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落實煤電節能減排監管工作
近日,為貫徹落實《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山東省能源監管辦印發了《山東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監管實施方案》,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監管工作,主要監管對象包括全省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暫不含W型火焰鍋爐和循環流化床鍋爐)、2015年以來全省新建燃煤發電項目以及其他符合改造條件的機組。
《方案》指出,監管工作目的在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大氣污染防治和煤電節能減排升級改造有關工作部署,推動《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中“提速擴圍”的要求,確保山東省燃煤電廠按期完成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要求2017年前,全省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暫不含W型火焰鍋爐和循環流化床鍋爐)實現超低排放;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原則上采用60萬千瓦及以上超超臨界機組,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時。力爭在2017年實現現役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后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時。
具體監管內容方面,針對具備改造條件,但尚未完成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的機組,《方案》要求對其改造計劃制定情況、形象進度完成情況、資金投入情況進行監管。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機組應統計其達標排放治理計劃制定和執行情況,以及除塵、脫硫、脫硝設施運行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對于落后產能和不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淘汰機組,則應考察其是否已列入當地政府淘汰關停計劃,并對關停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此外,對于山東省內已完成相關改造的燃煤電廠,《方案》要求對其環保設施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管。其中,除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規污染物排放指標及其脫除裝置運行情況外,CEMS聯網及運行情況、機組能耗水平以及環保電價執行情況均被列入監管范圍之內。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對于監管工作的實施提出了具體任務,并給出了時間表。計劃在5月份開啟相關工作部署,組織企業報送相關信息并為每臺機組建立管理臺賬。6-7月份針對部分企業,會同山東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抽查。8-9月份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企業整改落實情況,10月份匯總各階段的工作情況,研究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監管建議,并形成監管報告,報送國家能源局和省政府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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