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從“合理利用”到“規范利用”
一只藍綠色的翠鳥乖乖地讓動物保護者測量體型與體重。光明圖片/視覺中國
生態文明的核心問題,是人類社會與自然界的關系。嚴格限制對野生動物的開發利用,是現階段生態文明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把現行法的“合理利用”改為“規范利用”,限制利用和保護的思路初顯。毫無疑問,這是一個重大進步,但這一進步目前還局限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方面。可以說,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鼓勵型”開發利用應反思
我國現在針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和利用活動,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以及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司法解釋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在有關野生動物保護利用的法律規范體系中處于上位法的地位。
企業利用野生動物資源進行生產經營的行為,依據源于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其中規定,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是我國野生動物保護開發的方針,國家對依法利用野生動物的主體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這實際上是對野生動物利用持鼓勵的態度。《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五章中,專門規定了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與利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中也有關于開發利用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條款。此外,國家林業局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就野生動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經營等頒布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廣泛涉及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管理標識以及價格認定等。因此,有學者指出,我國對于野生動物開發利用的模式為“鼓勵型”。
除了國內法律規范體系之外,我國也參加了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國際公約或條約,積極尋求野生動物保護的國際合作,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等。另外,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了一系列雙邊條約、協議等,以期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展現更積極的國際形象。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許可對野生動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初衷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態平衡,但是在現實中反而鼓勵了野生動物產業的不斷發展和野生動物制品需求的不斷增長。這種現象,應當引起各界人士的反思。
平等看待人與野生動物關系
限制對野生動物的開發利用,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必然要求和趨勢。在早期人類社會,野生動物作為人類重要的衣食來源,占有重要地位。隨著人類逐漸掌握農耕、畜養技術,人類對野生動物的依賴程度逐漸減輕。同時,人類開始逐漸注重對野生動物合理適度的利用,產生了樸素的可持續利用觀念,諸如“網開三面”“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到近現代,人類對野生動物的依賴程度大大降低,這就要求從一個更加平等的視角看待人類與野生動物的關系。
其一,野生動物開發利用經濟成本大。根據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實施條例的規定,野生動物的狩獵、馴養繁殖、出售、收購、展覽、運輸、攜帶、進出口以及相關活動,均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或者授權;此外,經營性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還需要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其二,野生動物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大風險。野生動物所攜帶的病原體、寄生蟲等數量遠高于人工養殖的可食用動物,加之很多野生動物采取毒殺的方式捕獲,毒素在動物體內長期殘留,給人類的健康造成極大威脅。
其三,野生動物制品是可替代的。民間認為野生動物營養價值較高,食用和藥用往往成為野生動物利用的主要方式和途徑。以活熊取膽為例,傳統中醫理論認為,熊膽具備的解熱鎮痛、護肝利膽等功效其他產品無法替代。然而現代醫學對熊膽成分分析后得出結論:作為熊膽最主要的活性成分和特有成分,熊去氧膽酸具備溶解膽結石和改善肝臟的功能,而這些都是可以通過人工合成制備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可以制造出野生動物的替代品,以滿足人類在營養學、醫學上的需求。
在我國,由于傳統文化、中醫學理論以及經濟發展的考慮,完全禁止對野生動物開發利用不現實,但是限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過度商業開發和利用則很有必要,且具有可行性。
逐步限制利用乃大勢所趨
筆者以為,根據野生動物不同的資源狀況,應當采取不準進行任何商業利用的絕對禁止型、規范商業利用的嚴格限制型兩種方式。前者主要針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在這一點上已有明確表述。
在目前的法律、政策環境下,逐步限制野生動物利用可以考慮以下幾個途徑:
其一,解決好貧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聯合國關于野生動物利用的有關規定僅限于這一領域,這與可持續發展觀中的“首先滿足最貧困人口基本生存需要是第一需要”一致。貧困人口對野生動物需求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野生動物棲息地貧困人口的生存問題,二是林區下崗職工的就業問題。當然,此類群體對野生動物的利用,會隨著國家扶貧工作力度的加大而不斷減少。
其二,傳統中醫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需求,應當采取有選擇的利用開發模式。首先,要區分這些成分是否為中醫藥所必需;其次,這些成分是否經過科學分析和臨床試驗,證明確實有效;再次,這些成分是否不可以被替代。只有滿足上述三種條件,才應考慮是否可以利用,而且在利用方式、手段等方面要作出嚴格規定。
其三,對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奢侈性消費行為,應當予以禁止。通過多種途徑的宣傳教育引導,并輔以法規條例約束,逐步消除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并不是困難的事。另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還往往被用來滿足少數人的奢侈性消費需求,例如皮草服飾、標本裝飾等,這種消費行為和觀念也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甚至是法律約束,予以糾正、制止、懲處。
地球上的生態平衡離不開野生動物,我們要綠水青山,也要鳥語花香。人類對待野生動物的方式深刻影響著自己的未來——顯然,在處理與野生動物之間的關系上,更加文明、科學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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