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異地傾倒廢水污染環境案解析
一、基本案情與審理過程
2013年8月26日,安徽省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北辦事處趙郢村西曹村民組發現水稻等農作物遭受污染。經當時現場初步調查,此次突發性污染造成3畝水稻絕收,420畝水稻、17畝漁業養殖及家禽等遭受到不同程度損失。環境監測部門按規范對事發地大氣、水、土壤等開展應急監測,有機物定性檢測出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水稻田苯濃度為10.7mg/L,超標3.278倍,pH值為12.86。
之后,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委托農業部農業生態環境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經評估,此次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經濟損失近185萬元(不含鑒定費用35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5月~8月,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期間,為節約成本,公司營銷部部長李某將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的化工廢水以每噸250元~300元的價格交給無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河南人孫某。孫某以每噸170元的價格交給滁州市滁泉汽車運輸公司的劉某。劉某安排黃某、李某等12名駕駛員到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運輸化工廢水10車,共333.93噸,運至滁州傾倒,造成環境污染。
2015年2月4日,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等15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化工廢水等危險廢物異地傾倒,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超過184萬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在共同犯罪中,依據各被告人所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實與情節予以處罰。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罰金50萬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以環境污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等11人10個月~1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2~3萬元不等罰金。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主要違法行為的認定
在犯罪行為上,被告人實施將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的化工廢水異地傾倒的行為。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的化工廢水符合“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對“危險廢物”與“有毒物質”的定義,因此被告實施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情形。
在犯罪結果上,被告人異地傾倒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的化工廢水等危險廢物的總量達到333.93噸。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與第九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與“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情形。
(二)處罰措施的適用
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三條第(四)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情形。被告人行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計1848649元,符合上述條件,因此法院可按“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量刑。
本案中,法院分別判決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其余12名被告人的刑期均在3年以下。本案法院充分考慮各被告人的責任程度,對主要責任人李某、孫某、劉某的量刑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后果特別嚴重”情形下的刑罰幅度。
三、本案啟示
本案中,在環境保護部門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初步調查后,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公安部門與環境保護部門成立專案組共同調查案件。公安部門盡早立案能夠充分利用公安部門在案件偵破方面的優勢,查明案件真相,全面掌握案件的犯罪事實,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其他執法提供依據。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科學與技術方面的專業優勢有助于判斷污染的源頭、發生過程以及損害嚴重程度,推進公安部門的案件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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