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法律制度探析
摘 要: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對于環境保護以及提升國家綜合實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作用。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發展和完善,各國也越來越廣泛地通過建立市場經濟激勵機制來激勵排污主體重視對環境的保護,以實現生態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本文針對我國碳交易制度的現狀和問題提出建議。
關鍵詞:碳交易;排污權交易;環境容量
一、碳排放權的由來及性質
(一)碳排放權交易的產生和發展
二氧化碳排放指標交易的說法源于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也就是環境容量交易,實際上就是污染物排放指標的有償轉讓作為排污權交易的一種表現形式,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是為了削減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了激勵溫室氣體減排行動所選用的一種市場交易機制。《京都議定書》通過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權當作為一種可以買賣的貨物,從而便演化出了碳排放權交易,通過市場機制來改變全球的溫室氣體排放機制,從而來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達到減排的目的。
(二)碳排放權的性質
對于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學界上有多種觀點。用益物權說倡導者認為碳排放權的客體實際上就是國家的自然環境的容量,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碳排放權實際上就是對國家資源的一種消耗行為。行政權力說學者主張碳排放權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給予排放單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權利。筆者認為國家是環境容量的所有權人,對于分派到的碳排放權配額即為排放主體所有,對碳排放權進行的買賣即為對其的收益和處分,因而碳排放權應當屬于用益物權。
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現狀
(一)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試點狀況
自從2011年起在我國國內開展區域性性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幾個試點地區都將符合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逐步的納入到我國全國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去,并且實行統一的管理機制。然后再根據這些試點區域的實際情況,在發揮試點區域的現有作用的同時,等到時機成熟后便將逐步向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過渡。
(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立法現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確定了全國統一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基本框架,并于2014年12月26日頒發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12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行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在發電行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平穩安全的運行的前提下,慢慢擴展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囊括范圍,豐富碳交易的主體、交易的標的以及交易的形式,實現全國性的全方位的碳排放權買賣市場。
(三)我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
在碳排放權交易的標的物方面,交易的標的范圍不明確。《京都議定書》中的相關規定包含了6種溫室氣體(CO2、CH4、N2O、SF6、PFC5、HFC5)。但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未明確規定交易的標的物的范圍,是僅涵蓋這幾種溫室氣體還是也包括其它所有溫室氣體,或者是這幾種氣體中的其中幾種的混合物。
此外,碳排放權配額的初始分配不合理。首先,各個排放主體為了獲得更多的配額,或者為了更為容易的獲得碳排放配額,難免會出現利用金錢或權力進行交易的情形,滋生腐敗。其次,我國的碳排放權的初始配額是無償獲得的,這會使得重點排放單位在無需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獲得利益,違背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設立的初衷。
三、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
(一)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的完善
從市場交易主體的角度來看,允許自然人個人進入碳交易市場,將其作為一種投資的手段,能夠從中獲取利益;從市場的角度來看,減排企業的數量是有限的,增加市場交易主體可以更大程度的活躍碳交易市場,充分的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更加有利于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以及減排目的的實現。若想要創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就應當使碳交易市場能夠具有一定的開放性,統一一般主體的準入標準,而不再是特殊的少數的主體的市場。
(二)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的標的物的種類
在《京都議定書》中,規定了6種溫室氣體(CO2、CH4、N2O、SF6、PFC5、HFC5)。我國可以在借鑒《京都議定書》的基礎上,將碳排放交易標的物的種類分為三類:1、二氧化硫,嚴重污染環境和人體健康,應當將其作為重點防治對象;2、六種溫室氣體(CO2、CH4、N2O、SF6、PFC5、HFC5),溫室氣體導致氣溫上升,對我們造成了嚴重的威脅;3、對臭氧層造成極大破壞的的物質(如氟利昂等)。在實踐過程中,可基于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具體實際的考慮出發,根據實際情況按輕重緩急規定污染物排放的種類。
(三)完善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制度
我國目前的碳排放權配額的初始分配采取的是無償的分配方式,會導致交易主體在無成本的情形下無法保證碳排放的技術或設備合格。因此主體方面,應當健全主體資格的審查標準,在排放主體提出分配申請后,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其在污染物處理技術和設備上都合格的情形下才允許其獲得分配資格。不能對所有的重點排放單位都同等條件的基于排放配額,對于各個不同的排放主體,應當對其進行等級劃分,區別對待的方式來試圖減少碳排放。
四、結語
碳排放指標的交易對環境保護,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都有重要作用。我國需要實行新型并且強有力度的法律制度,以保證減排目標的實現,碳排放權交易就是這樣一個制度。我們應該努力建立完善碳排放指標的交易,增強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實現經濟和生態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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