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農村水污染要從公共政策制定抓起
山東省政府日前頒布的《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的行為逾期不改正,將被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看了這則新聞,筆者感覺到,農村的水污染問題是得到了充分的認識的。我們知道,在飲用水安全問題上,大多數地方政府存在“重城市輕農村”的積弊。而現在,城市的污水、工業的廢水,由城市向農村轉移的勢頭加劇,農村飲用水安全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山東省頒布實施了專門針對農村水源安全的公共政策。據相關的報道,這不僅填補了我國沒有省級層面農村供水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也預示著我國水資源治理的已開始向農村延伸。
其實,經濟越發展,水污染也是在跟進的。一個事實是,造成農村水污染加劇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近年來農村集鎮人口集中,特別是一些經濟發展較快的集鎮,外來人口迅速增加,但與城市相比,農村人口聚居點往往缺少合理的規劃和必要的基礎設施,生活污水幾乎都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道。在鄉鎮工業造成的環境污染不見減少的同時,某些污染嚴重的城市工廠也開始向農村轉移,加劇了農村的污染。隨著農村養殖業的規模化,污染問題也日益嚴重,有些養殖場直接把污水甚至畜禽糞便直接排入河中,造成河流富營養化,也加劇了水質惡化。農村許多人環保意識不強,生活垃圾常隨意倒在河邊或溝渠里,有些人甚至把畜禽尸體直接扔入河中。農藥和化肥的大量使用,加劇了農村河流水污染的程度。
農村水污染問題的解決,涉及到新農村建設的一個很大方面。農村的水污染,解決難度是很大的。農村河流面廣量大,治理農村水污染是擺在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面前的一個難題。這個難題,我們不能回避,也無法回避,因為農村河流水質的好壞,不僅關系到農業的發展、農民的脫貧致富和農村的現代化進程,也直接關系到農副產品的質量和安全,關系到廣大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而且,河流四通八達,農村水污染問題不解決好,城市河流的水質最終也好不到哪里去。因此,在城市水污染治理初見成效的同時,我們應該更多地關注農村的水污染問題。近年來,在廣大農村地區,因為飲水資源遭到嚴重污染而導致的各種慘劇,讓人觸目驚心,膽戰心驚。譬如,浙江塢里村因水污染變成癌癥村,在這個不到2000人的村莊里,幾年間先后有70多人死于癌癥,其中最年輕的只有25歲;重慶銅梁縣西泉鎮2年內40人死于癌癥;內蒙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北什軸鄉后朱堡村近200名村民染上了病:頭痛、惡心、胃痛、腹痛,不思飲食;還有最近發生的陜西鳳翔縣“血鉛事件”,已造成615名兒童血鉛超標,其中166名兒童中、重度鉛中毒。
筆者認為,解決農村水污染要從公共政策制定抓起。近年來,各地的水污染事件接二連三:太湖、巢湖、滇池先后爆發藍藻污染,江蘇沭陽因上游水污染導致數十萬人斷水,安徽、甘肅、陜西、河南、內蒙古、河北等許多省區的若干市的江河湖泊受到重度污染,不但直接損害了成千上萬人的生活和健康、而且嚴重威脅到社會的整體利益與公眾的長遠利益,使人類永續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受到嚴重破壞。公眾作為最大的利益相關者,環境問題不是道德話語權,而是財產和健康。據相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約發生兩千多件環境侵權案件,其中,重大環境侵權案件約占3%,特大案件約占1%。可由于“起訴難、舉證難、鑒定評估難、找鑒定單位難、因果關系認證難、勝訴難、執行難”等“七大難題”,環境維權訴訟舉步維艱。最有環境保護熱情也最能對污染者形成壓力的公眾和污染受害者難以參與對污染者的利益博弈,結果只剩下環保部門一家孤軍奮戰,最終導致環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按下葫蘆飄起瓢”。
國家應盡快建立健全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侵害國家環境利益、社會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這可以說,為環保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基矗“干凈的水屬于我們每一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有權管這事,不能讓違法者繼續猖狂下去。”是故,67.5%的公眾就希望,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能完善公眾參與制度,讓包括公眾在內的各利益相關方按照法律的框架去博弈。這既能補充行政監管乏力,也能遏制地方保護主義和資本相結合的特殊利益。
事實上,近年來,一些地方的檢察機構和個別公民先后開始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可貴嘗試。山東省樂陵市檢察院作為原告起訴范某非法銷售加工石油制品,損害國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一案,當地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做出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有關專家稱此為“處理的一個較好的公益訴訟案件,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其實,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對涉及公益的訴訟都建立了相應的訴訟機制。然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沒有公益訴訟制度的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才具有提起訴訟的資格。因法律的缺失而造成沒有適格的訴訟主體,環保公益訴訟仍然未能成為環保維權的主要救濟途徑和有效司法手段。
令人鼓舞的是,國家已將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上了議事日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課題組主持人就透露:我國有望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確立公益訴訟制度。基于此,公益訴訟能否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中實現率先突破,賦予一切組織和個人有對侵犯國家環境利益、社會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這一權利不受非法限制或者剝奪。并在以后的《環境保護法》修定中作出相關補充;取消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原告主體資格不適當的限制,以便將《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真正落到實處。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共同擔當起環保公益訴訟的責任,就將是一支攻無不克戰無不勝的生力軍。
建設部《村莊人居環境現狀與問題》調查報告顯示,建設部組織對全國具有代表性的9省43縣74個村莊進行入村入戶調查,96%的村莊沒有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系統。另據統計,全國農村每年有超過2500萬噸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水塘,造成水污染,影響村民居住環境,威脅村民身體健康和生態安全。牲畜亂跑、糞便遍地、污水橫流的現象到處可見,尤其是雨天,雨水、污水與牲畜糞便、垃圾混合混溶,無處下腳。解決農村水污染問題,是農村環境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村容整潔目標的必然要求。興建人工濕地,是治理、解決農村水污染問題的好辦法。
其實,我們可以借鑒一下外國人工濕地建設的相關經驗。1974年, 西德首次建造人工濕地,用來處理廢水。1996年9月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的第四次國際研討會,標志著人工濕地作為一種獨具特色的新型廢水處理技術已經正式進入水污染控制領域,發達國家開始廣泛采用人工濕地來處理污水。美國現有1萬多座人工濕地污水處理系統,丹麥現有800多座,處理的廢水除了生活污水之外,還有垃圾填埋場的滲瀝液、煉油廠的廢水等等,此外,還能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泥。
在這方面,我國也有很多好例子。1990年7月,深圳在寶安縣百泥坑村南500米處建起我國第一個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白泥坑人工濕地處理系統,占地面積189畝,日處理廢水量3100立方米。1999年,成都市在府南河邊上建成一個由人工濕地打造出來的生態公園--活水公園,種植有蘆葦、水葫蘆、睡蓮等,府南河的劣五類河水經過人工濕地一級一級的凈化之后,最后變得清澈無比,流入了兒童嬉水樂園,吸引了成千上萬的小朋友前來嬉戲,活水公園已經成為成都市民休閑、游玩的好地方。江蘇省鹽城市的雙燈紙業有限公司利用沿海灘涂,種植了3.4萬畝蘆葦,用造紙廢水灌溉,茂密的蘆葦蕩變成了鳥類的樂園,吸引了大量丹頂鶴等鳥類棲息,而造紙廢水也實現了資源化,每年收割的蘆葦又成為了造紙原料,真正實現了“循環經濟”。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