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華北平原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環發〔2013〕49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水利部編制的《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你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方案》是開展華北平原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文件,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及河南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將《方案》相關責任分解落實到省(市)內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認真做好《方案》實施工作。
二、加強協調,整合資源。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廣,《方案》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相關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做好與《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及《全國地面沉降防治規劃(2011-2020年)》等相關規劃的銜接,明確職責、合理布局、整合資源、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和投資。
三、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地下水污染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相關工作,重點做好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建設、地下水型飲用水源保護,相關地表水污染防控、重點污染源及重點區域污染綜合防治等工作,加強監管,逐步改善地下水環境質量。
四、加強論證,科學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方案》的指導下,認真做好相關項目前期工作,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和建設規模等。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拓寬投融資渠道,充分調動全社會特別是企業的積極性,積極推進《方案》實施工作。
環境保護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2013年4月22日
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3年3月)
一、充分認識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緊迫性
(一)華北平原范圍。根據國土部門地下水資源調查和分區,華北平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的全部平原及河南、山東二省的黃河以北平原,面積13.9萬平方公里,共涉及21市207縣(市、區),分為山前沖積洪積傾斜平原、中部沖積湖積平原、東部沖積海積濱海平原。山西省作為華北平原地下水重要補給區涉及8市48縣(市、區)。
(二)華北平原地下水環境狀況。初步調查表明,華北平原局部地區地下水存在重金屬超標現象,主要污染指標為汞、鉻、鎘、鉛等,主要分布在天津市和河北省石家莊、唐山以及山東省德州等城市周邊及工礦企業周圍;局部地區地下水有機物污染較嚴重,主要污染指標為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主要分布在北京市南部郊區,河北省石家莊、邢臺、邯鄲城市周邊,山東省濟南地區-德州東部,河南省豫北平原等地區。
(三)地下水污染主要成因。海河流域受污染地表水入滲補給是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2010年,該流域廢水排放量高達49.73億噸,未達標的斷面比例為60.6%,污染嚴重河流渠道、過量施用化肥和農藥以及不達標的再生水灌溉區等對地下水環境影響顯著。重點污染源排放也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華北平原石油化工行業(包括勘探開發、加工、儲運和銷售)、礦山開采及加工、生活垃圾填埋場、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高爾夫球場等重點污染源對地下水產生點狀、線狀污染,部分中小型企業產生的廢水未加處理通過滲井、滲坑違法向地下排放直接污染地下水。此外,華北平原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低下、監測網絡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也直接影響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形勢。華北平原位于重要的經濟戰略發展區域,地下水是華北平原重要飲用水源和戰略資源。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部分城市和工業企業周邊地下水污染呈惡化趨勢,嚴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源安全。地下水污染治理和修復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形勢嚴峻。著力開展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和緊迫。
二、明確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指導思想和目標
(五)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落實《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有關要求,堅持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結合,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責任和完善環境監管相結合,保護地下水資源和防治地下水污染相結合,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過程控制和修復示范相結合。優先解決華北平原地下水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等突出問題,切實維護地下水飲用水源安全,保障華北平原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華北平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示范。
(六)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協同控制。加強地下水污染源環境監管,堅決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加強重點地下水污染源地面防滲,以預防為主;充分結合海河和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地下水與地表水協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控制地表污染源頭、切斷污染傳輸途徑;堅持防治結合,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開展地下水環境保護和治理。
