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不再只是簡單的“罰票子”
更新時間:2014-12-05 09:06
來源:新消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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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27日首次專門就環境監管執法發布通知,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均提出了要求。并且首次明確,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全社會公開,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防止只收“罰款”不管“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往往舉報的案件多,真正查處的少。這實際上反映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到位。”
一位基層環保執法人員坦言,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會“手下留情”,象征性處罰了事。專家指出,如此一罰了之,如同向排污企業收了“保護費”,企業會認為交完罰款就可以“合法排污”。
針對此,《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行了明確規定。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介紹,通知首次科學劃分了環境層級監管事權,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強化國家、省級對市、縣環保機關的稽查和督查。
“通知要求健全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加強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完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各級環保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開展稽查,通知還對稽查頻次作了具體要求。”曹立平說。
紀檢監察機關也是環境監察執法背后的“督戰隊”。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環境監管部門不履職、該查不查、該處理不處理、該移送不移送、該受理不受理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的責任,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明年6月底前清理“土政策”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介紹,隨著被譽為“史上最嚴厲的環保法”的出臺,加強監管執法,保證法律得到嚴格實施,已經成為環境保護領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環境法治的首要任務。基于此,下發一個指導性文件就顯得十分必要。
通知提出了地方政府必須抓好的4項有時限要求的具體工作: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2015年底前完成兩件事,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大檢查;劃分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單元,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并完成整改任務。
鄒首民介紹,目前各地發現的阻礙環境執法的“土政策”主要有:一些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提出各種的環境優惠的條件,比如說減半增收排污費、簡化環評審批、設立一些“寧靜日”阻礙強制性執法檢查等。
重點查五類惡意違法行為
通知對打擊典型環境違法行為提出剛性要求,將依法重拳打擊五類惡意環境違法行為,包括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要依法嚴厲處罰。
通知首次明確規定,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全社會公開,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曹立平說,通知中的“四個一律”是亮點。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一律不得開工;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使用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
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
通知明確了對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有關人員未盡職履責或違紀違規情況的責任追究事項。要求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監管不履職、該查不查、該處不處、該移送不移送(該受理不受理)等四種監管不作為行為的責任,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
鄒首民介紹,要求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且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或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等四種情況,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綜合新華社、《法制晚報》報道)
國家環境監管執法“時間表”
2015年底前
地方各級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結果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自2015年起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政府。
2015年6月底前
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清理、廢止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并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2015年底
各市縣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且向社會公開。
2016年底
各地要完成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整改任務。
2017年底前
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
2017年底前
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
對損害生態環境干部必須終身追責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嚴重,與一些地方違背科學發展規律、官員政績觀扭曲直接相關;治污不力,與部分監管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與違法者相互勾結難脫干系。一些地方為追求短期利益和表面政績,不惜上馬污染項目,制造“帶毒的GDP”;一些地方環境執法軟弱,或以罰代管,一罰了事;部分官員默許縱容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甚至為污染企業充當保護傘。要想扭轉不利局面,必須讓損害生態環境的領導干部真正“傷筋動骨”。
打好環境保護這場戰役,既要向變臟了的環境宣戰,又要向傳統的發展方式宣戰,向膽敢以身試法者宣戰。因此應重典治亂、鐵拳治污,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對違法違規、失職瀆職者嚴厲問責。審計機關應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履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審計,加大環保審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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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只收“罰款”不管“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往往舉報的案件多,真正查處的少。這實際上反映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到位。”
一位基層環保執法人員坦言,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會“手下留情”,象征性處罰了事。專家指出,如此一罰了之,如同向排污企業收了“保護費”,企業會認為交完罰款就可以“合法排污”。
針對此,《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行了明確規定。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介紹,通知首次科學劃分了環境層級監管事權,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強化國家、省級對市、縣環保機關的稽查和督查。
“通知要求健全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加強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完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各級環保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開展稽查,通知還對稽查頻次作了具體要求。”曹立平說。
紀檢監察機關也是環境監察執法背后的“督戰隊”。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環境監管部門不履職、該查不查、該處理不處理、該移送不移送、該受理不受理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的責任,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明年6月底前清理“土政策”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介紹,隨著被譽為“史上最嚴厲的環保法”的出臺,加強監管執法,保證法律得到嚴格實施,已經成為環境保護領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環境法治的首要任務。基于此,下發一個指導性文件就顯得十分必要。
通知提出了地方政府必須抓好的4項有時限要求的具體工作: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2015年底前完成兩件事,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大檢查;劃分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單元,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并完成整改任務。
鄒首民介紹,目前各地發現的阻礙環境執法的“土政策”主要有:一些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提出各種的環境優惠的條件,比如說減半增收排污費、簡化環評審批、設立一些“寧靜日”阻礙強制性執法檢查等。
重點查五類惡意違法行為
通知對打擊典型環境違法行為提出剛性要求,將依法重拳打擊五類惡意環境違法行為,包括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要依法嚴厲處罰。
通知首次明確規定,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全社會公開,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曹立平說,通知中的“四個一律”是亮點。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一律不得開工;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使用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
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
通知明確了對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有關人員未盡職履責或違紀違規情況的責任追究事項。要求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監管不履職、該查不查、該處不處、該移送不移送(該受理不受理)等四種監管不作為行為的責任,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
鄒首民介紹,要求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且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或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等四種情況,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綜合新華社、《法制晚報》報道)
國家環境監管執法“時間表”
2015年底前
地方各級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結果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自2015年起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政府。
2015年6月底前
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清理、廢止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并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2015年底
各市縣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且向社會公開。
2016年底
各地要完成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整改任務。
2017年底前
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
2017年底前
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
對損害生態環境干部必須終身追責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嚴重,與一些地方違背科學發展規律、官員政績觀扭曲直接相關;治污不力,與部分監管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與違法者相互勾結難脫干系。一些地方為追求短期利益和表面政績,不惜上馬污染項目,制造“帶毒的GDP”;一些地方環境執法軟弱,或以罰代管,一罰了事;部分官員默許縱容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甚至為污染企業充當保護傘。要想扭轉不利局面,必須讓損害生態環境的領導干部真正“傷筋動骨”。
打好環境保護這場戰役,既要向變臟了的環境宣戰,又要向傳統的發展方式宣戰,向膽敢以身試法者宣戰。因此應重典治亂、鐵拳治污,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對違法違規、失職瀆職者嚴厲問責。審計機關應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履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審計,加大環保審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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