?
在我國,濕地的命運可謂坎坷:先是上世紀50、60、70年代的填埋濕地造農田,再到80年代后的填埋濕地建樓房。兩次大“開發”,使我國濕地面積減少了1500多萬公頃,占全國濕地總面積的23%。另外,有相當多的企業把濕地當成廢水、污水的承泄區,導致眾多水域污染嚴重。全國有兩萬多家化工企業,其中絕大多數逐水而居,僅長江、黃河兩岸就有上萬家。這些化工企業一旦出現生產事故,造成的環境惡果將不堪設想。
那么,濕地何以成為軟柿子,任人拿捏?依筆者看來,這與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濕地的管理太軟有很大關系。
首先,與農田相比,濕地的保護缺少一根紅線。盡管濕地的價值是農田的160倍(據聯合國環境署2000年研究數據),然而在我國,存在普遍重農田而輕濕地的現象。國家為保護耕地(農田)劃了一根18億畝的紅線,誰觸線問責誰,而濕地就沒有;農田有個“占補平衡”的政策(生產建設占用耕地,須占用多少補充多少),濕地也沒有。不但沒有,不少地區還將補充耕地的對象對準濕地,不惜以犧牲濕地為代價而實現“占補平衡”,以求得耕地的總量不減。有些房地產商干脆不走“旱路”(占耕地須占一補一,嫌麻煩)而走“水路”,直接填埋濕地建樓房。
作為“生存之本”的農田,劃紅線很有必要。但是作為“地球之腎”的濕地,缺少紅線則太不應該。別說是濕地的價值遠高于農田,就是二者價值相當,也應該一視同仁,做到兩者同樣硬,而不是一個硬一個軟。
其次,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缺位。在全國范圍內,至今缺少一部濕地保護與管理方面的專門法律,由于全國層面的濕地立法嚴重滯后,客觀上影響了各省、市、區的濕地立法工作。據了解,自1992年中國成為《國際濕地公約》締約國之后,全國僅有黑龍江、湖南、遼寧等8個地方政府先后完成了《濕地保護條例》的立法工作,而其他大部分省、市、區,包括那些擁有濕地面積較大的省、市、區,均出現了濕地保護與管理法規空白、無法可依的局面。
再次,濕地管理者沒有土地使用權。據調查,當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濕地,其土地使用權在地方,濕地管理者雖然日夜守護著這塊土地,卻對這塊土地的使用無任何發言權,如同“小媳婦拿鑰匙,管家不做主”。這一極不正常的狀況使濕地的管理“軟”到了極點。由于缺少土地使用權,再加上法律法規缺位,致使那些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地方政府可以隨意侵吞和蠶食濕地,包括在濕地建工業園區、化工園區等。
第四,濕地的管理者受制于地方。據了解,我國現有的濕地管理者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地方政府管理,他們人歸地方人事部門管,工資歸地方財政部門發,僅此兩項,就足以使他們面對地方干預時束手無奈、難有作為。
濕地何時不再是軟柿子?依筆者看來,以上問題得以解決之時,便是濕地管理由軟到硬的轉折。(作者單位:山東省沂水縣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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