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光污染擾民說“不”
在商圈買了房,生活便利了、交通便捷了,本是一件舒心事。可如果客廳、臥室對面一幅上百平方米的大屏幕,每天晚上不間斷地播放亮閃閃的廣告,這舒心事也變成了鬧心事。
近日,重慶首例戶外電子廣告屏光污染案在重慶市江津區法院一審宣判,判決廣告屏運營者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并對LED顯示屏的亮度值和開啟時間做出限制。
筆者以為,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僅對今后類似案件具有示范意義,而且對今后類似的行為更有導向意義。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戶外廣告牌、霓虹燈、電子屏等城市光源造成的干擾嚴重影響了市民的日常生活,應當引起城市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環境保護法》第42條明確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光輻射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對照來看,妥善解決好“強光擾民”問題,是包括LED顯示屏運營者在內的每個責任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近年來的全國兩會上,不少人大代表提出了光污染防治方面的建議。如全國人大代表陳清海建議制定專門法律,填補防治光污染的法律空白,給擾民的光污染早日套上“法律韁繩”。這需要一定的過程。但是我們可以欣慰地看到,一些地方已經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比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印發《關于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將“放射性污染、噪聲污染、光污染”納入人民法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出臺規范性文件鼓勵公益訴訟對光污染說“不”,此舉值得期待。
但訴訟畢竟是最后的防線且具有個案性、滯后性等不足。更大的期待在于,政府職能部門積極作為,主動治理,為市民排憂解難。
在這方面,香港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香港特區政府2016年推出《戶外燈光約章》,邀請戶外燈光裝置的擁有人和負責人在晚上11時或午夜12時,至早上7時,關掉對戶外環境有影響的裝飾、宣傳或廣告燈光。截至2018年9月底,有近5000個參與者。
光污染治理并非小事,而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題中之義,事關民生福祉,期盼各地政府職能部門完善制度,創新舉措,進一步疏通市民維權通道。同時,從規劃、立項開始,對每個環節嚴格把關,加大日常宣傳和監督檢查力度,變被動為主動,把問題解決在事前,將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
重慶戶外電子廣告屏光污染“第一案”的判決結果,不僅是對受害者的撫慰,也體現了對光污染者的譴責,換個角度看,也是對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城市治理精細化的呼喚。如何遏制光污染,還市民一個寧靜的夜空,考驗著各地相關機關部門的管理智慧,讓我們給予耐心、拭目以待。
作者系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法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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