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約1/10海灣受嚴重污染 河北2002年以來共填海造地3萬多公頃
12月24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管轄海域海水水質狀況整體改善,海底沉積物質量狀況總體良好,IV類和劣IV類水質海水面積連續5年呈下降趨勢,由2012年的9.3萬平方公里減少到2017年的5.2萬平方公里。
但是,當前,我國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較為嚴重,海洋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嚴峻。
沈躍躍介紹,全國約1/10的海灣受到嚴重污染,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40%,約42%的海岸帶區域資源環境超載,部分地區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等生態系統破壞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赤潮、綠潮等生態災害多發頻發,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環境風險持續加大。
其中,河北省2002年以來累計填海造地3萬多公頃,空置率68%,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15%,遠低于35%的國家要求。
約1/10的海灣受到嚴重污染
我國是海洋大國,大陸海岸線1.8萬多公里,海島岸線1.4萬多公里,主張管轄海域總面積300萬平方公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被放在重要的位置,渤海綜合治理也被列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七場標志性的重大戰役之一。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監督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于今年對海洋環境保護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9月至10月,執法檢查組分為4個小組,分別赴天津、河北、遼寧、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等8個省(市)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同時委托上海、江蘇、廣西等3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報告》指出,就總體情況而言,我國管轄海域海水水質狀況整體改善,海底沉積物質量狀況總體良好,IV類和劣IV類水質海水面積連續5年呈下降趨勢,由2012年的9.3萬平方公里減少到2017年的5.2萬平方公里。
黨的十八大以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積極成效,具體包括:提高政治站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明顯增強;完善配套法規,深入推進海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加大源頭管控,統籌推進近岸海域環境綜合整治;提升基礎能力,不斷加大執法監管和司法保障力度。
但是,《報告》中也指出,當前,我國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較為嚴重,海洋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全國約1/10的海灣受到嚴重污染,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40%,約42%的海岸帶區域資源環境超載,部分地區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等生態系統破壞退化問題較為嚴重,赤潮、綠潮等生態災害多發頻發,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環境風險持續加大。
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具體包括:入海排污口設置與管理問題突出,遼寧省重點入海排污口達標排放率不足70%,天津市綜合入海排污口近五年超標率55%以上;陸源污染防治力度不夠,2017年,我國入海河流水質整體狀況為中度污染,21%的入海河流斷面為劣V類水質;海上污染防控措施執行不到位,廣東省近90%的養殖用海未納入海域使用管理,大多數新建、改建、擴建海洋養殖場未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相對滯后,其中,河北省2002年以來累計填海造地3萬多公頃,空置率68%,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15%,遠低于35%的國家要求。
同時,法律實施中的主要問題還包括: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科技支撐有待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多個省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與上位法或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存在違法違規下放審批權等問題。
實施最嚴格圍填海管控措施
針對執法檢查組發現的問題,沈躍躍在《報告》中提出了六點意見和建議,具體包括: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加大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工作力度;強化陸海統籌,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提高風險意識,嚴密防控海洋生態災害和突發事故;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能力;建設法治海洋,完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報告》提出,各地區各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治海理念,建立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大力推動法律有效實施,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確保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三年見到實效,確保2020年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70%左右。
同時,《報告》中建議,制定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辦法,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開展入海排污口全面溯源排查,加強直排海污染源建檔、清理等工作;強化流域環境和近岸海域污染綜合治理。堅持河海兼治原則,以近岸海域水質考核、總量控制等制度建設為抓手,以劣V類入海河流為重點,加大城市和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力度,強化入海河流綜合治理,確保2020年底前國控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類水體。
針對違法違規圍填海的問題,《報告》中建議,實施最嚴格圍填海管控措施。嚴控新增圍填海造地,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引導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消化存量圍填海資源;從嚴公開處置一批典型案件,對涉案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追責,發揮警示作用。
此外,由于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兩個條例均為10多年前制定,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為30多年前制定,難以適應當前管理實際需要。《報告》建議,堅持用最嚴格最嚴密的法律制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盡快啟動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程序,做好與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的銜接。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制定出臺配套法規,及時修改不適應現行管理要求的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加快修訂和完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入海排放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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