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費”改“稅”猶箭在弦
8月29日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迎來了提請大會初次審議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草案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同時明確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這意味著,隨著未來環保稅的落地,自2003年至今執行的排污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會議當天向大會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說明(草案)》(下稱“說明”)時指出,將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他強調,排污費制度對于防止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費改稅迫在眉睫
近年來,決策層不斷重申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地位。生態環境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特征也早已深入人心,而隨著國家層面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也早已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分別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從政策環境上看,費改稅早已有了箭在弦上的緊迫感。
實際上,落實費改稅的迫在眉睫更多體現在當前實施的排污費制度本身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之上。
比如,征收標準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問題,有統計顯示,2014年,國家將污水和廢氣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分別提高至1.4元和1.2元,并對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以每污染當量1.4元的標準單獨計征,但仍遠低于污水和廢氣每污染當量2.46元和2.1元的治理成本。
又如,行政干預的存在。相當一部分地區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劃定“無費區”“企業寧靜日”等,不許征收排污費。
再如,環保部門經費依賴排污費現象較為嚴重。市級部門經費保障依賴排污費程度較高。縣級部門經費保障情況較差,嚴重依賴排污費,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由于財力不足,“以收定支”即根據排污費收入確定環保部門年度預算支出的現象十分普遍。
顯然,這些問題與當前積極營造的法治環境格格不入,由此,環保稅呼之欲出。尤為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環保稅法草案是繼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2015年修訂后的立法法對其作出明確規定后,首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稅法草案。一方面,未來的環保稅將開啟我國環境保護邁向稅收制度的大門;另一方面,借由環保稅法草案的提請審議,也切實讓“稅收法定”原則得以真正落地。
稅負調整備受關注
根據說明,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其中,2015年征收排污費173億元,繳費戶數28萬戶。不難發現,近年來隨著環境保護要求的日益嚴格,排污費的征收也呈上漲態勢。這也客觀揭示了企業環境違法成本的上升。
實際上,征收環保稅的本意正在于踐行“多排污多征稅”的原則,以增加環境違法成本的手段,倒逼企業進行技術革新。樓繼偉指出,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草案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實際上,這樣的鼓勵措施讓稅負變得備受各界關注。說明指出,按照2014年9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全國31個省(區、市)已經于2015年6月底前,將大氣和水污染的排污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的基礎上上調1倍。“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環保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樓繼偉介紹,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稅額的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務為每月350元—11200元。
此外,針對此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河北、山東、湖北等7省市調整排污費標準大幅高于最低標準,如北京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標準的8—9倍的情況,樓繼偉說,兼顧目前部分省、直轄市上調了排污收費標準且有的省、直轄市收費標準較高的情況,草案規定,省(區、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使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稅收優惠引期待
盡管環保稅法意在進一步促進構建嚴格的法律制度,以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但在一些具體情形下,以及當前仍存有爭議的領域,草案還是給出了稅收優惠。
草案規定了五種免稅情形:一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規模化養殖的危害較大,不納入免稅范圍;二是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三是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四是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五是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其中,對于備受各界高度關注的機動車不納入征稅范圍之內的法律表述,樓繼偉解釋稱,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其中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征稅,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當前推進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不宜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實際上,這樣的結果在說明闡述此次立法的總體考慮時已被明確。說明指出,對于各方爭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問題,明確了“暫不納入征收范圍”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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