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早的“環保法”始于何時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霧霾天、水污染頻現,使如何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的話題再成熱點。其實,早在中國古代,人們已關注到人與環境的關系:舜帝時已出現世界上最早的“環保部”; 春秋戰國時期的秦國曾頒布有“環保法” 《田律》;戰國時期的思想家荀子更提出了“環保治國”的政治理念……
古人如何重視環保?
戰國時期思想家荀子提出“環保治國”理念
齊國上卿管仲提出不重視環保不可以為“天下王”
在古代早期,保護環境曾被提到政治高度。戰國時期趙國著名思想家荀子,便提出了“環保治國”理念。《荀子》一書中第九篇《王制》里曾專門談及為王之道:“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大概意思是,在草木開花結果的時候,不能砍伐山林,不能踐踏和破壞草木的生長。荀子將這種環保要求稱為“圣王之制也”。
荀子雖然是趙國人,但其成名卻在今天山東境內的齊國。荀子一生中曾三次出任齊國稷下學宮的祭酒一職。“稷下學宮”是齊國一所地位與今北京大學相當的官辦高等學府,祭酒之職則相當于今天的校長。荀子能受到齊國的青睞,與齊國尊重知識分子,重視環保有直接關系。
比荀子早約四百年的齊國上卿(相當于今國務院總理)管仲也是位環保專家,他在任時倡導環保治國,稱“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為天下王。”此話見于《管子·地數》,說得比荀子更直接。
管仲在任時,根據春夏秋冬四個季節的不同環保要求,提出過環保“四禁”概念。據《管子雜篇·七臣七主》所記,其中“春禁”是:“無殺伐,無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斬大山,行大火,誅大臣,收谷賦。”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春天不要殺伐,不開挖大丘陵,不焚燒大沼澤,不砍大樹,不開鑿大山,不放大火,不殺大臣,不征收谷賦。管仲這種環保觀,不只提出了環保問題,還考慮到了民生。這種治國理念相當科學,齊國能成為“春秋五霸”之首,與此不無關系。
古代有專門的環保機構嗎?
舜帝時出現世界上最早的“環保部”虞
周代虞下設山虞川衡林衡澤虞四個“環保”部門
中國古人的“環保治國”理念,即便在今天也不過時。那么,古代有現代這樣專門的環保機構嗎?從史書記載來看,世界上最早的“環境保護部”就誕生在中國。
古代管環保的部門,名稱自然不叫“環保部”。據清黃本驥編纂的《歷代職官表》記載,中國古代早期的環保部叫“虞”,“虞”,既是機構名,又是官銜,其很大一部分職能與今天的環保部相同,但所管理的范圍更大,山、林、川、澤的保護與治理,都是“虞”的職責。
在上古傳說中的“五帝時代”,由于生存條件原始,人們對大自然的依賴程度很大。相應的,也更注意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堯帝覺得舜有治理天下的能力,便禪讓于舜,果然,舜大有作為。司馬遷《史記》開篇第一卷《五帝本紀》中,便記述了舜的事跡。
舜即位后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根據當時的需要,分設九官。這九官,相當于現在中央的九個部委,分別有正、副長官22人,這些部門的長官由各部落首領集體商討并公開推舉。
舜所設九部委中就有環保部——“虞”。虞的編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關于伯益就任,還有段故事。當時,舜征求各部落首領意見,問誰能幫他掌管山林、川澤、草木、鳥獸,大家一致推薦了伯益。但伯益開始并不愿接受這個“環保部長”,希望把此職位讓給朱、虎、熊、羆等人。舜也干脆,當即表示讓他們與伯益一起來負責“環保部”,伯益這才當了舜的“環保部部長”,朱、虎、熊、羆4人任“環保部副部長”。
舜也因為重視環保而受到臣民擁護。舜在位時其國號稱“有虞”,故史書稱他為“有虞氏帝舜”。這個“虞”字到底怎么來的?或許與他所設的負責環保部“虞”有關。
《尚書·堯典》中也記錄了舜任命伯益做“環保部長”的事。有學者認為,舜所設的“虞”,應是世界上最早的“環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環保部長”。
伯益這位“環保部長”做得相當稱職。從史書記載和傳說來看,伯益是嬴姓始祖,治水專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發明了打水井,以使人類飲用水源免受污染;他還是動物保護權威,即《漢書·地理志》中所謂 “伯益知禽獸”。另傳,《山海經》也是伯益寫的。
舜設立“環保部”一事,雖然并未被現代考古發現所證實,但“虞”作為環保機構被完整地保留了下來,卻是不爭的史實。
周與前面的夏、商兩代一樣,中央機構實行“大部制”,但周代 “環保部”編制更大,被進一步細化為山虞、川衡、林衡、澤虞等四個平行部門,統統歸“地官司徒”領導。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國學者埃克霍姆稱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
秦漢時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國之后,又恢復了“虞官”。唐、宋、明、清諸時期,朝廷均設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屬于最大中央部委工部的下屬機構。
古人如何搞環保?
