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破冰前行
3月13日,張伯駒在朋友圈里轉發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的一段原文:“加強環境公益訴訟工作,福建法院審結新環保法實施后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30歲出頭的張伯駒是我國老牌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的總干事。作為自然之友歷史上最年輕的總干事,近幾年,他帶領這家機構在全國各地提出了多起環境公益訴訟。但由于此前法院大多不熟悉此類案件,他得到的往往是“不予立案”的結果。
從2015年起,環境公益訴訟似乎一下子迎來了春天。相當一部分法院與社會組織的溝通變得順暢了,更令人意外的是,首例民事環境公益訴訟還被寫進了最高法的報告。
在張伯駒看來,這既是國家司法系統對環境問題的重視,也是對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支持。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也有公益訴訟的案例。報告提到,貴州省錦屏縣7家石材公司長期違法排污,縣環保局兩次收到檢察建議仍未履行監管職責,縣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縣環保局行為違法。
今年兩會上,在全國人大代表審議兩高報告的現場,這起案例引起了不少代表的關注。大家熱議的焦點是,環保部門不作為,居然會面臨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
每當代表們有這樣的不解,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徐安就充當起講解員。他解釋說,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部分地區開展的公益訴訟試點,檢察機關在依法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仍然無效,社會組織難以成為合格原告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以充當原告提起訴訟。環境領域,水、空氣、生態都沒有代言人,檢察機關可以代言。
徐安說,最高檢報告中提到,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已提起公益訴訟12件,其中有3件就發生在江蘇。
全國人大代表、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說,這些變化源于新環保法的實施。修改后的環保法寫入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內容,而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檢察機關可以對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職責。對仍不履行職責或者沒有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公共利益繼續受到侵害的,可提起公益訴訟,這是司法改革的一項任務。
作為環境法學領域的專家,呂忠梅最切身的感受是,2015年,全國各級法院和檢察院學習環境公益訴訟理論的熱情空前高漲,她接到的講課邀請紛至沓來。
在她看來,司法機構對公益訴訟已經有了較高的認可,但立法只給了原則性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還有諸多新問題需要明確。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廣州)合伙人吳青提出一個現實問題:公益賠償金該誰來管理,誰有權使用?吳青說,公益訴訟判決的生態修復資金,很多都是天文數字,到底該由誰來支配效率更高是值得討論的。
徐安的困惑在于,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身份尷尬:在公益訴訟一審中,檢察機關的身份是原告,但如果到了二審環節,檢察機關作為抗訴方還是上訴方,目前還沒有明確。
此次會議期間,呂忠梅向大會提交了兩份建議,一是建議建立環境訴訟資金管理制度,二是建議解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性質與目標之間的沖突。
呂忠梅說,目前的公益訴訟中,一旦原告勝訴,就會形成巨量的生態修復資金,此前泰州的6家企業就因公益訴訟面臨1.6億元的生態賠償。這些資金的性質、使用方式尚無明確規定,如果不盡快加以規范,不僅存在巨大的資金安全隱患,而且可能給公益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呂忠梅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生態損害修復基金,并相應地設計一套制度,保證生態賠償資金統一用于生態修復。同時,在修復基金中劃出一部分比例,用于補償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讓環境保護公益組織不因為提起公益訴訟而陷于經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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