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領域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亟待破解
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王旭光日前表示,我國環保領域確實存在著“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認為,解決這個問題最根本的方法是由立法來建構相關的制度和機制。
環保領域“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個老問題,由來已久,新《環境保護法》施行后,通過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懲處,使環境污染的代價明顯上升,但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未根本解決。守法成本高,很可能造成誠信守法企業動搖對法律的信仰,損害法律的公平、公正與權威,違法成本低所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劣幣驅逐良幣”,導致環保領域違法生態的惡化。
筆者以一介草民之淺見,違法成本低是一個綜合性問題,不僅表現于經濟方面,即對環境違法企業罰款力度不夠,還表現于對環境違法的行政監管處罰、環境污染及破壞資源犯罪的刑事審判、涉及污染賠償的民商事審判以及環保監督、對污染的舉報等方方面面。
在一個法治國度里,強化企業環境法律意識及責任靠什么?當然要靠企業的嚴格自律;靠強有力的法律監管,但更要靠對以身試法的違法企業的嚴厲懲戒,從而產生“以儆效尤”的作用與效果,只有違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企業才不敢觸犯法律“紅線”、不敢越雷池半步,才會規規矩矩地守法守規,履行環保責任。
破解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時不我待。一方面要降低守法企業的法律、經濟成本,通過獎勵守法者,增強其堅守法律的光榮感,堅定對法律的信仰、信心,從而產生“漣漪效應”,帶動和促進更多的企業嚴格遵守法律,形成“良幣驅逐劣幣”的法律生態。
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懲罰力度,通過經濟制裁、嚴管重罰、嚴格環保準入、加大對污染受害人的賠償、拓寬環保公益訴訟渠道、實施環保“黑名單”、嚴肅追究破壞環境生態的刑事責任等,多管齊下,多措并舉,大大抬高違法成本。江必新副院長表示,今后法院審理環境違法行為,不僅要追究污染者財產賠償責任,還要在符合條件時賠償精神損失。將精神賠償納入環境污染案件的審理,不失為提高違法成本的一種制度創新。
筆者以為,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倒掛”問題,首先需要法規制度方面破題,要制訂或完善更加明細的法律依據。譬如環境污染精神賠償該怎么賠?需出臺相關法律解釋。其次執法要更嚴、手段更“鐵”,對違法企業不手軟,如法院對環境違法企業的審理,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商事審判,都應做到快審快判快結,不拖延。最后要進一步強化對環保工作的監督,尤其要廣泛發動群眾,布織監督的天羅地網,為公民舉報、投訴環境違法企業廣開“綠色通道”,提供便利、快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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