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實施效果顯著 “最嚴環保法”實至名歸
今年1月1日,修訂后的新《環保法》開始實施。這部被譽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律,正在環保部門密集的“約談季”中發揮法律應有的強勢作用。近期,環保部聯系河北省政府,就“華北之肺”白洋淀的污染問題,已經約談保定市政府,要求對白洋淀淀區開展污染整治,確保今年6月底前全面整改到位,限期通過驗收。同時,對辛集市、邯鄲武安市、滄州滄縣等多個長期存在環境問題的地方,河北省環保廳也約談了當地政府的“一把手”,要求其簽訂限期整改責任書。
另外,“史上最嚴”環保法實施三個月,北京市內已經查封違法排污企業15家,其中14家位于大興,一家位于房山。相關負責人介紹,北京市被查封的企業大多集中在中小企業,這些企業治理,管理情況相對較差。查封治理后,相關執法部門還會對企業進行后督察。
從環保部公開的數據看,“按日計罰”、“移送”、“行政拘留”已成各地環保執法部門利器。與1月份相比,2月份適用按日連續處罰案件數上升60%,適用查封、扣押案件數上升208%,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數上升115%。擁有按日計罰、行政拘留等處罰利器的新環保法被裝上了“鋼牙利齒”,但法律出臺只是邁出了第一步,更關鍵的是嚴格執法,讓高懸的利劍釋放威力。
如今,我們看到,各地罰得重了,管得嚴了,違法成本上升了,環保執法有了新氣象,大家都在努力讓“最嚴環保法”實至名歸。
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保法》開始正式施行,這部被外界譽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承載著社會各界的關注。這部“長牙齒”的治污重典,如何對污染頑疾打出重拳?新納入其中的“環境公益訴訟”模式在依法捍衛青山綠水中如何提供執法利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對此解讀。
經濟之聲:法律出臺只是邁出了第一步,嚴格執法是關鍵。您對環保部門約談地方政府的做法怎么看?效果如何?
常紀文:環保部約談地方政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前是督企業,現在是督政府,通過輿論的監督,跟地方政府和地方黨委很大的壓力。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些被約談的地方政府,河北承德、山東等都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但是長期效果還值得觀察,因為環保部門對地方政府的約束力目前來看還是有限的,因為地方政府它更害怕的是自己的上級政府對環保部的約談效果還是值得觀察。
經濟之聲:也就是對地方政府來說并不怕環保部,我們有沒有相關的立志的方法,能夠讓地方政府也能夠重視環保部的要求。
常紀文:像以前環保部門以被國有的一些大型集團,建設水利工程進行過約談,甚至叫停過,但是后來效果都是不是很好,很多水利工程并沒有被叫停,所以在地方政府是否真正執行環保部的態度和它的一些的約談的要求,我們還值得進一步的觀察。
經濟之聲:也就是說如果地方政府只是表面上應付沒有真正的作為的話,環保部也沒有辦法。從執法能力上看,職業化水平不高、人手少成為很多地方環保部門的困擾。在環保監管職能的統一上,"九龍治污"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有些時候面對污染問題,環保部門陷入有責無權的窘境,正如一位基層環保干部感慨:環保部門有了牙齒,但牙口不齊。這些問題如何破除?
常紀文:首先是加強環保部門的執法影響,目前的環保部門執法力量,呈現倒金字塔的特點,也就是說上邊強大,到下面很弱小,環境保護應該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應該是加強的基層的環境力量。但是現實是基層的環保力量很薄弱,有一些縣環保局就是幾個人,到鄉鎮一級根本沒有人了,而且專業化水平比較差的,學環境保護的,學執法的并不是部分很多。執法裝備缺乏,也就是專業化和職業化比較欠缺,下一步改革在這個方面加強,此外環保部門應該九龍治水的這個情況,特別是統一監督管理這個職責,有利于加強其他的部門,按照現代的法律規定,它可以不聽環保部門的,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督管制并沒有得到其他部門的相應。所以新《環保法》雖然規定了很嚴密的處罰措施,確實環保部門已經進行了一些嚴格的執法。但是總體上來看“溫室效應”有利于加強,特別是加強環保部門和其他部門溝通和聯系,發現違法、打擊違法,需要各個部門的配合。
經濟之聲:確實像您說的環保是一個很大的社會工程,維護我們的環保發的尊嚴,也監督了環保發的實施,更離不開咱們廣大公眾的支持和參與。新修訂的環保法也賦予了公眾更多的監督權,比如通過程序提起公益訴訟。我們觀察到,“環境公益訴訟”這6個字最近很火,細究起來,是因為它與每個人相關。可一旦與每個人相關的事上升至法律,就顯得復雜而深奧。將環境公益訴訟寫入環保法算是“里程碑式”的進步嗎?
