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審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私排廢水8000噸
福建省龍海人民法院17日公開開庭審理洪泉明、姚慶輝污染環境一案,并通過微博進行了圖文直播。據悉,該起民事案件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后,福建審判的首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
據介紹,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間,被告人洪泉明、姚慶輝伙同他人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開辦皮革加工廠,擅自從事皮革鞣制加工生產藍濕皮,且未設置廢水污染處理設施,將含重金屬的廢水直排南溪,共計排放廢水8000噸左右。
2014年3月12日,該廠被福建省環保廳查獲,經對其外排廢水采樣監測,外排的鞣制廢水總鉻濃度為155毫克/升,外排的地面清水總鉻濃度為1030毫克/升,均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經龍海法院主持調解,龍海市檢察院與兩名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由二被告賠償治理環境所需的公益資金20萬元(人民幣),用以修復生態環境。
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犯罪,鑒于案發后,二被告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治理環境所需的20萬元費用,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洪泉明、姚慶輝均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
據悉,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將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是繼《民事訴訟法》修訂將“公益訴訟”納入法律規定之后,公益訴訟制度迎來的又一次重大改變,也是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檢察機關進一步擴大司法職能,全面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益的一次全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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