——分區防治,突出重點。結合區域層面地下水污染評價結果,識別優先治理的污染區域,突出抓好地下水飲用水源安全保障,以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為重點,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質惡化趨勢。
——加強監控,循序漸進。加大華北平原地下水環境監控力度,全面建立華北平原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動態評估地下水污染狀況和成因。統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修復,適時提出地下水污染修復方案,在條件成熟和污染嚴重的地區開展地下水重金屬和有機污染修復示范,探索地下水污染控制和修復的技術和方法。
(七)分區防治。根據地下水系統特征,將華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補給區劃分為30個地下水補水、徑流和排水相對獨立的污染防治單元。為落實《規劃》分區防治任務,綜合考慮各單元地下水污染指標、地下水使用功能、防治需求等因素,將薊運河沖洪積扇等8個單元劃定為治理單元,重點強化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加快整治造成地下水重金屬、有機污染和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以下簡稱“三氮”)超標的污染源,努力改善地下水水質狀況;將灤河沖洪積扇等16個單元劃定為防控單元,加強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和過程控制,有效控制地下水污染風險;將拒馬河-大石河沖洪積扇等6個單元劃定為一般保護單元,做好水源地和污染源周邊地下水環境監測,保持區域地下水水質穩定。
專欄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單元
地下水污染治理單元是指地下水污染嚴重,并已對地下水飲用水源構成了嚴重威脅,迫切需要開展污染治理的單元;地下水污染防控單元是指地下水污染相對不夠嚴重,地下水飲用水源存在一定風險的單元;地下水污染一般保護單元是指地下水環境質量相對較好,地下水飲用水源環境比較安全的單元。
地下水污染治理單元(8個):薊運河沖洪積扇單元、薊運河古河道帶單元、潮白河古河道帶單元、溫榆河沖洪積扇單元、永定河沖洪積扇單元、滹沱河沖洪積扇單元、滏陽河沖洪積扇單元、內黃南-冠縣-寧津古河道帶單元。
地下水污染防控單元(16個):灤河沖洪積扇單元、灤河沖積海積平原單元、潮白河沖洪積扇單元、潮白河-薊運河沖積海積平原單元、永定河古河道帶單元、瀑河-漕河沖洪積扇單元、唐河-界河沖洪積扇單元、大沙河-磁河沖洪積扇單元、滹沱河古河道帶單元、子牙河古河道帶單元、子牙河沖積海積平原單元、漳衛河沖洪積扇單元、漳衛河古河道帶單元、漳衛河沖積海積平原單元、武陟-內黃河間帶單元、現代黃河影響帶單元。
地下水污染一般保護單元(6個):拒馬河-大石河沖洪積扇單元、大清河古河道帶單元、濮陽南-高唐-陽信古河間帶單元、聊城-臨邑古河道帶單元、古黃河沖積海積平原單元、海河-黃河中下游山間盆地及基巖山區單元。
(八)主要目標。到2015年年底,初步建立華北平原地下水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網,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加快華北平原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和重點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質惡化趨勢;城鎮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源水質狀況有所改善。到2020年年底,全面監控華北平原地下水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狀況;科學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示范;重點區域地下水水質有所改善;地下水飲用水源水質明顯改善;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風險得到有效防范。
三、建設地下水環境監測網,提高地下水水質監測能力
(九)建立華北平原地下水質量監測網。到2015年年底,完成華北平原地下水監測區域點位建設,實施日常監測。環保部門針對華北平原城鎮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源補給徑流區布設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組織開展水質例行監測,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指標分析,重點加強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和“三氮”污染指標監測。華北平原地下水質量監測網建成后與國土資源和水利部門實施的“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相銜接,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
(十)加強地下水污染源監測。到2014年年底,針對位于華北平原地下水集中式飲用水源補給徑流區的石油化工行業企業、大中型礦山開采及加工區、地市級以上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規模較大的生活垃圾堆放場、高爾夫球場、大中型再生水灌區、縣級及以上工業園區等地下水環境風險較大的重點污染源,監測井布設需滿足在每個污染源地下水背景區至少布置一個監測井和下游區至少布置三個監測井。監測井應充分利用現有井并適量新建監測井,同時開展報廢機井的調查工作。新建監測井以污染相對嚴重的淺層地下水為主,兼顧目標含水層。充分利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成果,加強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污染場地的土壤環境監測。企業應定期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監測指標除常規指標外,重點監測各個污染源的特征指標,切實履行地下水保護責任,環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定期開展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加強監督性監測,并規范、引導、利用社會力量參與地下水環境相關監測。
(十一)加強地下水環境監測網運行維護。中央和地方財政重點對公共地下水飲用水源、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工業危險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歷史遺留污染場地等的監測井進行建設和維護,其他污染源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監測井建設和維護。根據水源、污染源變化情況,及時優化調整監測網。針對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發現的污染進行跟蹤監測,定期評估地下水飲用水源水質狀況、污染源周邊地下水污染現狀和風險。
四、優先保護飲用水源,保障城鄉居民飲水安全
(十二)規范、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嚴格地下水開發利用管理,加強地下水超采治理,防止由于地下水超采造成的水質惡化;通過南水北調工程等水源配置工程和節水、非常規水源利用等措施,逐步實現地下水超采區的禁采、限采及壓采,達到采補平衡。科學實施地下水資源利用,地下水開發優先滿足生活用水需求,兼顧工業和農業用水,做到優質優用,提高供水效益。加強對單一潛水含水層和飲用水源開采層的地下水保護。加強對農村淺層地下水環境保護,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強化地下水分層止水,防止地下水串層污染。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到2014年年底,華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補給區29個地市要在30個防治單元基礎上,完成本轄區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復,環境保護部備案。
