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環境終身追責 官員環保考核為何又增高壓線?
為進一步強化政府環保責任意識,佛山近日出臺環境保護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決策失誤致環境損害,政府官員要“買單”,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相關領導或將免職處理。該追責辦法的出臺,顯示了環境重于G D P的發展理念。“只顧經濟發展、不顧生態環境”的決策將被震懾,而生態環境損害也需要探討如何終身追責。
追責辦法填補環保法空白
迫于嚴峻的環境治理壓力,近年來,佛山在環保方面動作頻繁。2012年底,佛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成立,2013年出臺了史上最嚴格的環保責任制考核辦法,今年又繼續出臺環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在對污染企業保持高壓打擊態勢的同時,對政府自身的監管同樣不放松。現行《環保法》以及各類環保單行法對企事業單位的環保責任已經做了較多的規定,而針對政府的環保責任空白很多,急待填充,佛山的追責辦法可謂是填補了這一空白。
在今年3月底召開的全市環保工作會議上,當時分管環保的副市長許國就表示環保工作還將實施全面問責,“去年出臺了環保考核,禪城區長劉東豪說他們都變燒鴨(考來考去壓力大)了。我們還是必須問責,從法律上強化責任。行政問責一定要動真格。”
時隔不到半年,追責辦法出爐,建立環境違法行政問責制,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為各級政府環保工作設置“高壓線”。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相關領導或將免職處理。
降低G D P考核,增加環保權重
辦法規定,有環保職責的本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予以追究責任。其中,未能按要求完成相關環保責任書中目標任務的;采取地方保護措施,不執行國家產業調整政策,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綜合決策失誤,導致本轄區環境質量下降、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引發環境糾紛的等11種情形將追究區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
這顯然是發展觀念變化的結果。過去唯G D P馬首是瞻,經濟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如今各地都開始進入告別“唯G D P論”的時代,在各地開展的探索中,普遍降低了G D P考核的權重,增加環境保護的權重。“寧愿放棄G D P增長速度,也要把污染降下來,這就是取舍。”近兩年來,時任市長的劉悅倫曾多次如此表態。
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正式提出,就是針對政府或領導“只顧經濟發展、不顧生態環境”出臺的“硬約束”規定。生態環境影響并非一朝一夕就會顯現,政府決策或執行失誤導致的環境損害問題,不論事隔多久,都要追責,由政府自己為錯誤“買單”。不過建立環保責任終身追究制并非易事,仍有諸多細節仍待頂層設計。佛山此次出臺的辦法就有規定,領導干部調離原工作單位后,在原工作單位任職期間發生責任追究情形且應予負責的,仍可以追究。
被追責人一年內不得提拔
當下各地對官員的問責,并不盡如人意。有時候,問責鞭子高高舉起,卻輕輕落下;有時候,被責官員時隔不久就偷偷復出。諸多此類情形,令民眾深為反感。
佛山辦法對此規定,責任追究的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被追責人被采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等措施的,一年內應不得提拔使用;被追責人被采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措施的,一年內應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被追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參加各類考核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將于明年元旦起實施的新《環保法》,對于地方各級政府的責任也有了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劃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因政府部門存在的多種違法行為而造成環境出現嚴重后果,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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