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首修:能否帶來“法治藍”
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依據,針對大氣污染現狀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草案強化了政府、企業和公眾責任,補充完善了重點領域污染防治、區域聯防聯控等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草案同時引起了對汽車尾號限行常態化等話題的再次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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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控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監管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22日就草案作說明時指出,我國大氣污染正向煤煙和機動車尾氣復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現行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
草案第十四條提出,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排放施行總量控制。并明確提出需綜合考慮的因素:各地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限期達標規劃目標、環境容量、經濟發展水平、產業布局、重點項目建設等,規定在科學測算各地減排潛力和新增項目排放量的基礎上,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總量控制,即以控制一定時段內一定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總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排放源太多,就可能會超過大氣環境容量,造成污染,因此必須實行總量控制。
周生賢介紹,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實行總量控制的“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僅占全國國土面積的11.4%,不能適應全國總量減排的需要。
有關專家表示,原來就在這兩個控制區里實行總量控制,現在全國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都很大,很多城市都出現霧霾天氣,所以必須全國都實行總量控制,才能改變大氣污染的現況。
草案規定了省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再由市、縣政府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同時規定,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項目不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過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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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防聯控拒“各自為戰”
2013年以來,我國東部地區多次出現重度灰霾天氣,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大。今年2月23日,環保部曾通報,中東部地區大部分省份都出現灰霾,波及面積約143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面積的15%,重霾面積約為81萬平方公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數據顯示,今年2月19日至26日,我國發生大范圍持續嚴重空氣污染,持續時間長達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15個省區市。
而去年1月,一場罕見的連續高強度大氣灰霾過程,致使了國家“大氣十條”的出臺。
今年10月,周生賢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進展情況時說,我國城市大氣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日趨明顯。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進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時也發現,當前缺乏區域協同控制統一規劃。
對此,草案增加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報國務院批準。
草案同時提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能力,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重點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對于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草案規定,組織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監測、模擬以及衛星、航測、遙感等新技術分析重點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的總體變化趨勢及其相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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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還需論證
從2007年北京奧運測試賽期間實行單雙號限行,到今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出通告,決定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繼續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再到11月北京APEC會議期間的單雙號限行政策,對于北京的有車一族而言,汽車限號似乎已成為一種生活習慣。
今年,天津市也加入限號隊伍,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天津市在工作日實施按車牌尾號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而本月,石家莊交管部門透露,準備向市政府提議,參考北京、天津的模式實行工作日按機動車尾號限行方案。
11月26日,北京市常務副市長李士祥在京津冀協同發展論壇上表示,將論證把APEC期間采取的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常態化”,此言論一出,迅速“激起千層浪”。而草案中增加的一個法條,再次挑動人們關于是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敏感神經。
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草案新增加的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中的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體育活動等應急措施。
有關專家表示,這是給政府一個制定規則的權力,屬于授權性立法,是對地方政府的立法授權。如果這個條款作為法律正式規定下來,有可能成為地方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依據。
也有相關學者表示,如果是單雙號限行,那么草案第四十五條中“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的表述就比較籠統。比如是臨時限行還是常態化限行,排放控制是否區分高排放、低排放的排污水平,這兩類標準,交叉排列組合,可以劃分出不同類型的限行措施,每種類型的適用條件,以及限行以后相應的補償措施,都需要有明確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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