(十三)嚴格地下水飲用水源環境執法。到2013年年底,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落實地下水保護與污染防治責任,定期開展飲用水源專項執法行動和督查,堅決取締華北平原城鎮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加強水源補給徑流區環境監管。
(十四)加強地下水源環境管理。完善飲用水源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全面推進規范化飲用水源地建設,完善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源檔案管理,建立華北平原區域內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源檔案。制定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應急措施,增強對地下水污染指標的應急處理能力,形成地下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儲備體系。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優先實施《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中地下水水源地的達標建設,按照“水量保證、水質合格、監控完備、制度健全”的要求,組織開展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和評估,初步建成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體系。
(十五)加強超標地下水飲用水源分類防治。到2014年年底,對人為污染造成水質超標的地下水飲用水源提出污染防治方案,開展地下水飲用水源污染治理工程示范。地方政府對水質未達到Ⅲ類的地下水水源采取相應措施,著力解決砷、總硬度、氟化物、鐵等超標的問題。對難以恢復飲用水源功能且經水廠處理水質無法滿足標準要求的水源,應撤銷、更換。
五、加強地表水污染防控,有效控制下滲影響
(十六)著力減少重污染河段側滲和垂直補給對地下水污染。研究制定重污染水體的水質改善方案,重點控制北四河下游中汞、六價鉻等重金屬超標,衛河、徒駭河等水體有機污染物超標對地下水影響;逐步控制漳衛新河、徒駭河和馬頰河等“三氮”等污染物超標對地下水影響。嚴格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加強排污口設置與取水許可、環評的協調聯動。
(十七)降低再生水灌區地下水環境風險。充分銜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黃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全國水資源保護“十二五”規劃》、《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等相關規劃。嚴格控制再生水灌溉對地下水污染,北京市大興南紅門再生水灌區、天津市再生水灌區、河北省洨河、邯鄲市再生水灌區上游的污水處理廠要嚴格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且不低于一級A排放標準要求,嚴禁用不達標再生水直接灌溉。避免在土壤滲透性強、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頭區進行再生水灌溉。
(十八)加強工業園區地下水污染防控。優化工業園區選址與工業園區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新建工業企業應全部進入園區。到2015年年底,所有工業園區要對企業生產和污染物排放加強管理,完善防滲設施和檢漏系統。對于已經造成地下水污染,且直接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工業園區,采取封閉、截流、凈化恢復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十九)降低農業面源污染對地下水水質影響。充分銜接《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十二五”規劃》,強化天津市,河北石家莊、邢臺、邯鄲,山東濱州等地下水“三氮”超標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到2015年年底,城鎮周邊村莊的生活污水可納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的,由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農戶居住比較分散、地形條件復雜的村莊,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從源頭控制地下水農藥化肥施用量,在環境本底好、水力聯系好、基礎設施配套的農產品基地降低農藥化肥施用量;在地下水“三氮”超標地區、國家糧食主產區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積極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
六、突出重點污染源防治,防控地下水環境風險
(二十)加強重點污染源地下水污染預防和環境準入。有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重點企業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到2015年年底,完成地下水重金屬和有機污染成因評估分析,對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點企業強制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及評估驗收,對存在重大地下水環境風險企業應強制建設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地下水環境準入,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1),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符合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二十一)防范石油化工行業(包括勘探開發、加工、儲運和銷售)污染地下水。重視埋地油罐和輸油管線對地下水影響。采取埋地油罐防滲漏擴散的保護措施,并設置滲漏檢測設施。加強輸油管道的腐蝕、泄漏等監測,發現管道減薄或開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輸送過程中的跑冒滴漏。到2014年年底,華北油田、中原油田、勝利油田的石油開采油泥堆放場等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設施應按照有關要求采取防滲措施,并防止回注過程中對地下水造成污染,重點解決地下水有機污染問題。石化加工企業應查明儲存、加工和運輸過程中涉及的容器、機械、設備、管道發生泄漏的部位,提出地面防滲方案。到2014年年底,加油站單層地下油罐應更新為雙層油罐或設置防滲池,并進行防滲漏自動監測。
