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誤讀“環境容量”
把“環境容量”作為考量經濟發展的一個約束性指標,正成為各地各部門的主流認識。然而,共識之下卻衍生出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動輒以“環境容量”為名由,寬容甚至縱容一些與環境不太“友好”的項目或產業進駐。
尤其在一些欠發達地區,這種情形相當普遍,且愈演愈烈。“環境容量”往往成了招商引資的“招牌”、“亮點”,“這里環境容量大,現在還承受得住,即使有點污染也沒關系……”諸如此類的話,不時掛在一些人的嘴上。乍聽起來,好像說得在理。其實,細究下去就會發現,這乃是對“環境容量”的一種誤讀,一種濫用!
作為標示環境自凈能力的指標,環境容量指的是自然環境可以通過大氣、水流的擴散、氧化以及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將污染物化為無害物的能力。有多大的環境容量,就意味著可以容納多少污染物而又不對環境造成永久性損害。一旦污染物存在的數量超過最大容納量,這一區域環境的生態平衡和正常功能就會遭到破壞。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所講的環境容量,是基于常量情況下、靜態考察而測算出的結果。實際上,一個地區環境容量有多大,是隨著污染物不同、自然條件不同而動態變化的,實際容量底線如何,誰也無法精確到位。所以,如果簡單、靜止地把區域環境容量大小“套用”成能否吸納高污染風險項目的條條杠杠, 那么,在不知不覺中就會蹈入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陷阱”。
因為,構成環境破壞的“最后一根稻草”究竟何時出現,無法確知。以我國目前整體脆弱的生態承載能力來探這個底,在理論上是幼稚的,在實踐上更是災難性的。要知道,環境不是其他物品,我們沒有“試錯”的本錢,絕不能等到環境損壞到難以修復的地步再回頭治理。
何況,空氣、水是流動的,一地的環境容量不僅受制于本區域的環境狀況,而且要服從于更廣范圍的生態承載力。環境容量的邊際只是相對的,并不可以固化。
偏于一隅地看待環境容量,其實質亦是一種環保的“地方保護主義”。
從深層次上看,以“環境容量”為“寬容”污染的藉口,其錯誤在于沒有意識到環境容量的公共性。當企業把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排放到公共空間中去,它們實際上索取的是環境容量這一種隱性的公共資源;若放任以“容量之大”來盲目“引污”,這其實是默許逐利沖動在環保問題上肆意侵害公利,最終必然釀成“公地悲劇”。對環境容量的濫用,正是對環境公共產品屬性的漠視!
那么,究竟該如何“正讀”環境容量?其實,不少現實提供了答案———國家對松花江實行休養生息,體現出的就是對環境容量的尊重。最近,省委書記李源潮在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會議上,要求環保部門“從重微觀達標轉到重總量控制,不能只管單體排放達標,不管湖體總承受能力”,則是對環境容量的更高層次上的體認。還有,從區域、流域的規劃環評到區域限批、流域限批,這一系列環保新政的著力點,正是打破行政區劃、著眼地緣關系、讓經濟增長服從更大區域范圍的環境容量。
善待環境容量,一是要算大賬總賬,二是要有長遠預期。從某種意義上說,不能把環境容量定義為可以“放”多少進來,而應定義為應該“留”多少給未來。
有位專家曾打過比喻:環境容量就相當于一個家庭的住房空間。試想,不論房子是幾室幾廳,你不可能每個房間都堆滿家具,總得要有空間留出來吧。同樣,環境容量也要有“留白”。無論是發達還是欠發達地區,發展都不能超負荷進行,更不能提前透支。
正確對待環境容量,一方面,要用結構調整的辦法積極地保護環境,通過發展先進生產力,淘汰落后生產力,努力實現增產不增污、增產要減污。特別是要加快發展高技術、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的“兩高兩低”工業;擴大發展占用資源少、污染少、附加值較高的現代服務業。另一方面,要巧用“環境容量”,關小扶大,扶優劣汰,騰籠換鳥,將容量優先配置給經濟效益高、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的優勢企業,從而促進整個產業又好又快發展。我省率先提高污染排放標準,率先出臺嚴于國家標準的化工污染排放標準,其意皆在于用“環境容量”推動產業趨“輕”、趨“綠”。
如果能這樣善待“環境容量”,一定可以獲得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雙贏,實現由“環境換取增長”向“環境優化增長”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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