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有獎勵
山東省環保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五部門日前聯合印發《山東省燃煤機組(鍋爐)超低排放績效審核和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對達到超低排放標準且通過績效審核的燃煤機組和經改造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現役燃煤機組給予獎勵。
落實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執行電價加價,增加發電小時數,或通過政府收購排污權等方式予以獎勵
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是指,參照國家燃氣機組排放標準,在基準氧含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W”火焰鍋爐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是指,參照國家燃氣鍋爐排放標準,在基準氧含量9%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重點地區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獎勵辦法》規定,對達到超低排放標準且通過績效審核的燃煤機組,落實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環保電價加價,給予增加發電小時數獎勵。對經改造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現役燃煤機組,通過政府收購排污權等方式予以獎勵。將各市新、改建燃煤鍋爐達到超低排放標準且替代關停小型分散燃煤鍋爐的改造情況,作為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省級通過優先安排排污權收儲計劃等方式予以獎勵,各級環保部門予以核減排污費
燃煤機組(鍋爐)超低排放設施建設或改造完成后,可向環保部門申請超低排放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其中,統調燃煤機組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其他燃煤機組(鍋爐)向所在設區市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環保部門應當在受理驗收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績效審核,并對審核合格的環保設施出具驗收意見。
《獎勵辦法》確定,省級環保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全省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和績效審核情況函告省級財政部門。省級通過優先安排排污權收儲計劃等方式予以獎勵。省級環保部門對通過超低排放驗收的燃煤機組,應當及時函告省價格、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和電力調度機構。省價格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電價加價。省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給予增加發電小時數獎勵。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自燃煤機組(鍋爐)超低排放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依照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的規定予以核減排污費。各設區市環保部門應于每年底前,將本轄區本年度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和績效審核情況報省環保部門。
省環保部門審核確認后函告省財政部門。省級將其作為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環保部門應按季度對燃煤機組超低排放達標情況進行核定,作為執行燃煤機組超低排放電價加價、發電小時數獎勵、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的依據。超低排放燃煤機組污染物減排量按改造前、后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差進行核算。超低排放改造前、后的排放量按照《山東省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超低排放標準進行核算。
對燃煤機組(鍋爐)超低排放情況定期進行監測
省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地方環保部門在超低排放煙氣污染物監測技術方面的培訓與指導。各級環保部門應按要求對燃煤機組(鍋爐)超低排放情況定期進行監測。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對超低排放燃煤機組(鍋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運行管理,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可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數據或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是燃煤機組(鍋爐)超低排放績效審核的主要依據。
《獎勵辦法》規定,燃煤機組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超低排放標準的,省環保部門應及時函告相關部門。由省價格部門核減超標準時段的超低排放電價補貼,省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在下年度核減超低排放發電小時數。沒收的燃煤發電企業超低排放電價款,統一上繳省級財政。燃煤機組電價補貼資金應專項用于超低排放環保設施的運行、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建設維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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