(二十二)強化礦山開采及加工區周邊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提高礦產資源開采、運輸和選冶技術,逐步建設與開采同步的地下水環境恢復建設機制。強化采場、廢石堆場(排土場)、尾礦庫、選礦廠、冶煉廠等區域地面防滲,防止含有重金屬等污染物隨地表水體下滲,以及通過礦坑、豎井、鉆孔的直接導入等途徑進入地下水。完成尾礦庫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評估,防止尾礦淋濾液滲漏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在華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補給區的煤礦礦區,綜合實施礦區煤矸石、礦渣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二十三)控制工業固體廢物對地下水影響。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防滲工作,防滲層滲透系數應不大于1.0×10-7厘米/秒。對于華北平原已做防滲措施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應定期檢查防滲設施漏損情況,發現防滲功能下降并導致地下水污染的,應立即關閉或封場。對于無防滲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應強化雨水導流渠建設,完善地面防滲設施。對于已封場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要開展穩定性評估及長期地下水水質監測。危險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防滲等級應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到2015年年底,完成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二十四)規范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滲工作。新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設置防滲層,建設雨污分流系統和垃圾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正在使用的不達標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完善防滲措施和雨污分流系統,垃圾滲濾液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并做到達標排放。對于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要開展穩定性評估及長期地下水水質監測。到2015年年底,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堆放場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風險評估工作。強化簡易生活垃圾填埋設施地下水污染防治,關閉過渡性的簡易生活垃圾填埋設施,對于已污染地下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要及時開展滲濾液引流、終場覆蓋等修復工作。
(二十五)強化高爾夫球場地下水環境管理。嚴禁在地下水水源補給徑流區新建高爾夫球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已建的高爾夫球場應予以關閉。高爾夫球場農藥和化肥使用情況每年年初向環保部門申報和備案,嚴格執行《農藥安全使用標準》(GB4285)及其他有關規定,禁止施用重金屬、氰化物、氟化物等高污染、高殘留的農藥和化肥。完善高爾夫球場防滲膜、阻攔壩、過濾層等防滲設施建設。到2015年年底,高爾夫球場應建成匯集含殘留農藥化肥的雨水和地表徑流的蓄水塘。
七、實施重點區域污染綜合防治,確保治理單元地下水水質有所改善
(二十六)積極推進重金屬超標單元地下水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溫榆河沖洪積扇單元要著力解決北京昌平區地下水鉛重金屬污染問題,對北京市首都鋼鐵公司搬遷場地提出場地修復技術方案;滹沱河沖洪積扇單元要著力解決石家莊市峽石溝生活垃圾填埋場等地下水鉛、汞重金屬污染問題;滏陽河沖洪積扇單元要著力解決邯鄲東部地區自行車零件加工企業等地下水鉛、鉻、汞、鎘重金屬污染問題;內黃南-冠縣-寧津古河道帶單元要著力解決山東省濱州、德州、東營、濟南、聊城等市地下水鉛污染問題。充分銜接《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中河北省石家莊市無極縣、石家莊辛集市、保定市徐水縣、保定市安新縣、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新鄉市鳳泉區、新鄉市新鄉縣等污染防控區,科學選用清理污染源、地下水抽出處理、水力隔離等技術,開展地下水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控與修復工作。到2015年年底,地下水重金屬污染惡化趨勢得到初步控制。
(二十七)加快實施有機超標單元地下水污染綜合防治。薊運河沖洪積扇單元要著力解決天津農藥廠、天津染化廠、天津薊縣楊津莊鎮化工廠舊址、河北唐山鋼建集團等周邊地下水有機污染問題;永定河沖洪積扇單元要著力解決北京化工二廠、焦化廠、西郊機場油庫等有機污染問題;滹沱河沖洪積扇單元要著力解決石家莊市峽石溝生活垃圾填埋場、保定市石油煉化廠等有機污染問題;滏陽河沖洪積扇單元要著力解決石家莊市元氏污水坑等有機污染問題。積極推進濮陽市油田區地下水有機污染治理,開展化工廠場地地下水污染修復示范。科學選用清理污染源、原位處理、地下水抽出處理、制度控制及監測自然衰減等措施,開展地下水有機污染綜合防控與修復工作。到2015年年底,地下水有機污染惡化趨勢得到初步控制。
(二十八)逐步開展“三氮”超標單元地下水污染綜合防治。加強薊運河古河道帶、潮白河古河道帶等防治單元的“三氮”污染防治。分類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對地下水的影響,綜合采取經濟、技術、工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降低農藥、化肥施用量,大力推進測土配方施肥和生態農業,嚴格畜禽養殖廢棄物排放管理,著力做好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污染治理工作。
八、完善地下水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地下水環境監管
(二十九)完善地下水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關系,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研究制定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充分銜接。加快制定地下水污染責任追究和補償等方面相關的規章,針對惡意排污和規避環境監管等行為加大懲處力度。針對華北平原的地下水重金屬、有機和“三氮”的突出污染問題,編制地下水環境風險評估、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技術規范、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南等技術規范。
(三十)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設。逐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環境影響評價、重點污染源名單動態更新、環境監測、風險評估、責任追究、限期修復達標、信息共享和聯合會商等制度,提升地下水環境管理水平。位于水源補給徑流區的石油化工行業企業、大中型礦山開采及加工區、市級以上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和填埋場、正規和規模較大的簡易生活垃圾填埋場、大中型高爾夫球場、大中型再生水灌區、縣級及以上工業園區等重點污染源,要加強定期監測,按季度向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報送信息。定期開展地下水基礎環境調查評價,形成區域與場地相結合、污染源和水源統籌、政府與業主各負其責的地下水環境監測制度。實施風險評估和污染溯源制度,加大受污染地下水責任追究力度,統籌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風險防范與修復,限期改善地下水水質。有關部門要建立華北平原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源、重點污染源周邊地下水環境狀況數據庫,形成地下水環境狀況信息共享制度,完善地下水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聯合會商地下水污染防治問題。
