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
獲悉,《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已經印發,僅適用于無法通過在線監測、監測機構監測,以及環境保護部第81號公告規定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來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業、第三產業、醫院、工程施工企業和存在煤炭裝卸堆存行為的企業等納稅人。詳情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寧夏回族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
稅務局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
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和《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第81號公告)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以下簡稱《抽樣測算辦法》),現將有關內容公布如下:
一、適用范圍
《抽樣測算辦法》僅適用于無法通過在線監測、監測機構監測,以及環境保護部第81號公告規定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來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業、第三產業、醫院、工程施工企業和存在煤炭裝卸堆存行為的企業等納稅人。
二、水污染物
(一)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污水排放量的計算。
1.無法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獨立測量設備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根據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測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數取0.7。
2.無法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按照《部分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見附件1)規定的特征指標和排污特征值系數直接計算確定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即環境保護稅計稅依據,下同)。
(二)醫院污水排放量的計算。
1.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以實際計量數確定污水排放量。
2.無法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四、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中床位數的污染當量值直接計算確定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三、大氣污染物
(一)工業鍋爐。
1.能夠獨立計量燃料消耗量
(1)二氧化硫
①能夠取得燃料含硫量數據的,按照環保部第81號公告附件2規定的核算方法計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體公式為Pso2=Q×η×0.85×2×10
式中:Pso2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
Q為燃料消耗量(噸);
η為燃料含硫量(%)。
②無法取得燃料含硫量數據的,按照《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污系數表》(見附2)規定的排污系數計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體公式為: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數
(2)氮氧化物
①使用煤炭和天然氣作為燃料的,按照環保部第81號公告附件2規定的核算方法計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體公式為Pnox=Q×μ
式中:Pnox為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
Q為燃料消耗量(噸);
μ為排污系數,具體按照《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污系數表》規定的排污系數確定。
②使用其它介質作為燃料的,按照《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污系數表》規定的排污系數計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體公式為:氮氧化物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數
(3)煙塵
①使用煤炭作為燃料的,按照環保部第81號公告附件2規定的核算方法計算煙塵排放量。
具體公式為P煙塵=Q×ρ
式中:P煙塵為煙塵排放量(千克);
Q為燃料消耗量(噸);
ρ為排污系數,具體按照《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污系數表》規定的排污系數確定。
②使用其它介質作為燃料的,按照《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污系數表》規定的排污系數計算煙塵排放量。
具體公式為:煙塵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數
2.無法獨立計量燃料消耗量
按照《部分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規定的特征指標和排污特征值系數直接計算確定大氣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二)施工揚塵。
工程施工企業納稅人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見附件3)規定的特征指標、施工揚塵產生系數和施工揚塵削減系數計算施工揚塵的排放量。
具體公式為:施工揚塵排放量=(施工揚塵產生系數-施工揚塵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
(三)煤炭裝卸堆存揚塵。
