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環境保護稅法2018年起施行 4大類污染物列入征稅對象
12月25日,九江市政府新聞辦舉辦例行新聞發布會,邀請九江市地稅局副局長馬宇翔發布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相關情況。記者從此次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九江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發布會現場
對4大類污染物征稅稅額實行定量征收
馬宇翔介紹,環境保護稅將對稅法列明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工業噪聲4大類污染物征稅。今后條件成熟后,還將擴大征稅范圍。
在稅額標準上,實行定量征收,其中廢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分別按照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的1.4元或1.2元征收,固體廢物按照每噸污染物5-1000元不等的標準征收,噪聲則按照超標分貝數的不同每月350-11200元標準征收。
納稅人可以根據監測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應納稅額,沒有監測數據的,可以按照環保部門公布的排污系數法、物料衡算法計算應納稅額,前兩種都不具備條件的,則由稅務機關根據環保部門公布的抽樣測算方法核定應納稅額。納稅人可以通過網絡申報或者是到地稅納稅服務局現場申報。
此外,環境保護稅增加了優惠減免范圍,由一檔減免改為兩檔減免。在原來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50%的,減半征收排污費的基礎上增加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費”改“稅”實現“費稅”平移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的單行稅法,旨在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社會節能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即排污費的繳納人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馬宇翔介紹。
第一批1271戶納稅人信息已完成識別
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為確保環境保護稅的順利開征,環境保護稅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保部門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須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
目前,九江市根據環保部門移交的第一批1271戶納稅人信息,已完成初步識別,即將開展納稅人環保基礎信息采集,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奠定基礎。對于暫時不在移交名單的新增納稅人,地稅部門將根據移交情況及時做好相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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