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焚燒廠怎么擺脫鄰避?看看這個或許有啟發
4月10日上午,我第二次來到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的烏珠村。
上次來這是去年9月19日,原因是聽說這里有一座讓周圍群眾很不滿意、讓當地政府很揪心的垃圾焚燒廠。離開以后,我寫下了《一座難以不鄰避的焚燒廠(中山北部篇)》。
快7個月過去,烏珠村和焚燒廠都變得怎么樣了?我和環保小伙伴們很想知道。
中午11點左右,我們坐的出租車停在了烏珠村市場,村里的朋友早在此等候,并熱情地將我們迎到了一位村民家,大家一起吃午飯、并坐下來聊聊新情況。
還沒聊多久,一位村民就接到吳欄村(烏珠村所屬的行政村)村委會電話,說村支書兼村委主任聽聞環保志愿者過來,要熱情邀請我們下午去村委辦公室座談一下。
能和村民的父母官交流當地環保問題,這當然是件大好事!我和小伙伴當場應允。
下午2點半,我們如約來到吳欄村委辦公樓。會議室在二樓,等村書記、副書記、其他相關村干部,以及關心環保問題的村民都到齊后,座談正式開始。
村書記首先致辭,一是歡迎環保志愿者的到來,二是表達了與外界誠懇交流的態度,三是簡要介紹了他對垃圾焚燒廠的總體看法。然后就請我來發表意見。
在感謝過村委的邀請和安排后,我也直入主題,就烏珠村目前面臨的垃圾焚燒鄰避難題談了自己的看法。以下內容除了有我當時的發言內容,還做了一些延展。
垃圾不分類,焚燒需求自然大
垃圾焚燒之所以有強需求,有時甚至被一些政府部門形容為“唯一辦法”,主要原因是垃圾不分類。如果垃圾得到有效分類,需要焚燒處理的垃圾總量和比例都會大大降低,少量垃圾焚燒處理產生的危害也能大大降低。因此,所謂的焚燒是垃圾處理“唯一出路”的說法不完全準確,事實應該是:垃圾不分類,焚燒才變成無奈之舉。
依法焚燒是最大公約數
目前,政府和村民之間顯然存在著一種結構性的矛盾:政府要解決中山北部8個鎮的垃圾消納問題,焚燒廠運行“無論如何”不能停;村民認為選址及補償不公平,生活在周邊危害子孫后代健康,所以要求要么遷走焚燒廠,要么把他們遷走。
盡管這樣的矛盾存在,也不知是否可以徹底解決,但無論如何,只要焚燒廠運行一天,它都應該依法、合規運行一天。因為只有做到這樣,才能最大減少對村民及周邊環境的危害,這對矛盾雙方都是有利而無害的。
信息公開是底線
我上回之所以來烏珠村,原因之一就是焚燒廠出現了在線監測三項常規污染物排放超國家標準的嚴重問題。
當時,我還登上過離焚燒廠200米左右的一戶村民家屋頂的天臺,而且很快就可以聞到一陣陣從焚燒廠方向飄來的惡臭。于是馬上撥打了中山市的環保熱線投訴。10天之后,環保熱線短信回復并解釋:“由于2016年7、8月份,該基地(焚燒廠)生活垃圾焚燒車間的兩個焚燒爐進行停用維護工作,導致該基地垃圾積聚量過多,產生少量垃圾臭味。該基地已啟動應急程序,要求其負責的八個鎮區生活垃圾轉移至其他生活垃圾焚燒基地或減少生活垃圾量輸入,直至焚燒爐完成修護檢修工作。”
這回,我向村支書明確表示:一座真正依法焚燒的垃圾處理廠,一定有底氣和有能力將全部運營、監測的信息向外界,特別是周邊村民公開,這是掃除公眾疑慮,倒逼自身管理水平的最好辦法。
村民監督需要專業支持
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村民隨時入廠監督也是化解矛盾、促進焚燒廠依法運營的必要措施。類似的做法已經在臺灣地區及大陸的不少項目中得到實踐,烏珠村也可以嘗試:凡是有意監督焚燒廠的村民,應該有權隨時進入焚燒廠,查看運行情況及環保監測數據。
