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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關于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的立場

更新時間:2009-05-22 08:40 來源:國家發改委 作者: 閱讀:967 網友評論0

落 實 巴 厘 路 線 圖

——中國政府關于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的立場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氣候變化問題是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面臨的最嚴峻挑戰之一,事關人類生存和各國發展,需要國際社會攜手努力、合作應對。中國充分認識到氣候變化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一向本著對人類長遠發展高度負責的精神,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發布實施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采取了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強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動,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了不懈努力和積極貢獻。中國將繼續采取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和行動。盡管金融危機當前,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不會動搖,行動不會松懈。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中國一向致力于推動公約和議定書的實施,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目前,國際社會正在就落實“巴厘路線圖”、加強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進行談判,以于年底舉行的聯合國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取得積極成果,中國將在這一談判進程中繼續發揮積極、建設性作用。為此,謹提出中國關于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落實“巴厘路線圖”的有關立場。

一、原則

(一)堅持公約和議定書基本框架,嚴格遵循巴厘路線圖授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是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礎,凝聚了國際社會的共識,是落實巴厘路線圖的依據和行動指南。巴厘路線圖確認了加強公約和議定書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的授權,一是為確保公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就減緩、適應、技術轉讓、資金支持等做出相應安排;二是確定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進一步量化減排指標。

(二)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達國家要對其歷史排放和當前的高人均排放負責,改變不可持續的生活方式,大幅度減少排放,同時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轉讓技術;發展中國家在發展經濟、消除貧困的過程中,采取積極的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措施。

(三)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可持續發展是有效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和手段。應當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統籌考慮經濟發展、消除貧困、保護氣候,實現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雙贏,確保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的實現。

(四)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應當同舉并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是應對氣候變化的兩個有機組成部分,應當予以同等重視。減緩是一項相對長期、艱巨的任務,而適應則更為現實、緊迫,對發展中國家尤為重要。資金和技術是實現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必不可少的手段,發達國家切實兌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支持是發展中國家得以有效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根本保證。

二、目標

哥本哈根會議的目標是在進一步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方面取得積極成果,重點是就減緩、適應、技術轉讓、資金支持做出明確、具體的安排,一是要確定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應當承擔的大幅度量化減排指標,確保未批準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承擔可相與比較的減排承諾;二是作出有效的機制安排,以確保發達國家切實兌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承諾;三是發展中國家在得到發達國家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情況下,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根據本國國情采取適當的適應和減緩行動。

三、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

(一)共同愿景

應對氣候變化長期合作行動的“共同愿景”就是要加強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實現公約的最終目標。這一“共同愿景”應當以公約的最終目標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為指導。公約已對應對氣候變化的最終目標做出了明確規定,當務之急是落實各國應當采取的實際行動。長期合作行動的目標應當是包括可持續發展及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就減緩目標而言,作為中期目標,發達國家作為整體到2020年應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減排40%。

(二)減緩

1、發達國家減排承諾

(1)發達國家應當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大幅度的、量化的“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減排義務。

(2)基于歷史責任、公平原則、發展階段的考慮,發達國家作為整體到2020年應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減排40%,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和行動。

(3)發達國家的減排指標及相關政策、措施和行動應當滿足“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要求。

(4)“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要求適用于發達國家的減排承諾和相應行動的履行情況及實際效果,具體程序和方法可以參考京都議定書遵約和監測機制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5)發達國家之間的減排努力要具有可比性,一是全面性,要體現在政策、措施、行動和目標等多個方面;二是性質的一致性,都應當是量化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三是強度上的相近性;四是遵約和監督核查機制的相同性。

2、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的減緩行動

(1)發展中國家適當的減緩行動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進行,要與實現發展和消除貧困的目標相協調。

(2)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減緩行動與發達國家量化的減排義務有本質的區別:一是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的減緩行動由發展中國家自主提出,有別于發達國家強制性的條約義務;二是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的減緩行動包括具體的減緩政策、行動和項目,有別于發達國家的減排承諾和減排指標;三是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的減緩行動要符合國情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由發展中國家自主決定開展行動的優先領域;四是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的減緩行動以發達國家提供“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為條件。

(3)為發展中國家的減緩行動提供技術、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支持,是發達國家政府在公約下承擔的義務,發達國家的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不應推卸責任。

(4)可以通過建立適當的機制,對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減緩行動和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進行匹配。發展中國家提出具體的減緩行動和項目以及所需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發達國家通過公約下有關資金和技術轉讓機制提供“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

