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最大走私固體廢物案宣判 11名被告獲刑
4月1日電 記者馬超 通訊員孫彩萍 今天上午,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關總署一級掛牌督辦案件、江蘇省數量最大的走私固體廢物案作出一審宣判,
3家被告單位、8名被告人因犯走私廢物罪均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婁底盛鴻公司、常州滬新公司、日照依海公司、被告人何某萍、關某、謝某東、顧某平、李某生、蘇某一、辛某偉、蔡某東,在明知高爐灰、高爐渣等工業廢料為國家法律明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關監管,將上述固體廢物偽報成“鐵礦砂(粉)”,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泰州、江陰、鎮江、日照海關申報進口固體廢物14票59753.8噸,其行為均構成走私廢物罪。
在共同走私廢物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萍、關某、顧某平共同走私廢物14票計59753.8噸;被告人蘇某一參與走私廢物12票計51697.61噸;被告單位婁底盛鴻公司、被告人謝某東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走私廢物7票計29843.54噸;被告單位常州滬新公司、被告人李某生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蔡某東作為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參與走私廢物2票計8572.17噸;被告單位日照依海公司、被告人辛某偉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走私廢物2票計8056.19噸。
第一被告人何某萍辯護人提出,韓國高爐灰、高爐渣可以回收利用,變廢為寶,未嚴重危害環境。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2009年第36號)之規定,冶煉鋼鐵所產生的其他熔渣、浮渣及其他廢料,包括冶煉鋼鐵產生的除塵灰、除塵泥、污泥等,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本案中,走私進口的高爐灰、高爐渣等工業廢料屬于國家明令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走私進口使用后不僅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人體健康,危害高爐,相關使用企業亦因環境污染被環保機關處罰。本案近5萬噸固體廢物已在國內銷售、使用,大量有害物質進入我國環境系統,將對大氣、土壤、水流產生長期危害。故法院認為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單位婁底市盛鴻貿易有限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被告單位常州滬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單位日照依海鋼鐵爐料有限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何某萍、關某、謝某東、顧某平、李某生犯走私廢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到五年不等徒刑,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到四十萬元, 被告人蘇某一、辛某偉、蔡某東因系從犯并有悔罪表現,依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不等徒刑,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到三十萬。被告單位以及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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