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稀釋后達標排放是否違法?你認為合理的不一定是合法的!
環保部復函:稀釋排放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8〕308號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的緊急請示》(滬環保法〔2008〕41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實際工作中,“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種情形,我部認為,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將廢水進行稀釋后排放;
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3.在雨污管道分離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
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筆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原第七十五條現為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案例:稀釋排放污水,企業被罰十萬停產整治!
太倉市強弟印染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紗線、筒子紗染色生產。企業建有一套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處理能力為2000噸/天,目前實際廢水產生量約為700噸/天(11月日均值)。2010年,強弟印染委托潔源水工業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潔源公司)對生產廢水處理進行運維。
據介紹,2016年8月,強弟印染進入生產旺季,廢水量大,加之天氣炎熱,污水處理系統的好氧池內菌種受到沖擊,廢水處理后無法穩定達標排放,市環保局針對強弟印染超標排放進行了立案處罰。企業隨后對生化池補充碳源、增加兩臺曝氣機,廢水超標得到控制。按照企業目前的產能和污水處理設施情況,市環保局執法人員要求企業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改造,并做好各項維護工作,確保廢水穩定達標排放。
11月2日,環境執法人員在對強弟印染進行跟進檢查時發現,企業自建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果仍然不佳,好氧系統漂浮大量死泥,終沉池出水較為渾濁且顏色較深,加藥后經排放中間池稍許沉淀后溢流進入排放口,但排放口水質清澈透明引起執法人員的懷疑。在COD在線儀上調取歷史記錄,11月1日在線數據顯示,數據波動不大且剛好都在排放限值內。
執法人員隨即進行了更為仔細的檢查,最終發現在排放口前段的中間水池西側圍墻外,有塑料軟管接在自來水管道上,并通過圍墻開孔伸入中間水池,由于中間水池較大,水池上方都用彩鋼瓦遮擋,中間水池西側圍墻外是另一家企業,所以難以發現。為進一步查證,執法人員要求企業立即拆除中間水池的塑料軟管,拆除軟管后,發現排放口水質逐漸變渾濁,COD在線儀上顯示COD濃度逐步上升達到95.3mg/L。環境執法人員采集了軟管拆除前后的排放口水樣,經監測,結果分別為55mg/L、85mg/L。
在一系列證據面前,受委托的運營方操作人員承認將處理后的廢水進行稀釋排放。污水操作工交代,由于強弟印染、潔源公司對具體操作人員有考核指標,而在10月底強弟印染廢水處理設施的生化系統出現異常,菌種流失量大、死泥來不及排,水量又大,為規避出現廢水超標排放的情況,就通過連接消防水管的自來水軟管對排放廢水進行稀釋,另外也交代了排放口前段的中間水池以前是用于中水回用的,現在主要通過中間水池將排放水中的少量污泥沉淀后,再通過中間水池的溢流管排入廢水總排口,同時方便進行廢水稀釋排放,利用在線儀固定采樣時間、在采樣分析階段進行自來水的稀釋,由于排放水與中間水池清水混合起稀釋作用,達到在線采樣不超標的效果。
市環保局已對強弟印染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處罰,處以罰金十萬元整;責令企業停產整治,同時查封用于稀釋的軟管作為證據扣押封存。并擬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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