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推財政扣繳機制治理七大流域跨界污染
在流域污染治理制度上,河北省領先一步。
“全省平均缺水50億立方米,屬于人口、生態雙重壓力的資源型極度缺水地區。”河北省環保廳廳長姬振海對本報記者表示,“而近年來河北的水污染很嚴重,有河皆枯,有水皆污,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由此,河北省在省內七大水系,率先實施了流域跨界污染和扣繳財政補償金的生態補償機制,一定程度上破解了上游對下游的污染治理難題。
“傳統的思路是寄希望于屬地和上級環保部門嚴格環保執法,而實踐證明這一思路效果不佳。”環保部的一位政策專家對本報分析,“河北將流域的治理,與當地政府官員的錢袋子、官帽子和臉面子掛鉤,成功地改善了水質。”
該專家建議,這一制度可向全國推廣,但是,“無論在其他省省內的流域治理上,還是在跨省的流域治理上,這一制度能否復制的關鍵在于環保部門與財政部門能否達成共識,有效配合。”
斷面考核與財政扣繳新機制
水質每月監測,超標一次罰一次,連續4個月超標將被區域限批
本報了解到,和其他地區一樣,此前河北的流域治理遵循的是傳統思路,即當地環保部門和上級環保部門聯合治理的思路,在轄區內的河流污染由當地環保部門負責,而跨市縣的部分則由上級環保部門負責,但這種思路受到地方保護主義以及環保執法人員人力和財力不足的限制,效果甚微。
為此,河北環保廳在2008年4月提出采取新手段,在省內污染最嚴重的子牙河水系,率先實施以環保部門跨界斷面水質考核和財政部門預算扣繳的生態補償管理機制。
根據河北環保廳副廳長楊智明介紹,環保廳對子牙河流域的跨市斷面進行水質考核,如果某個地級市的斷面排放超標,那么財政廳將在對該地市的財政劃撥中,扣繳其對下游地區的“生態補償金”,并排名公布。
“為了保證監測數據的公信力,對斷面考核的數據,環保廳實行上下游市縣和省環保廳3家共同取樣、分頭監測和比對確認的監測制度,這樣不會產生分歧和爭議。”河北環保廳污染防治處處長孫學軍對本報解釋。
孫學軍指出,如果某地區斷面考核超標,那么該地區將按照河流入境時有無水質COD濃度超標以及出境斷面的超標情況,按從1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扣繳生態補償金,“在同一個設區市范圍內,對所有超標斷面累計扣繳。水質每月監測,超標一次罰一次,連續4個月超標將被區域限批。”
據了解,被扣繳的生態補償金,分配給向跨界斷面水質超標河流的下游地區,如果該斷面的下游為其他省份或海洋,則收繳的生態補償金由省財政集中管理,用于全省的生態環境保護。
根據2010年5月通過的《河北省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生態補償金的收繳和分配通過財政結算方式辦理,每年分兩批收繳和分配。第一批于每年4、5月份進行,收繳和分配上年第四季度和當年第一季度生態補償金;第二批于每年10、11月份進行,收繳和分配當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生態補償金。
“我們對生態補償金的用途也做了嚴格的限定,專門用于解決由于河水污染造成下游經濟損失應給予補償的項目,需用大深水井保障群眾飲用水安全項目、水污染綜合整治的減排。”孫學軍解釋。
需與激勵機制配套
未來五年,河北環保廳將進一步細化財政扣繳的政策
“流域斷面考核與財政扣繳機制的治污效果顯著,不少河段的黑水開始變成清水。”河北環保廳副廳長殷廣平對本報介紹,作為子牙河上游的工業城市石家莊,在該政策實施的第一個月就被扣了360萬元。
“我們感到很心疼,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即刻要求我們采取治理措施。”石家莊市環保局的一位負責人對本報介紹,“我們對水質超標比較嚴重的無極、欒城等4個縣亮了黃牌,對水質嚴重超標的深澤縣亮了紅牌,并責令分管的副縣長停止工作。”
資料顯示,半年之后,石家莊市滹沱河、邵村排干渠河流出境斷面COD濃度分別為68毫克/升、94毫克/升,比2007同期下降50%、51%;一年之后,子牙河水系的COD平均濃度下降42.8%,氨氮平均濃度下降13.7%。
治污效果在下游也開始顯現。滄州獻縣田莊村的一位村民對本報介紹,“因為我們村三面環水,過去一到夏天村民都不敢開窗戶,因為蒼蠅特別多,臭氣熏天,現在大大改觀了,臭味消失了,但河水依然不能澆地。”
對此,孫學軍表示,河流污染的治理需要一個過程,不能一蹴而就,在未來五年,河北環保廳將進一步細化財政扣繳的政策,以增強對地方政府的實際約束,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治污力度。
“目前,省內的流域生態補償制度,主要是對超標排放的地方政府通過扣款進行懲罰,那么對治污效果良好、污染物排放大大低于國家和省排放最高限制的地區,要不要進行獎勵?”子牙河沿岸的一位縣長對本報表示。
本報記者獲悉,由于治污效果良好,河北省已經在全省七大流域56條河流全面推廣這一制度。監測顯示,到2010年末,與2005年相比,七大水系I-III類水質比例提高了18.1%,劣V類水質比例下降12.7%。
目前,這一制度已開始被四川等省模仿。“財政扣繳補償金制度不同于過去的污染治理責任狀,后者對政府和干部個人影響不大。”前述環保部的專家對記者表示,“而前者則逼著地方政府負起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如果完不成任務,不但要花巨資為污染埋單,主管領導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該專家同時指出,“這一模式能否向全國推廣還面臨諸多因素,比如省政府一把手是否支持,環保廳與財政廳之間能否有效配合,這種財政扣繳機制是否與現行的《預算法》規則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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