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標《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為強制性標準
提要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山西省生態環境廳于2019年11月1日,以2019年第74號公告發布了6項山西省地方標準。分別為: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4/1928-2019)
《山西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DB14/67-2019)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2019)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1929-2019)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1703-2019)
《再生橡膠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1930-2019)
由于版權聲明,標準全文不宜公開推送,本公眾號只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簡要介紹。本期為《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1703-2019)。
標準變化
2018年5月30日,山西省發布地標《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T1703-2018),自2018年7月30日實施。本次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1703-2019)于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是2018地標的修訂版。修訂后的變化為:
1、修改為強制性標準
2、增加了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3、增加了達標判定方法
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
1、原輔料裝卸、貯存、運輸、制備
翻車機室或卸煤溝應采用封閉或半封閉式,并采用噴淋措施;儲煤場全封閉,配自動噴淋;廠區地面硬化,原輔料出口設車輪車身清洗等。
輸煤系統、制煤系統采用密閉式,并配備除塵設施。
其他粉料、粒狀料都應封閉并配備除塵設施。
2、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
灰渣設灰庫、渣倉,并配備除塵系統;粉煤灰采用氣力輸送;干灰運輸密閉。
干灰場應噴水碾壓,濕灰場應灰面水封。
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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