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制藥上市或存3大障礙:無證生產、環保存疑等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近日披露招股書的浙江司太立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司太立制藥”),部分藥品涉嫌無證違法生產,且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作為跨省經營的重污染企業,司太立制藥僅僅通過了浙江省環保廳的核查,其上市環保核查存疑。此外,司太立制藥在報告期內遭受過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其董事長涉嫌行賄的不光彩歷史對其上市也存在一定阻礙,其上市進程或遇阻。
涉嫌無證違法生產
司太立制藥招股書稱,公司擁有碘海醇、碘克沙醇原料藥的生產批件及全套生產工藝技術,其他品種如碘帕醇、碘佛醇、碘普羅胺等X射線造影劑原料藥的批件正在申請過程中,如碘帕醇已向國家藥監局提交原料藥注冊的申請,處于評審階段。招股書在揭示投資風險時也指出,碘帕醇作為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生產的原料藥之一,其生產批件尚在申請中,若不能獲得該藥品生產批件,則公司碘帕醇產品將面臨銷售空間受限的風險。
然而,《經濟參考報》記者獲取的《浙江司太立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環境保護核查技術報告》(以下簡稱“《核查報告》”)顯示,司太立制藥的原料藥規模包括年產530噸碘海醇、105噸碘克沙醇、55噸碘佛醇、50噸碘普羅胺、5噸碘帕醇等。《核查報告》中公開的一份名為《司太立制藥現有工程、產品、環評審批情況一覽表》(表3.2-3)的表格顯示,該企業“非離子型CT造影劑生產線”生產的產品碘帕醇,2010年產量為0.08噸,2012年1-9月產量為0.15噸。
《經濟參考報》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司太立制藥招股書中也泄露了碘帕醇已實際生產的“天機”。招股書顯示,司太立制藥2012年向南京杰運化工有限公司銷售了碘帕醇等產品,后者也因此成為司太立制藥前五大客戶之一。
《核查報告》透露,根據對司太立制藥所使用的原輔材料、采用的生產工藝分析,司太立制藥使用的物料或生產的產品中,涉及甲醇、乙醇、醋酐、正丁醇、氯乙醇等多種危險化學品。
鑒于此,就“鹽酸左氧氟沙星、碘海醇項目產量調整項目”,環保部門要求司太立制藥“在生產過程中涉及使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學品,應按照有關部門要求進行安全評價,未通過安全評價,項目不得投入生產”。環保部門同意司太立制藥在位于仙居現代工業聚集區的現有廠區內進行產量調整,由原先審批的年產鹽酸左氧氟沙星50噸、碘海醇50噸的產量(2005年12月9日獲得臺州市環保局環評批復)調整為年產鹽酸左氧氟沙星100噸、碘海醇130噸的生產能力。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補充報告中所列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進行調整,不得擅自擴大和更改主要生產設備、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規模、延長生產工藝。
司太立制藥在《核查報告》中稱,已落實了這一要求,公司于2010年1月已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2010年6月底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批件。《核查報告》認為,目前司太立制藥已通過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獲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企業已制定了完善的應急預案,在當地環保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但《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核查報告》顯示,司太立制藥創建于1997年,而司太立制藥網站公開的公司發展歷程顯示,2000年司太立制藥正式向醫藥化工行業發展并試制左氧產品成功,2002年碘海醇產品試制成功,2005年產值突破1億元。也就是說,在2010年6月底司太立制藥獲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之前存在一定的空檔期,這段時間內司太立制藥涉嫌違法無證生產。
《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違者應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但司太立制藥招股書并未披露其涉嫌無證生產的詳細情況,也未談及此等情形對其上市造成的或有影響。
此外,司太立制藥在招股書中坦承,其報告期內發生過一起安全生產事故,并受到10萬元行政處罰。招股書最后認定,根據仙居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本次事故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發行人在事后進行了積極的整改和死亡善后處理。此外,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在報告期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對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障礙。
但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喻勝云博士指出,判斷某一行政處罰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情形,應由第三方機構或實施行政處罰的權利機關的上級機關來認定,而不是實施處罰行為的執法機關自行認定,否則有失公正。
上市環保核查遭質疑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因司太立制藥在浙江、江西等省份均設有生產性企業,跨省經營的重污染企業上市環保核查應由環保部組織實施,而隸屬制藥行業的司太立制藥僅僅通過了浙江省環保廳的核查,其上市環保核查存疑。
《核查報告》顯示,司太立制藥核查時段為2009年1月1日—2012年9月30日。臺州市環保局2011年1月13日對司太立制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臺環罰字[2010]39號),處罰依據是“車間清污分流不徹底,部分生產廢水通過雨水管道排入河道;超標排放”,處罰金額為8萬元。
針對環保行政處罰,司太立制藥招股書認為,發行人核查期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未受到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處罰或受到各級環保部門累計罰款不超過10萬元,沒有被責令限期治理、限產限排或停產整治等情況。同時,已經通過了浙江省環保廳的環保核查。司太立制藥保薦機構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也認為,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受到的環保處罰對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障礙。
但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喻勝云認為,根據2010年3月1日施行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保部令第8號)第四十八條“在作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和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規定和第七十八條“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對公民是指人民幣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50000元以上”的解釋,司太立制藥遭遇的行政處罰涉嫌構成重大行政處罰,其環保核查文件有效性和上市合規性均值得商榷。
