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瞞報遲報如何根治?
山西省長治市市長張保1月7日表示,2012年12月31日潞安天脊苯胺泄露事故發生后,企業上報的苯胺外泄量數量較小,認為這是一個一般的安全生產事故,所以沒有及時上報省政府。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對污染事故及時上報早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此外,2007年國務院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也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長治市這起苯胺泄漏事故發生5天后才上報至省政府。盡管當地在事故發生后采取了封堵、攔截措施,但仍有約8.7噸苯胺泄漏至濁漳河內。山西境內河道長約80公里受到影響,平順縣和潞市28個村、兩萬多人受到波及,下游的河北邯鄲市大面積停水,引起當地不少市民搶水儲水。可見,這起苯胺泄漏事故造成的結果非常嚴重。由于瞞報、遲報,錯過了事故處理最佳時機,才導致事態擴大,影響到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如何減少因瞞報遲報造成的不良影響?首先,要加大對瞞報、遲報污染事故的查處力度,嚴格事故問責。不管涉及什么人,只要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發生,都要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追究責任。要引起更多地方的警醒和重視,堅決遏制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給受害群眾和社會公眾一個交代。對瞞報行為,一定要實行零容忍。其次,要構建通暢的流域協調聯動機制,實現不同行政區之間信息的及時溝通。第三,構建飲用水水源環境應急體系。盡快建立水源地風險源管理系統,落實風險源的風險防范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要構建水源地連接水體風險防控屏障,在重要的連接水體上建設風險防控工程,制定風險防控方案。第四,加強管理,嚴防化工等重污染行業的安全生產事故演變為環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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