(三十一)加強地下水環境保護執法力度。提高地下水環境保護執法裝備水平,配備便攜式地下水污染物檢測、探地雷達等設備,定期開展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專項執法行動。充分利用企業排污申報登記、地下水環境監測、群眾信訪舉報、網絡媒體等數據信息,重點針對污水“零排放”、廢水排放量與理論產生量不一致的企業開展地下水環境監察執法。重點檢查工業企業的廢水排放去向、高濃度有毒有害廢液的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等情況。嚴厲查處通過高壓灌注、滲井、滲坑、廢棄井等惡意排放廢水的企業。積極推進公眾參與和輿論監督,及時公布地下水環境保護執法的調查、查處和調解結果。
九、健全投融資機制和經濟政策,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
(三十二)多方籌措地下水污染防治資金。相關企業要積極籌集治理資金,確保治理任務按時完成,石油化工行業、礦山開采及加工企業和高爾夫球場地下水污染防治以自籌資金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積極推進工作方案實施。對于符合國家支持政策的項目,中央財政在現有投資渠道中予以統籌考慮,加大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三十三)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經濟政策。進一步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加大石油化工行業、礦山開采及加工等重點污染源排污費征收力度。從高制定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完善差別水價等政策,加大征收力度,限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探索建立受益地區對地下水補給徑流區的生態補償機制。
(三十四)優先啟動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考慮緊迫程度、項目前期工作、配套條件等因素,到2015年年底,優先啟動地下水污染調查、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等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2015年后適時動態增補項目。
十、重視地下水污染科學研究,增強污染防治技術支撐
(三十五)加大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研發力度。通過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地方科技計劃等加大對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關課題研究的支持,重點加強合理地下水位劃定、礦山開采和地下水工施工對地下水的影響、地下水水位回升引起的地下水水質變異、地下水水位變化對水質的影響跟蹤監測、漏斗回復過程中引起的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特征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等研究。
(三十六)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推廣。針對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問題,結合地下水水文地質特征,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國內適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及管理經驗,開展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評估,逐步建立先進實用技術目錄,積極培育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產業。
十一、落實地下水保護和污染防治責任,加強相關部門協調
(三十七)落實企業責任。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地下水保護和污染防治要求,切實履行監測、管理和治理責任,防范地下水環境風險。對于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或通過高壓灌注、滲井、滲坑等惡意違法排污的企業,應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處罰款;嚴重污染環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八)強化地方責任。按照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狀況負責的原則,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工作方案實施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落實目標和任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狠抓落實,制定實施方案,細化措施政策,落實地方政府環境質量負責制。五省(市)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批復轄區內治理單元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三十九)加強部門協調。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等部門和單位,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聯動機制,完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專題會議,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機構能力建設,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環保、國土資源、水利等有關部門專業調查研究隊伍的作用,為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術保障和支撐服務。
(四十)開展《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評估。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方案落實情況及實施進度每年開展專項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要求落實到位。2015年后,對《方案》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科學調整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務,優化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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