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垂改制度應統籌好四種關系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這是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之一,也是環保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創新。9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今后一段時期全國實施垂改厘清了思路,是各地推進垂改的基本遵循。目前,各地正在按《意見》要求,積極穩妥推進環保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構建完善新型環境監管體制機制。
現行體制與新體制頂層設計的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現行以地方為主的環境管理體制存在“4個突出問題”:一是難以落實對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二是難以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干預;三是難以適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的新要求;四是難以規范和加強地方環保機構隊伍建設。
改革開放30年以來,經濟快速發展,但生態環境問題卻越來越突出。究其原因,根本還在于環境管理體制機制不適應,缺少科學合理、規范剛性的制度安排,不能破解發展與保護的矛盾。現行以塊為主的地方環境管理體制,使一些地方和部門重發展輕環保,使環保責任難以落實。因此,增強環境管理體制權威性,平衡和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核心。
圍繞解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4個突出問題”和《意見》要求,進一步改進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統籌謀劃,系統設計。
一要落實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保責任,全面增強環境管理體制的統一性、權威性、高效性和執行力。
二要建立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制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干預。
三要建立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保管理制度,要進一步統籌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的問題。
四要從資金保障、人員編制、機構設置等方面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隊伍建設。按照生態系統整體性,推進環境管理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逐步實現環境治理體系和質量能力現代化,為推進綠色發展提供持久動力。
環保部門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長期以來,環境監管事權分散在多個部門中,“九龍治水”“碎片化”現象突出,既影響監管職責的落實,也削弱了行政效能,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作用難發揮。有效實施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是各行業、部門各司其職,履行法定環境監管責任。只有職責得到明確,劃分到位,體制才能得到理順。《意見》要求以清單的形式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責任。
一要進一步強化屬地負責,推進各級地方政府履職。
二要明確各部門環保職責,尤其要在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開發環節統籌兼顧環境保護,形成管發展管環保、管行業管環保、管生產管環保的工作格局,進一步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身追責。
三要推動出臺地方環境保護立法,從地方立法上解決改革中存在的部分體制機制問題,從頂層設計上解決環境保護職責邊界模糊、交叉沖突、尚未界定等問題,推動環境保護職責法定化。
四要明確不同層級環保部門的法律關系,構建權責匹配的環境執法體系,保障環境獨立執法。通過管理職能的優化整合,調整理順各級環保部門與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之間的責、權、利和考核、獎懲機制等系列關系,形成各方主體責任明確、多元共治的局面。
環保條上與地方塊上的關系
環境問題因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不協調而產生,其復雜性決定了解決環境問題需要地方政府綜合管理與協調配合,需要匯聚全社會的智慧與力量。
環保部門要充分參與宏觀決策,加強綜合協調職能,大力推動政府環境責任落實,充分調動各行業、各行政單元積極性,推動各部門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并督促落實。
環保部門既是技術性部門,又是綜合性部門;不僅是行政部門,還是執法部門。在推進實施改革中,要重點強化環保督政,也就是環境監察,解決好“督什么”“誰來督”“怎么督”“結果運用”4個問題。
一要明確環境監察的內容。督促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應依法履行的環境保護職責和任務。
二要構建專司督政的環境監察隊伍。通過省級黨委政府授權,履行督察督辦職能,加強環保部門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之間的行政協調。
三要建立健全環境監察機制。制定出臺相應的規定辦法,與中央環保督察聯動協調,解決環保公共政策在部門之間的貫徹和落實問題。
四要強化環保考核,把環保實績和監察結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實績和部門績效考核。
五要強化監察結果運用,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完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生態環保責任制、問責制和終身追究制。通過加強環境監察督察問責,用好法律賦予的權力和手段,促使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更好履行環保責任,變環保部門單打獨斗為各級各部門齊抓共管,加快形成政府主導、各方主動、市場激勵、社會動員、公眾參與的現代化環保治理體系。
改革與穩定的關系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強調:“環保管理體制改革要平穩有序推進,在改革沒有鋪開之前,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機制不變,責任不變,任務不變,確保環保系統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監管不軟。”
環保管理體制改革牽涉面廣,敏感度高,情況復雜,在解決老問題的同時,也會帶來新挑戰。在《意見》確定的改革基本原則和框架下,省級環保部門應該積極抓好基礎工作,為黨委政府推進改革當好參謀助手,要積極穩妥開展改革,又要抓好隊伍穩定,保障平穩過渡。
一要及時向省級黨委和政府做好匯報,主動有為。
二要與省級組織、編制、財政、人社等部門進行充分協調溝通,爭取其支持。
三要充分借鑒國土、稅務、質監、工商、食藥監等部門改革成功經驗。
四要與市縣黨委、政府以及地方環保局和監測、監察執法機構深入交流,明確權力邊界和職責關系。
五要開展本行政區域環保機構人、財、物等摸底調查,摸清底數,掌握情況。
六要建立專門工作班子,落實相關保障。對改革中涉及的機構設置、領導體制、財政投入、職能定位、事權劃分、干部培養交流等問題,要進行重點研究,力爭做到環保家底清楚、機構設置清楚、職責劃分清楚、環保督政清楚、工作節點清楚。
改革既要符合落實《意見》精神,又要充分結合地方環境管理體制特點,以及地方環保工作實際情況,著力補齊生態環境突出短板,提高人民群眾環境獲得感,確保新老體系平穩過渡,推動環保事業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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