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背后的隱憂:水污染治理模式待突破
8月14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胡文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并其他罪行,決定對胡文標執行有期徒刑11年。
這是我國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
《中國環境報》18日發表署名文章稱,以一個刑期更長的新罪名來追究污染環境者的刑事責任,不僅是司法創新,更顯示了政府加大力度保護環境的堅強決心。
危險的臨界點
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云南陽宗海污染事件、山東邳州砷污染事件、湖南瀏陽鎘污染事件、陜西鳳翔兒童血鉛超標事件、江蘇鹽城市水污染事件……近年來,各地的水污染事故頻頻發生,屢禁不止。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后,中國平均每兩天發生一起環境突發事故,其中70%是水污染事故。”國家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認為,中國水環境現狀,不能說已經“難以挽回”,但確實處在了一個危險的臨界點上。
世界銀行日前在北京發布的《解決中國的水稀缺:關于水資源管理若干問題的建議》報告稱,中國有超過3億農村居民沒有安全的飲用水,水危機導致的損失已經占到中國GDP的約2.3%。
“水資源受到嚴重污染,水體使用功能下降甚至喪失,不僅加劇了我國北方地區和城市的缺水問題,還使南方相對多水的地區和城市形成了水質型缺水。”環境保護部中國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說。王金南曾參與了《國家“十一五”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戰略規劃》的制定。
頑癥用猛藥?
可以說,中國最大的環境污染就是水污染。
2005年以來,環保部、發改委等部委擺在首位的治污工作就是水污染治理。尤其是重點流域的水污染,成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
“先污染后治理是‘防范不足’的治理,投入的成本必然過高,付出的代價必然過大。而邊治理邊污染的模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環境污染的危害,但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環境保護的被動局面。”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在2009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表示,“頑癥需用猛藥醫”,必須建立全防全控的防范體系。
針對污染治理問題,前不久召開的環保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對于那些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環保部可以直接出面,決定限期治理。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也轉發了環保部會同發改委、監察部等單位聯合制訂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
根據這一辦法,對未通過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將追究政府有關人員的責任。考核結果將作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于懲治環境污染使用越來越嚴厲的刑罰手段是否是一種趨勢,以及用何種方式幫助發展中國家遏制環境污染,聯合國副秘書長、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阿希姆·斯泰納(Achim Steiner)告訴CBN記者,通常會有兩種手段,一種懲罰的,一種激勵的。
他認為,對于污染者的懲罰全世界都有一個標準,就是誰污染誰負責,既然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造成了環境污染,并且對社區或者區域造成了危害,那么他就應該對此承擔責任,需要付出足夠代價,盡量避免他或其他人不至于重復犯錯。
另外,激勵機制也是有必要的,那就是讓污染者或者資源浪費者能夠意識到還有另外的道路可以選擇,或者說走環境保護的道路有利可圖,那么也會減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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