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30.4%受訪者自認了解環境公益訴訟
多地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獲得立案,或進入審理程序。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對公眾參與環保,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今年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然而,目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仍寥寥無幾。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問卷網,對1966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57.5%的受訪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與自己的生活聯系緊密,僅30.4%的受訪者認為自己了解環境公益訴訟。在受訪者看來,取證、訴訟、鑒定費用高是環境公益訴訟少的最大原因,63.0%的受訪者建議國家和社會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提供法律、人才、資金支持。
僅30.4%受訪者自認了解環境公益訴訟
四川大學法學專業本科生李詩語一直關注環保話題。在他看來,很多發達國家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的法律相對成熟。他向記者介紹說,1993年,美國加州辛克利鎮居民訴太平洋電力瓦斯公司案是一個非常經典的環境公訴案例。當時,該公司排放的含鉻污染物造成該鎮癌癥高發。經過判決,太平洋電力瓦斯公司最終以賠償3.3億美元的代價與當地居民和解。
“環境公益訴訟離普通老百姓和環保組織還有距離,很多人不了解環境公益訴訟的途徑和程序,或者擔心努力了沒有結果。”北京科技大學自動化專業的研究生、北京“環保之友”志愿服務總隊的分隊長張磊認為,基于以上原因,即使環境公益訴訟的門檻完全放開,真正拿起法律武器捍衛公共利益的個人和草根環保組織也不會很多。
調查顯示,53.4%的受訪者聽說過環境公益訴訟,57.5%的受訪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與自己的生活聯系緊密。僅30.4%的受訪者認為自己了解環境公益訴訟。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經歷了很長的過程。2005年《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首次明確提出,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進環境公益訴訟。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敞開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大門。今年施行的新的《環境保護法》,特別授權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正式成立,標志著我國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但是很多人還缺少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環境權益的意識。
調查顯示,在受到破壞環境行為侵害時,受訪者最普遍的選擇是在網上發帖曝光(52.1%),接下來是撥打舉報電話(50.6%)和求助媒體(43.4%)。30.9%的受訪者選擇向環保社會組織求助,15.5%的受訪者會到法院提起訴訟,14.5%的受訪者采用信訪方式解決,12.8%的受訪者選擇忍耐。
50.8%受訪者認為取證、訴訟、鑒定費用高導致環境公訴案件少
今年5月15日,我國新環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在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福建、山東、江蘇、貴州、遼寧等地都出現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不過,目前環境公益訴訟案仍寥寥無幾。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調查顯示,取證、訴訟、鑒定等費用太高(50.8%)被受訪者看作最大原因。在受訪者看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少的原因還包括:環保社會組織法律專業能力不足(47.8%)、政府和環保部門支持力度不夠(40.1%)、環保社會組織人力不足(39.8%)、環保社會組織不愿“惹事”(38.1%)、公眾對環境公益訴訟和環保社會組織了解不夠(35.8%)、相關法律條例不完善(28.9%)等。
據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介紹,2011年云南靖江的鉻渣案,“自然之友”曾幾次請專家去現場采樣分析寫成報告,但全面鑒定需幾百萬元,受制于資金和技術,案子到現在還沒有開庭。
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振宇認為,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可能還會面臨各種外界壓力,污染企業施加的壓力有可能給環保社會組織帶來滅頂之災。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指出,社會組織很多是掛靠的,有掛靠關系的一般不敢提起公益訴訟。
調查中,32.2%的受訪者指出當下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少導致環境公訴案件少。
新環保法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資格進行了限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有56.9萬,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其中,符合環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根據去年的調查推算,大約700多個,也就是1/10。
在一些發達國家,普通民眾也可以提出環境公益訴訟。因此,當前一些法律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定,與倡導更廣泛的公眾參與的初衷背道而馳。
成都信息工程大學資源環境學院大三學生、“成都市錦江區綠氧生態環境保護中心”發起人黃建豪則認為,規定原告必須是成立五年以上的機構比較合理。“草根環保組織的成長期一般也就是這么長,年輕的環保組織最緊迫的任務是發展自身”。
在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中,“自然之友”被被告質疑成立不滿5年。葛楓說,“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中間經歷了機構變更,2010年6月才變成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但實際上“自然之友”的機構、活動、管理都是延續性的,而且環保法中的5年是指從事活動而非注冊的時間,所以“自然之友”并不存在資質問題。
63.0%受訪者建議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提供法律、人才、資金支持
葛楓告訴記者,“自然之友”通過多年的法律實踐積累了一些經驗和資源。“一方面,我們在公益基金會設立了企業資助的環境公益訴訟專項支持資金,還有一些眾籌平臺也為我們籌款。另一方面,我們聯合中國政法大學成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支持網絡,為環境公益組織提供能力培訓以及訴訟支持。”葛楓認為,司法環境的改善,尤其是法院對案件的受理和公平審判,是環境公益訴訟發展的基礎。“如果司法基礎打好了,前兩個困難是可以慢慢克服的”。
她還提醒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注意保留自己權益受害的證據,及時請專家進行取樣分析。因為這對于解決環境公益訴訟以及個人權益訴訟的取證難問題有很大幫助。“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可以了解是否有公益組織進行過取證調查,借助公益組織的證據和專業力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何推動環境公益訴訟進一步落實?調查中,63.0%的受訪者建議國家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提供法律、人才、資金支持,54.5%的受訪者建議降低環境公益訴訟費用和資格門檻,53.1%的受訪者建議環保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團隊建設,48.2%的受訪者建議促進公眾對環境公益訴訟的了解,42.0%的受訪者建議媒體為環境公益訴訟提供輿論支持,40.1%的受訪者建議公眾提高環保參與意識。
李詩語認為,20世紀50年代以來,環保問題受到越來越多重視。這充分體現了社會正義、人類文明的遠見與自制。在他看來,如果環境侵權訴訟時效已過,將無法追究責任。所以國家執法部門應該嚴格執法,及時作為,這也有利于環境公益訴訟健康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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