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外”事件后續:專家建議用許可制堵住廢水污染源
近日,“常州外國語學校搬遷新址后學生出現環境異常反應”一事曝出后,引起社會強烈關注。據悉,家長懷疑諸多學生生病與旁邊的化工廠污染土地有關。
北京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認為,地下水污染的來源之一在于大量企業的污水排放未能達標,甚至有些企業采取滲坑滲井去偷排工業廢水。這種排放方式會使廢水直接進入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學教授王燦發對法晚記者表示,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都對征收排污費、限期治理等作出規定,但實踐中,這些法律未被得到嚴格執行。他提出,應建立健全排污許可證制度,增強信息公開程度,加強公眾監督力度。
數據
我國淺層地下水普遍“較差”
水利部最近公開的2016年1月《地下水動態月報》顯示,我國地下水普遍“水質較差”。具體來看,水利部于2015年對分布于松遼平原、黃淮海平原、山西及西北地區盆地和平原、江漢平原的2103眼地下水水井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顯示:IV類水691個,占32.9%;V類水994個,占47.3%,兩者合計占比為80.2%。
值得注意的是,IV類水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已經不適合人類飲用,V類水污染就更加嚴重。這也意味著,超八成地下水遭受污染威脅。
對此,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日前在中國政法大學召開的“薊門論壇”上表示,這期報告主要指的是淺層地下水,近年來,隨著淺層地下水的污染,很多地區放棄了淺層的水源地,開始開采深層地下水。地下水有不同的分層,而淺層地下水和地表水是相連通的,它實際上是經降雨通過地表下滲之后形成的淺含水層,在它之下有隔水層,在之下有承壓水,便是深層地下水。
污染物排放量遠超環境容量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學教授王燦發認為,我國用水量過多,導致了污染物的排放量遠遠超過環境容量,“現在我國一年的水污染物排放,僅僅就cod(消耗水中氧氣的化學需氧污染物)就排放兩千多萬噸,而我們全國水的環境容量僅八百萬噸”。
王燦發還表示,此前,我們的污染治理投入嚴重不足,在“十一五”的時候,污染治理成本不到我國GDP總值的百分之一,“十二五”的時候也未達到GDP總值的百分之二點零。但據專家分析,以我國的發展速度,污染治理投入應該占GDP總值的百分之二點零以上,這樣才能保持現在的環境不再惡化,同時,只有污染治理投入達到GDP總值的百分之三點零以上,才能使環境有所改善。
中國科學院水資源研究中心副主任賈紹鳳表示,除了飲用水,各種生產、生活都受到地下水污染的影響,像農業灌溉。目前,很多水庫都給城市供水,水不夠用,農業灌溉的水源就只能使用地下水,這樣灌溉水源就不安全了,我們灌溉下去的是污水,土壤被污染了,隨后,污染物因降水下滲被帶到地下。
現在來看,大城市的水源普遍比小城市農村的水源的水質要差,但供水、治理水的程度比較好。
成因
廢水排放前多未經過處理
馬軍指出,近年來,地表水污染的趨勢,是從地表水向地下水蔓延,主要是因為淺水層容易受到地表的河流湖泊污染的影響,包括土壤污染的影響,而河流湖泊污染趨勢是從支流向干流。
目前,化肥農藥在農村地區被大量使用,進入到土壤進而影響地下水,另一個重要的污染來源是養殖業,隨著大型養殖場日益發展龐大,工業化的養殖產生大量糞水和廢物,為了追求低成本,這些廢物大多在排放前未經處理。
“這種影響已經帶來了健康的危害,工業農業生活污染進入到河流地下水影響到了飲用水和土壤,造成了農作物的污染,通過食物的擴散導致更多疾病的發生。”馬軍說。
污染地下水的另一個來源是城市垃圾。很多填埋處理的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下滲到地下水。從另一個層面來講,國家斥數千億元巨資來建設污水處理廠,但其中很多卻未達到處理標準。同時,垃圾如果沒有很好的防滲就進行填埋,那么滲濾液又會直接污染地下水,并且是高度有害的。
還有一個來源是工業排放,現在大批的企業未能達標排放,甚至有些企業采取滲坑滲井去偷排工業廢水。這種排放方式會使廢水直接進入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油氣開采也有可能導致深層地下水的污染,因為它破壞隔水層導致污染下滲危害到深層地下水。
賈紹鳳認為,水污染的問題主要存在人為原因,管理不到位是水污染最根本的直接原因,投資多,但治理不好。另外,罰款機制不合理,因為罰款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對企業來說,小于其通過違法排放減少成本所獲得的收益。
修法進展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中
建議稿增至190多條
馬軍認為,對于地下水污染而言,首先要防,“防”要優先于“治”。因為,“防”更容易,成本也低,如果不能預防污染,很可能會形成邊治邊污染的無效治理。