不過,由于技術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污染企業往往能通過“忽悠”、甚至造假的手段,欺騙公眾和監督者。所以,烏珠村民在監督過程中,最好能夠獲得獨立的環保機構和專家的技術支持,保證監督的有效性。
村民“核心利益”無可回避
依法焚燒除了技術達標、排放達標外,還要做到審批程序合法。在村民向中山市環保局申請到的焚燒廠一期環評報告看,300米衛生防護距離以內,絕不能有任何敏感目標和居民點。
說到這里,座談會現場的居民馬上沸騰起來,因為他們與政府一直就300米是以廠界還是煙囪作為計算起點有巨大的分歧。但這微小的差別,卻關系著許多戶家庭是否有資格被搬遷、獲賠償的“核心利益”。
我向村民和村支書表示:不可否認,對衛生防護距離的計算方法,法律規定得不是完全清楚,就算在專業界也存在較大爭議,但本著維護村民利益的宗旨,村委可以尋求相關專家的幫助,對防護距離問題進行一定的分析,然后向政府提出盡量有利于村民的建議。
誠意公參,必至“雙贏”
居民很快將焦點話題轉移到了焚燒廠三期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上。他們抱怨建設單位所做的公參信息沒有充分公開——只發布到了相關網站,沒有在村子里廣而告之,導致很多村民不能及時參與。
他們還抱怨建設單位所做的公眾問卷調查范圍十分有限,不具有代表性,也不能全面表達村民的意見,所以要求參與問卷的填寫,向建設單位和環評單位提意見。
我當場提議村委會一定要敦促建設單位擴大問卷范圍,在保證調查代表性的同時,不拒絕任何一位村民的填寫要求。這樣做,一定會達成雙贏的效果:村民依法表達了意見,建設方和環評方也最大限度避免了因公參出問題而導致后續可能出現的一系列法律糾紛。而這一方面,好的例子和壞的例子都有,烏珠村應該向好例子靠攏。
另外,因為按照我國環評法規,公參意見并不具有“決定性”,如果村民的意見提得不合理,自然有專家會加以否定,如果建設方和環評方足夠自信,自然也不用擔心村民所提的任何意見。
看清風險、決心分類
如我一開始所談到的,垃圾不分類是焚燒需求強的根源,而反過來明確了焚燒的風險,也能增強做分類的決心。
焚燒即使做到達標,也仍然有很高的環境和健康風險。對此,我已通過較多的文章進行闡述,比較典型的一篇是前年發表在《改革內參》上的《走出垃圾焚燒的泥潭》。所以在座談會上就沒再贅述,而是將相關文章交由村委會復印、參考。
另外,最近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發布了一份關于北京市垃圾焚燒社會成本的研究報告,表明:雖然每噸垃圾焚燒的處理費僅為163元,但社會總成本保守估計卻達到2253元;其中二噁英致癌健康損失為764元/噸,反映出即使達標排放,垃圾焚燒導致的總體環境健康風險仍非常顯著。
正因如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開始努力限制垃圾焚燒。特別是歐盟,最近歐洲議會提出要將垃圾循環利用率目標由65%提高至70%,這意味著未來歐盟國家的焚燒比例絕不可能超過30%。這個目標要達到,必然是要通過充分分類才能做到的。
而許多歐美城市,甚至可以在沒有焚燒廠的情況下,讓垃圾填埋顯著減量,美國舊金山市就是最好的范例之一。該城市在不建一座焚燒廠的情況下,已經實現填埋減量70%的成就,并繼續在向“零廢棄”邁進。
總而言之,我們越是看清焚燒的風險,就越有動力分類,而分類一做起來,焚燒風險必然降低。烏珠村的村委會及村民,乃至中山市的領導、政府部門及市民要是能就此盡快達成共識,可能焚燒廠的鄰避問題會很快不再成為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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