煤炭裝卸堆存企業納稅人按照《煤場裝卸粉塵排放量核算系數表》(見附件4)規定的系數分別計算煤炭裝卸堆存過程中一般性粉塵的排放量。具體公式為:
1.煤炭的裝卸:裝卸過程中排放煤粉塵的排放量(㎏)=每月申報進煤量(t)×煤炭裝卸煤粉塵排污系數(5㎏/裝卸t)×(1-每項核減系數×覆蓋或圍擋面積比例)
2、煤炭的堆存:堆存過程中排放煤粉塵的排放量(㎏)=每月申報煤炭堆存量(t)×煤炭堆存煤粉塵排污系數(1.8㎏/12t煤˙月)×(1-每項核減系數×覆蓋或圍擋面積比例)
四、固體廢物
對工業鍋爐產生的粉煤灰和爐渣,無法準確計量其產生量、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的,按照《工業鍋爐固體廢物排污系數表》(見附件5)規定的排污系數計算粉煤灰和爐渣的排放量。
具體公式為:粉煤灰和爐渣排放量=燃料量×排污系數。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附件:1.部分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2.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污系數表
3.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4.煤炭裝卸一般性粉塵排放量核算系數表
5.工業鍋爐固體廢物排污系數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備注:
一、施工揚塵定義
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一般性粉塵的總稱。
二、施工揚塵特征指標定義
建筑工地的施工揚塵特征指標是指建筑面積;市政工地的施工揚塵特征指標是指施工面積,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以實際施工面積為準。
三、施工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
施工工地必須采取道路硬化措施、邊界圍擋、裸露地面(含土方)覆蓋、易揚塵物料覆蓋、持續灑水降塵、運輸車輛沖洗裝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達標與否,扣除施工揚塵削減系數。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揚塵控制措施達標標準如下,每項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項基本要求不達標,則該項控制措施視為不達標。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加工區、生活辦公區應做硬化處理,用作車輛通行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滿足車輛安全行駛要求,且無破損現象;
2.任何時候車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顯的塵土;
3.道路清掃時都必須采取灑水措施。
(二)邊界圍擋
1.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圍擋下方設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塵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圍擋必須是由金屬、混凝土、塑料等硬質材料制作,拆遷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間,應在建筑結構外側設置防塵布;
3.任意兩塊圍擋以及圍擋與防溢座的拼接處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縫隙,圍擋不得有明顯破損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蓋
1.每一塊獨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積都應采取覆蓋措施;
2.覆蓋措施的完好率必須在90%以上;
3.覆蓋措施包括:鋼板、防塵網(布)、綠化、化學抑塵劑,或達到同等效率的覆蓋措施。
(四)易揚塵物料覆蓋
1.所有砂石、灰土、灰漿等易揚塵物料都必須以不透水的隔塵布完全覆蓋或放置在頂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場所內;
2.防塵布或遮蔽裝置的完好率必須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時之內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噴灑抑制劑
施工現場應當有專人負責保潔工作,配備灑水設備,定期灑水清掃。
(六)運輸車輛沖洗裝置
1.明確專人負責沖冼保潔,確保車輛不帶泥出場,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對車輪、車身、車槽等部位進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證車輛清潔上路;
2.每個大門內側均應設置車輛沖洗臺,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排水溝,上蓋鋼篦,設置兩級沉淀池,排水溝與沉淀池相連,沉淀池大小應滿足沖洗要求;
3.廢水經二次沉淀后循環使用或用于灑水降塵,對沉淀池應定期清理污泥并規范處置;
4.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設有專門的處置系統;
5.經過處理無法達到相關排放標準的洗車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環境或市政下水系統。
附件4
備注說明
1.擋風墻和防風抑塵網(含綠網)等不屬于除塵設施,沒有裝卸核減效率。如煤炭堆存高度高于擋風墻或煤炭堆存高度高于防風抑塵網2米,堆存核減比例為原來的一半。
2.對有擋風墻、防風抑塵網、綠網和封閉煤場等覆蓋或圍擋的,通過現場檢查核實覆蓋或圍擋面積比例,進行相應的揚塵核減量扣減。
3.供暖期內,因室外管線上凍,故不考慮室外噴淋設施核減效率,如存在使用移動噴灑設施抑塵行為的,核減效率為噴淋設施的一半。
4.如存在臨時堆場裝卸堆存行為的,直接按照產污系數核定煤粉塵排放量。
5.如存在通過汽車卸煤溝裝卸行為的,按照煤炭裝卸工藝系數執行。
6.固定除塵設施指固定的噴淋設施或固定的其他具有除塵功能的設施,移動除塵設施包括移動的霧炮車、灑水車等可移動的抑塵設施。
7.煤場無固定噴淋設施僅有移動噴灑設備的堆存核減比例為原來的一半。
8.(產污系數-排污系數)/產污系數即為設施除塵效率。
9.如有表中以外的抑塵設施,請及時與排污口所在地環保部門聯系,共同商定核減效率。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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