應引起投資者注意的是,《核查報告》中公開的《核查時段內環評批復意見落實一覽表》(表4.1-2)顯示,“環評批復意見提出的環保要求”中要求司太立制藥“嚴格按照承諾做好現有各類污染物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和穩定達標排放等工作,妥善處理好與周邊居民的關系。你公司應建立完備的環境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落實情況為“司太立制藥在公司網站建立了環保信息平臺”。但記者登錄其公司網站,未能搜尋到相關環保信息。
此外,2012年12月,浙江省環保廳通過了司太立制藥的上市環保核查,但《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對上市環保核查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深入研究后發現,跨省經營的重污染企業必須經過環保部核查方能上市。
2003年6月16日,現行有效的原國家環保總局下發《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環發[2003]101號),明確指出核查對象是重污染行業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且募集資金投資于重污染行業的上市企業,重污染行業暫定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該規定還指出,對于跨省從事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申請上市企業,其登記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與有關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將核查意見及建議報國家環保總局,由國家環保總局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8月13日,原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明確規定需要環保核查的企業范圍為:申請環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轄的從事環發[2003]101號文件所列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重污染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核查報告》委婉指出:“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全資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司太立”)目前無生產實體,故核查對象為浙江司太立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江西司太立究竟是否已經投產了呢?《經濟參考報》記者查閱工商登記資料發現,江西司太立成立日期為2011年1月17日,經營狀態為“開業”。公開報道則顯示,2011年6月,江西司太立正式開工建設。2013年4月10日,江西樟樹市市長胡江萍在樟樹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樟樹市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稱,司太立化工、科海化工等一批大項目快速推進,今年將投入生產運營,并將力促司太立化工、科海化工等達產達標。2013年9月4日,在宜春政府網組織的一次“在線訪談”欄目中,對樟樹市市長胡江萍、樟樹市工信委主任胡春平等領導進行了訪談。訪談中,胡春平在回答主持人提問時稱:“……司太立化工、隆源化工等一批新項目順利投產,產業實力進一步壯大。”
但司太立制藥在其招股書中稱,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2014年4月15日),江西司太立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無生產經營,處于建設期。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指出,由于環保部核查需要花費很多精力和時間,不排除企業為了盡快上市故意隱匿實際生產的信息,企圖蒙混過關,但往往會弄巧成拙、欲速不達。
董事長涉嫌構成行賄罪
司太立制藥招股書顯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胡錦生曾任仙居縣造漆廠廠長、臺州漆胡涂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經濟參考報》記者深入調查發現,其曾涉嫌構成行賄罪。
一則公開報道顯示,仙居縣造漆廠系仙居二輕集團總公司下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因嚴重虧損,于1999年全面停產。鑒于各種原因,該廠改制久拖未決。由于縣造漆廠廠長和司太立制藥董事長為同一人,因此阻礙了司太立制藥上市進程。
據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廳主辦的“中國浙江廉政在線”網站刊發的相關公開報道顯示,仙居縣造漆廠廠長胡某是陳根福在走訪企業時熟稔起來的。1998年春節的一天晚上,胡某來到陳根福的住處,甩上一只5000元的“紅包”拜了個年。其實,胡某的5000元只是投“錢”問路而已。1999年春節的一天晚上,他用電話約好后便來到陳根福的家里提出:希望縣長幫助他們企業解決改制和財政貸款的難題。說著又奉上了1萬元“紅包”。陳根福收錢后派出企業改制領導小組的人員到造漆廠了解情況后,決定“盤活”該廠閑置的113畝土地,即用這塊閑地相抵造漆廠拖欠縣財政局的1200萬元周轉金,同時讓財政局再給造漆廠貸款500萬元。仙居縣財政局對這個決定雖然有意見,但在縣長派人幾番斡旋后,只得于1998年10月與造漆廠辦理了以113畝閑地沖抵1200萬元周轉金的手續,并貸款給該廠500萬元。此事辦成后,胡某趁陳根福在上海華山醫院住院時,適時送上了5000元“慰問金”。
新華網杭州2002年12月22日電也對上述事件進行了簡要報道,報道稱,浙江省仙居縣原縣委書記陳根福最近被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追繳其收受的賄賂款13.58萬元。經法院查實,陳根福還利用職務便利,提議由仙居縣政府辦公室為仙居縣某廠以土地折價還貸一事進行協調,還幫助該廠向縣財政貸款500萬元,因而先后3次得到該廠廠長胡某的2萬元賄賂。
據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喻勝云博士介紹,對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或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予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指出,對司太立制藥而言,無論是環保行政處罰還是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其是否構成“情節嚴重”都值得商榷。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第32號令)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此外,其董事長涉嫌行賄的不光彩歷史對其上市也存在一定阻礙,或將影響司太立制藥的上市。
就司太立制藥存在的種種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試圖聯系其董秘采訪,但多次撥打其招股書中披露的公開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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