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噪音超標 住戶狀告開發商索賠
樓棟電梯與住戶客廳、臥室共用一堵墻,電梯日夜運行產生巨大噪音,讓住戶全家人無法正常休息和生活。經檢測,房間噪音超標,住戶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武昌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須在半年內將電梯噪音降低至國家標準內,否則每超過一個月就賠償住戶50元。
電梯緊挨住房 噪音嚴重影響業主休息
2010年1月,小林與妻子在武昌某小區一樓棟17層購買了一套房屋,并于同年底入住。房子的客廳和主臥與樓棟兩部電梯僅一墻之隔,噪音很大。起初,該樓棟入住率不高,電梯的使用率不高,兩人對于電梯噪音沒有過多追究。
然而至2011年上半年,樓棟入住率陡增,由于電梯24小時不斷運行,巨大的聲響導致夫妻倆夜間完全無法休息,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尤其是小林的妻子懷孕后,明顯感覺到電梯噪音對自己和胎兒影響很大。2012年10月,小林向武漢市長信箱投訴,開發商遂對電梯進行了簡單的降速處理,但噪音依然很大。
同年底,小林委托省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對房間進行了噪音污染測試,結果顯示:晚10時30分,客廳和主臥房內電梯噪音最大值分別為47.1dB(A) 和48.2 dB(A),均明顯超過國家標準。
開發商辯稱樓盤經職能部門批準驗收
去年初,小林將小區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兩萬元精神損失費及500元鑒定費,并要求對方對兩部涉案電梯進行減震降噪處理。
庭審中,開發商辯稱,涉案房屋開發項目經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驗收合格,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規定。
法院判開發商限期整改逾期每月賠50元
武昌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相關部門的檢測鑒定,小林家因電梯產生的噪音確實超出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國家噪音排放標準,即該電梯對其房屋產生噪音污染。
法院認為,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有義務對電梯采取有效的隔聲降噪措施,故根據《侵權責任法》,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噪聲污染對其產生嚴重不利后果,故駁回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開發商須在6個月內對涉案電梯進行減震降噪處理,直至達到國家標準,如未如期達標,每超過一個月,賠償原告50元,至完成整改達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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