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試行訴前禁止令 阻止污染和破壞
更新時間:2016-08-08 09:1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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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部署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試點工作中配套開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改革,逐步推行環境資源審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歸口審理。
據介紹,根據改革試點方案,海南省法院將以河流入海口所屬行政區劃為標準,在南渡江、萬泉河、昌化江、寧遠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流經市縣試行環境資源案件分別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亞中院、陵水法院5家集中管轄法院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在海南五大河流域和兩大自然保護區集中管轄范圍內的各市縣人民法院設置環境資源巡回審判點,盡可能在污染損害行為地、損害結果發生地就地辦案;逐步推行環境資源審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歸口審理。
實施改革試點法院結合省情依法審理“四大類”環境資源案件,包括涉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案件、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涉氣候變化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件。試行訴前禁止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實施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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