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構建水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江蘇省無錫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近日將一審《無錫市供水條例(草案)》,這標志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著力構建的水環境保護地方法規體系進入收官階段,較為全面的水環境保護地方法規體系即將形成。
找準涉水立法切入點
2007年的太湖水危機使“太湖明珠”一度蒙塵,卻也促使全市上下的水環境保護意識空前覺醒。
2008年1月,本屆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在履職伊始就提出:緊緊圍繞市委工作大局,在人大職責范圍內,積極行使各項職權,全力支持和推進太湖治理。
然而,如何找準治水的切入點呢?一場大調研、大討論旋即展開。立法——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周解清敏銳地看到了無錫作為較大市擁有的這一寶貴資源,果斷提出“治水必先立法”的理念,得到了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贊同。
在隨后的幾年間,無錫市利用地方立法優勢,加大“涉水”立法力度。目前,全市已基本鑄成由《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無錫市排水管理條例》、《無錫市河道管理條例》、《無錫市航道管理條例》和《無錫市供水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組成的水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同時,無錫還制定了《無錫市太湖新城生態城條例》、《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等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配套法規。
構建護水立法框架
被一些媒體稱為“地方最嚴環境法律”的《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是無錫市水環境保護地方法規體系的核心。在這一部地方性法規的修訂過程中,從立法方式到具體內容,無錫市都進行了大膽的探索與實踐。
《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制定于1994年,1997年進行過一次修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農業和生活污染日趨嚴重,尤其是2007年水危機之后,鐵腕治污、科學治理的新舉措相繼出臺,這部條例顯然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再次修訂成為當務之急。
在《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修訂過程中,一個將多部涉水條例整合起來并構建成體系的想法,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周解清的腦海中逐步清晰起來。他帶領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展開了面廣量大的深入調研,聽取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的建議,并征求了立法專家顧問的意見。
之后,常委會召開會議,對5年立法規劃進行了微調,將供水條例納入立法計劃,以形成從供水到排水、從河道到航道更為全面的水環境保護立法框架。
新條例理順了體制機制,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水環境質量的責任,明確了環保部門對水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管職責。
條例新增加了超前條款。它先于國家“十二五”減排要求,明確將氮、磷污染物排放總量納入控制指標;分別對推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和排污權有償分配和交易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引入了區域環評概念,對區域限批做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綜合治理措施,特別增加了“水生態保護”一章,就產業結構調整、循環經濟發展、生態修復、控源截污、水系調整等做出了規定。
細化管水硬抓手
2009年至今,《無錫市排水管理條例》、《無錫市河道管理條例》、《無錫市航道管理條例》等先后頒布實施,它們與正在制定的《無錫市供水條例》一道,有效對接《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涉及水環境保護的具體行為和工作職責。
《無錫市排水管理條例》明確了排水許可制度,對污水的排放、收集和治理過程做出了明確規范,尤其對城鄉生活污水治理和雨污分流基礎設施建設發揮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無錫市河道管理條例》明確了河道管理的責任主體,落實了各級各部門對河道水生態、水環境持續改善和斷面水質達標的管理職責。
《無錫市航道管理條例》提出了航道建設和養護要綜合考慮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生態環境、人文景觀保護的要求,并對從事泥漿水上運輸經營的單位做出了具體規定。
《無錫市供水條例》對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水質要求做出了具體規定。這些配套法規的實施,是對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深化、細化,進一步規范了涉及水環境的各類活動和行為。
隨著無錫全市以太湖治理為重點的環境保護取得顯著進展,市委適時做出了以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發展轉型,全力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重大戰略決策。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市委決策,及時啟動了《太湖新城生態城條例》和《蠡湖風景區保護條例》的制定工作。兩個條例分別針對太湖新城以及蠡湖景區的水域保護提出更高的要求。
其中,《太湖新城生態城條例》明確了生態城主要河道控制斷面的水質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應當優于水環境功能區水質的要求,對生態城水環境提出更高要求。《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專設一章“水域保護”,凸顯水環境保護的內容,對景區內水環境保護提出一系列措施。這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豐富了無錫市水環境保護的立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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