常紀文:在環保法中規定環境規定訴訟,是里程碑的進步,不僅是環保法里程碑進步,它是中國整個法制建設的里程碑進步。這個公益訴訟在環境保護領域要開一個口子,其他的專業化的領域都在進行觀察,但是有一點說這個制度由制定到實施還需要一個過程,特別是目前來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在法律實施之前,很多環保法學者預期,公益訴訟的數量肯定會有爆炸式的增長,但是事實上這公益訴訟的提起和受理數量并不是很多。根據我得到的數據,到目前為止只有全國4起環境公益訴訟,和民事工藝訴訟得到了受理,也就是說環境公益訴訟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叫好不叫座的現象。第一個是提取更困難,第二個是取勝困難,提取困難目前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能夠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這個NGO社會組織全國有700多家,但是這些NGO大部分和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地方政府或者有關的部門的壓力之下,它們不敢去提及環境公益訴訟,而且有其他的社會性組織,它們可以進行環境性的公益訴訟。但是由于自身、包括技術能力的限制,難以提起公益訴訟。比如說我到河北去進行調研,河北省符合環境公益訴訟這個起訴的主體只有三家,但是每年的經費也就是3、5萬,6、7萬,根據沒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第二個難點,就是這個花的這個取證難,花費的金額特多,特別是污染監禁花費太大,少則幾萬,多的300萬。根據我的觀察和調研,目前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成本平均是大好幾萬,10萬、甚至多的有100多萬,也就是說環境公益訴訟在目前來說還是一個打不起的問題。
經濟之聲:您剛才談到一個取證難這樣一個主體的問題,那您既然強調了,公益訴訟主體不足,那什么樣的條件才能夠滿足公益訴訟的主體,才能夠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
常紀文:按照新環保法的規定,它的主題是社會組織,把個人排除在外,第二個就是它要從事環境保護五年以上,而且是3年以內沒有違法記錄,也就是說符合這個條件的這個NGO社會組織全國只有700多家,而目前這個格局,大部分的是掛靠在政府下邊的,這個部委下邊,所以很多企業迫于地方的壓力它不敢提及環境公益訴訟。
《新華日報》評論認為:在環保法修改以前,法律并未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權力,因而在以往的環境保護執法過程中,環保部門既要在履行環保責任與保護地方經濟發展二者之間尋求平衡,還得面對法律規定弱化帶來的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從而造成了執法的被動與尷尬。為了改變這一不利局面,國家對環保法進行了修訂,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多的執法主動權,其中,查封、扣押權在新環保法第二十五條得到了明確授權。
《新華網》評論認為:“下手軟、不愿管”的態度,正是縱容環境惡化的源頭。有“牙”不用,勢必削弱法律效力。面對環保形勢的嚴峻,地方政府部門須用好手中的法律武器,把提升法律執行力、威懾力放在首位。別外,新環保法在賦予環境監管部門更多執法權的同時,也加強了對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如果繼續抱“不敢管、不愿管”的態度,那些地方環保部門的責任人要自食苦果。
《人民網》評論認為:多年來,環境污染之所以成為久治不愈的“頑疾”,從環境執法的角度反思,一方面是因為環保法律缺乏剛性條款,另一方面是因為管理部門以及一些干部的監管失職,平時睜眼閉眼、出事高舉輕放等現象并不少見,以致環保法律成了“稻草人”。結果是,違法企業有恃無恐,越排污越得利,守法企業反而吃了啞巴虧,破窗效應在所難免,違法排污行為就很難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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