夏禹頒令春季“山禁”夏季“休漁”
春秋戰國時期秦國《田律》規定“毋敢夜草為灰”
中國古代的環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夏代大禹執政時期。《逸周書·大聚篇》記載,大禹在任時曾頒發了一條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綱罟,以成魚鱉之長。”
從“禹禁”中可以知道,當時春季實行“山禁”,夏季實行“休漁”,這對保護環境,保證社會經濟可持續性發展,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的作用。雖然禁令的本意并非出于環保,而是考慮物產,但仍可以看作是中國最早的環保禁令。
到了周代,環保禁令的范圍變得更為寬泛了。據西漢劉向《說苑·指武》所記,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國時曾出臺“伐崇令”,里面有這樣的規定:軍隊進入崇國境內,“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所謂“毋填井”、“毋伐樹木”,即要求軍隊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樹木,一句話,不得破壞崇國人民的生活環境和設施。
不過,夏禹和周文王這些環保禁令并不是專門為環保而定制的。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當時的秦國出臺了真正意義的“環保條款”。
秦國的“環保條款”被發現于1975年12月。當時在湖北省云夢縣城關睡虎地11號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簡,其中一部分竹簡上記錄的是秦國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種》。“環保條款”記錄在其中的《田律》上,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國最早的“環保法”。
《田律》中,除了前代規定的春季不準亂砍亂伐外,還有多條環保規定。其中有兩條很新鮮,一是,規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謂“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準焚燒草木灰當肥料,即所謂“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特別是“毋敢夜草為灰”這一條,對保護大氣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氣污染,減少霧霾天氣。
《呂氏春秋·士容論》中也提及了秦國這類“禁燒”規定,有“澤人不敢灰僇”一說,即不準在澤中割草燒灰。在同一時期的齊國,同樣有類似的不準隨意放火燒荒的規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這意思。
后代相關環保法令中均保留有“禁燒”條,對極容易污染大氣的焚燒行為作出種種限制。如《唐律·雜律》(卷二十七)規定,“非時燒田野者”要被嚴懲。據《宋刑統》疏,所謂“非時”,是指每年陰歷2月1日以后至10月30日以前這段時間之外的時間。
在南北朝時期,還出現了“禁燒”保護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規定。《北齊書·文宣帝紀》記載,北齊天保九年(公元558年)春,當時的皇帝高洋曾下詔:“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時行火,損昆蟲草木”,只能在規定的冬季一個月內燒荒,其他季節一律禁止。
古代如何處罰不環保行為?
殷商時期 “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
唐宋兩代隨便燒荒者 “笞五十”
在古代,如果有不環保的行為或違反環保法的,都要受到處罰。西周時期周文王的“伐崇令”規定“有不如令者,死無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從禁令,一律處死,且不得說情赦免。
齊國的懲治條款比“伐崇令”更為嚴厲。《管子·地數》中說:“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即破壞封山行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違犯禁令的,左腳踏進,砍掉左腳;右腳踏進,砍掉右腳……
這種為保護環境而剁斷肢體的殘酷懲罰,早在殷商時期已出現。《韓非子·內儲說》有這樣的記載,“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即把灰燼這類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發現后將被剁掉手。
進入封建社會后,歷代對違反環保法者同樣也不輕饒。如在唐、宋兩代,隨便燒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處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毀樹木”的,則以偷盜罪論處。
歷代在保護水源方面的規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規定,“有穿穴垣墻以出穢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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