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水質整體改善 防治力度需加大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及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2018年9月-10月,執法檢查組分為4個小組,分別赴天津、河北、遼寧、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等8個省(市)開展執法檢查工作。檢查組深入到24個地市,共召開29次座談會,聽取了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匯報,并采取實地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相關企業、港口碼頭和入海河道,實地查看了135個單位和項目。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貫徹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積極成效。我國管轄海域海水水質狀況整體改善,海底沉積物質量狀況總體良好,Ⅳ類和劣Ⅳ類水質海水面積由2012年的9.3萬平方公里減少到2017年的5.2萬平方公里。
執法檢查發現,當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明顯增強。配套法規得以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深入推進。源頭管控力度加大,近岸海域環境綜合整治統籌推進。全國90%以上的劣Ⅴ類主要入海河流已編制“一河一策”精準治理方案。基礎能力提升,執法監管和司法保障力度不斷加大。初步建成海洋環境監測網絡,逐步建成國家、省、市、縣四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體系,初步形成“空—天—海”立體化監測預警體系。持續提升應急處置和監管能力,不斷加強督察和執法監管。
但是,執法檢查也發現,法律實施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當前,我國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較為嚴重,海洋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全國約1/10的海灣受到嚴重污染,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40%,約42%的海岸帶區域資源環境超載,部分地區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等生態系統破壞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赤潮、綠潮等生態災害多發頻發,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環境風險持續加大。
1入海排污口設置與管理問題突出
檢查發現,入海排污口設置不規范、監管不嚴等問題較為突出。
入海排污口底數不清。相關職能部門對入海排污口認定不一致,入海排污口監管較為混亂。海南、上海等多地上報的入海排污口數量與國家海洋督察中排查出的入海污染源數量存在較大差距,大量入海污染源未納入監管。
入海排污口審批把關不嚴,非法設置和不合理設置排污口問題比較突出。不少地方違規下放排污口審批,一些排污口設置在保護區,有的未按環評要求深海排放。
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達標排放率較低。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辦法未及時出臺,備案程序不規范,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問題較為普遍。遼寧省重點入海排污口達標排放率不足70%,天津市綜合入海排污口近五年超標率達55%以上。
2陸源、海上污染防治力度不夠
入海河流污染負荷較重。2017年,我國入海河流水質整體狀況為中度污染,21%的入海河流斷面為劣Ⅴ類水質。廣東省珠江口海域匯聚了全省入海污染物總量的83%,練江、深圳河等入海河流均為劣Ⅴ類水質。
城市污水管網建設滯后、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穩定、農業農村面源污染嚴重等問題在沿海地區較為普遍。近岸固體廢物污染問題較為普遍,海漂生活垃圾和岸灘堆存工業廢物未得到有效處理。廣西北海市誠德鎳業有限公司大量強堿性冶煉廢渣堆填侵占灘涂約600畝,瑞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廢渣綜合利用之名進行違規傾倒。
檢查發現,部分地方與港口相連的市政排污管網建設滯后,港口污染物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銜接不暢,船舶含危險化學品污染物及生活污水的接收設施不完善,岸線溢油應急清除能力和回收處置能力建設相對滯后。一些港口陸上污染物接收處置費用偏高,船舶違法排放污染物追究不力,偷排超排現象較為普遍。
海水養殖污染管控措施不到位。廣東省近90%的養殖用海未納入海域使用管理,大多數新建、改建、擴建海洋養殖場未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各級漁業、環保和海洋部門均未將海水養殖廢水排放納入監管范圍。浙江省慈溪市海灣非法養殖1.2萬畝,多年來地方政府缺少監管。
違法采砂問題比較突出。非法盜采海砂問題比較普遍、屢禁不止。福建省近兩年辦結“碧海”案件595宗,其中海域違法采砂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案570宗,占95.8%。
3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相對滯后
檢查發現,海洋生態保護優先原則落實不夠,海洋生態服務功能退化嚴重。
一是大規模違法違規圍填海活動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系統。河北省2002年以來累計填海造地3萬多公頃,空置率為68%,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15%,遠低于35%的國家要求。受旅游及周邊開發建設項目影響,海南省三亞灣部分岸段出現沙灘黑化和岸線侵蝕現象。
二是海洋自然保護區保護不力。各地普遍存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選劃積極性不高、機構人員難以落實、經費投入缺乏保障和監督管理不嚴等問題。廣西、江蘇等地自然保護區內的非法建設問題突出。
三是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缺乏頂層設計,制度建設相對滯后。
4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現行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參數采用全國統一指標限值,未充分考慮河口、近岸和遠海等不同海域的水動力學、生物和化學等背景狀況。地方普遍反映,現行排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一律按照排入江河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無法滿足海洋環境保護實際要求。
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落實不到位。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時明確規定在重點海域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但這項制度尚處于基本方法完善階段,未形成區域、流域和海域銜接聯動的有效模式。
檢查發現,海洋監測業務體系陸海統籌不夠,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及排污口、重要海洋功能區和生態敏感區監測點位較少,監測評價技術標準不統一,部門間監測數據可比性較差。
我國石化、裝備制造、鋼鐵等重化工業大多在沿海地區集中布局,結構性海洋環境風險大。山東東營附近海域作為我國的主要產油區,海域石油類濃度為渤海最高。河北省海域平均每年發生溢油3.4次,前不久福建省泉州市發生的碳九泄漏對海洋環境造成影響。大部分沿海地區應對重特大污染事故專項資金保障不足、部門間應急聯動協作能力不強、立體監視監測體系不健全、應急反應機制不完善等問題突出。
此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兩個條例均為10多年前制定,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為30多年前制定,難以適應當前管理實際需要。多個省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與上位法或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存在違法違規下放審批權等問題。各地普遍呼吁盡快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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