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胺泄漏事件:如果道歉有用,要警察干嘛?
針對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苯胺泄漏瞞報事故,長治市市長終于道歉了。1月7日,長治市長張保表示:事故發生后,企業上報苯胺外泄量只有1到1.5噸,因此,當地政府判斷事故只是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企業能有效處置,不會形成大事故,當地政府雖采取積極措施,也取得明顯效果,但未按上報要求、程序及時上報山西省政府。張市長表示:上述情況反映出當地政府對環保污染認識不夠,警惕不高,對污染物進入濁漳河造成的污染認識不足,對此表示道歉.終于等來了長治市官方的道歉。十多年前有一部臺灣偶像劇叫《流星花園》,不妨套用里面的一句臺詞,“如果道歉有用的話,要警察干嘛?”道歉可以有,但問責不可缺。我們需要的是嚴格追究有關企業負責人和官員的法律責任,而不僅是口頭道歉。
就在市長道歉的前一天,長治市新聞中心辦公室主任王一平還信誓旦旦地表示:并未遲報事故,都是按照相關規定作出的處理。事實上,按2012年《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
法規規定2小時上報,卻沒有上報,這就是違法,違法就必須受到追究。而且還造成下游邯鄲市區上百萬人口處于斷水、搶購的恐慌中,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危害,更沒有不追責的理由。況且《條例》規定得明白——— 即便“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也應該在2小時內向省里報告,這不是“認識不夠”就能搪塞的。“認識不夠”就應該從最壞處著想,把險情及時上報,才能最大限度化解危機,這才是對人民的生命負責。《條例》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法定主體就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長治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問責,當然是追究長治市人民政府沒有盡到法定報告的責任,不能將這個責任推到發生事故的天脊煤化工集團身上,一碼歸一碼。長治的張市長稱“當地政府對環保污染認識不夠”,但市長本身就是市政府行政首長、法定代表,不是理應對政府行為負責的嗎?
針對山西省連續發生的隧道爆炸、苯胺泄漏瞞報案,新華時評稱“事故瞞報遲報就是對人民的犯罪”。瞞報就是犯罪,問責不應止步于黨內警告、免去職務的黨政紀律處理,而是應對涉及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就規定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目前山西隧道爆炸事件中4人已被追究此罪名,但是更要追究參與乃至一手組織瞞報的官員的瀆職犯罪。一起嚴重的苯胺泄漏,按相關規定2小時就應該上報,卻被拖延了5天,導致下游上百萬的人口處于恐慌當中,晉冀豫三省的水安全受到威脅,這就是犯罪。早在2006年,最高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就明確:“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就應追究相關官員的濫用職權罪。
希望山西官方能踐行對瞞報“零容忍”的承諾,徹底查清長治苯胺瞞報事件;更期待司法機關及時介入,追究事件中相關人員“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嚴厲問責,問責絕不能止步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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