(5)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國內適當減緩行動提供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所產生的減排量不能用于抵消發達國家所承擔的量化減排指標。

(6)“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要求僅適用于獲得“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支持的相關行動。

3、減少發展中國家毀林排放

(1)在制定技術方法和激勵政策等方面同等對待發展中國家減少毀林、森林退化導致的碳排放,以及通過森林保護、森林可持續管理和森林面積變化增加碳匯。

(2)減少發展中國家毀林、森林退化導致的碳排放,以及通過森林保護、森林可持續管理和森林面積變化增加碳匯的行動,是推進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消除貧困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措施部分,不能用來抵消發達國家減排承諾目標,也不能成為引入發展中國家減排義務的手段。

(3)發達國家有義務根據公約相關條款提供充足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以使發展中國家能夠自愿實施減少毀林、森林退化導致的碳排放,以及通過森林保護、森林可持續管理和森林面積變化增加碳匯的行動。

(三)適應

1、適應的機制框架。要建立綜合的適應機構,以為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提供支持。

2、建立附屬機構。在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負責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評估適應氣候變化國際行動并支持發展中國家采取適應氣候變化的行動。建立適應氣候變化區域中心。

3、在公約下建立新的“適應基金”。基金將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主要用途包括:(a)加強能力建設,包括數據收集和脆弱性評估;(b)涵蓋制定國家適應行動計劃的所有成本;(c)實施適應行動、項目和規劃;(d)實施風險管理和減少風險戰略;(e)通過經濟多樣化增強適應能力;(f)促進適應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g)促進氣候變化相關的教育、培訓和公眾意識提高。

4、建立相應的監督和評估機制。該機制用于監督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并評估所提供支持是否充足。

(四)技術開發和轉讓

1、機構設置。技術開發和轉讓對于應對氣候變化具有關鍵性作用,當務之急是建立相應的機制安排,以具體落實發達國家在公約下所承擔的相關義務。

2、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下設立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附屬機構。在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負責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評估國際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活動,包括:(a)制定和實施重要氣候友好技術的聯合研發計劃;(b)評估技術需求;(c)提供可轉讓的技術清單;(d)確定技術轉讓中的障礙以及相應的解決方法;(e)確定推動技術轉讓的激勵措施;(f)管理技術信息及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活動;(g)處理知識產權相關問題;(h)加強能力建設;(i)進行績效監測和評估。

3、建立多邊技術獲取基金。該基金主要來源于發達國家公共財政資金,用于支持向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開發及技術轉讓。

4、績效評估與監督。定期對技術轉讓的進展,包括范圍、規模和有效性,進行監督和評估。

(五)資金支持

1、機構設置。為有效運作公約下的資金機制,要分別設立適應基金、減緩基金、多邊技術獲取基金和能力建設基金。資金機制的管理應接受公約締約方大會統一指導,體現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原則,確保資金易于獲取且管理成本較低。

2、資金來源。發達國家締約方政府有義務提供新的、額外的、充足的和可預期的資金。私營部門和碳市場資金資源可作為發達國家締約方資金的有益補充。

3、資金比例。發達國家締約方每年應至少拿出其GDP一定比例(如0.5-1%)的資金用于給上述基金提供資金支持。

四、關于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進一步量化減排指標

(一)緊扣談判授權。根據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決定(1/CMP.1),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會議應當就發達國家在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進一步量化減排指標達成協議,并通過議定書附件B修正案的方式加以確定。

(二)議定書是長期有效的條約。為落實“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議定書確立了發達國家率先減排的模式,是實施公約的一項重要法律文件。議定書確定了發達國家2008至2012年第一承諾期量化減排指標,并就確定發達國家在后續承諾期的減排指標作出了安排。議定書是一項長期有效的法律文件,并不因第一承諾期的結束而失效。確定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進一步減排指標的工作組授權簡單明確,就是要通過修改附件B確定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的減排指標,絕非全面修改議定書。

(三)議定書工作組是雙軌制的重要一軌。議定書工作組是落實“巴厘路線圖”雙軌談判機制的重要一軌,應盡快完成談判任務,確保議定書第一、第二承諾期不出現空檔。只有明確了議定書發達國家締約方的進一步減排指標后,才能為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下非議定書發達國家締約方確定可比的減排指標。否則,發達國家減排義務之間的可比性就無從談起。工作組能否如期確定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的減排指標,直接關系到哥本哈根會議能否取得成功。

(四)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減排指標。發達國家作為整體到2020年應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減排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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