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龍崗法院審結全區首宗污染環境案
更新時間:2014-03-20 08:46
來源:廣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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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龍崗法院日前審結了龍崗區首宗污染環境案件,被告人梅某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據查,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27日期間,被告人梅某某在深圳市龍崗區橫崗街道大康社區上中村龍新路14-5號開設地下電鍍廠,私自設置電鍍缸,進行鍍鎳作業,且未設置廢水污染處理設施,直接將含重金屬的廢水經地面滲透外排。經深圳市龍崗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對廢水采樣檢測顯示,水樣中總鎳為252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2519倍;總銅26.9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88倍。
龍崗法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廢水大大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當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查被告人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認罪的態度及其經營時間、排放廢水數量、廢水超標情況等因素,龍崗法院遂從重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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