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標準不降低 各級責任要落實
為全面改善環境質量,嚴格落實改善空氣質量責任,確保實現改善空氣質量年度目標,按照湖北省和武漢市的有關規定,武漢市出臺了《武漢市擁抱藍天行動2017年度考核辦法》。
各區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采用PM10和PM2.5指標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采取定量計分方式,具體計分方法為:考核目標濃度值除以實際濃度值再乘以50,PM10、PM2.5指標分別計算,各區得分為兩項指標得分之和。其中,各區實際濃度值為自2017年1月至考核當月的平均濃度值,考核目標濃度值依據上一年同期平均濃度值和各區考核目標下降比例計算。
對各區月度和年度考核計分進行排名,排名結果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市委組織部、市治庸問責辦公室、市考評辦公室等部門和各區黨委、政府通報,作為對各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在月度考核評價中,凡PM10、PM2.5平均濃度同比不降反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進展明顯滯后、大氣污染物濃度長期處于高位或者督察期間發現大氣污染問題突出等情況的,對相關區人民政府進行預警。被預警的區人民政府接到預警通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預警響應整改方案報市空氣質量辦,市空氣質量辦公室視情加強對被預警區人民政府落實整改工作情況的督察督辦。
在各區年度考核評價中,對完成PM10、PM2.5年平均濃度下降目標且排名前3名的,由市改善空氣質量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未完成PM10、PM2.5年平均濃度下降目標的,由市改善空氣質量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
對PM10、PM2.5年平均濃度同比上升的區,經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暫停對該區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行政許可,同時,由市人民政府對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和要求,并加強督促。
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整改不到位或者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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