同樣,王燦發也表示,我國經過幾十年的改革開放,已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當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后自然會要求更好的環境,也愿意為能喝上干凈的水、呼吸到干凈的空氣而付出必需的代價。
他還向記者透露,去年,環保部啟動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訂工作,擬修訂新增后的條款總數達190多條,現在已起草出建議草案,目前正在環保部門內部征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2008年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條,此次修訂建議稿增加了近百條內容。
王燦發認為,在立法上首先要明確以下幾點:首先就是要明確環境保護優先原則,即當水污染防治和經濟發展發生矛盾時,經濟發展應做出讓位;其次,就是要采取預防在先的原則,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特別是地下水;第三,要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的許可證制度,要把對企業的各種要求放到其中,并要加大處罰力度。另外,對于每一個人來講,都要強調守法排污,應當盡量減少污水的排放。
專家建議
扭轉阻礙經濟發展的錯誤觀點
王燦發在會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1979年,我國就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但目前對于環保法的執法阻力,主要來自于經濟下行,有聲音認為,嚴格執行環保法會阻礙經濟發展,“就目前而言,這是一個較大的問題,需要扭轉”。
王燦發還表示,1984年,我國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在法律里規定了征收排污費、限期治理等要求,但是實踐中,這些法律并沒有被嚴格執行。
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的時候本要將排污許可證規定加進去,但當時遇到了強烈的反對。因為如果環保法要求與執行嚴格了,就會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所以有些人不愿意嚴格執法,甚至一些地方環保部門都成了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建設項目,向上級環保部門溝通的說客。
但這其間,企業才是更大的受益者。對于政府來講,需要重新確定執法觀念,即并不是所有的嚴格執法都會影響地方收稅,或讓企業倒閉。
2008年,《水污染環保法》進行了修訂,加重了民事法律責任;2010年,在對刑法的第八修訂案進行解釋的時候,明確了偷排廢水要入刑的規定。王燦發認為,如果立法不嚴,執行不到位,水污染的問題將無法更好的解決。
排污數量和種類要申請許可
記者了解到,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章第20條規范了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王燦發教授向記者表示,實際上,《環境保護法》已經在排污許可證方面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現在主要是制定一個排污許可證的條例,由國務院統一把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及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做出相應規定。當然,《水污染防治法》也要對這一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王燦發向記者表示,真正防止水污染,立法要建立嚴格的監管措施,所有的排污都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明確排污的數量和種類,要根據證的記載來要求。發了許可證要嚴格執法,檢測要實行統一的監測,保證檢測數據準確性,提高處罰的力度。對于運輸有毒廢水的車輛及違法的排污行為、設備可以進行查封和扣押,對沒有做環境評價并污染水的建設項目,不給其補辦手續,須恢復原狀,這些都是對水污染防治是有作用的。
排污信息全公開由公眾進行監督
記者注意到,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章第3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對此,王燦發表示,這是環保法針對水污染物防治較為嚴格的規定,而且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可以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王燦發提出,除了嚴格執行以上法律規定外,還要信息公開,讓大家進行監督,這樣違法排污者將無法遁形,現在水污染物的排放還不夠公開透明,對于水質的信息公布也不像大氣空氣質量的全面,信息公開還需進一步發展,讓公眾來監督才有力量。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