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護航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保護母親河,人民法院在行動”。這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環境日主題。當天,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10個典型案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自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上升為重大國家戰略以來,最高法立足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司法需求,推進黃河流域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在新時代“黃河大合唱”中注入司法保護最強音,努力讓黃河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意見》第一次在規范性文件層面,提出構建流域司法機制
據了解,《意見》分為三個部分,共18條。出席新聞發布會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詳細解讀了《意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第一部分明確提出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三大理念”“三個統籌”與“四類功能”。
貫徹“三大理念”,即貫徹“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理念與預防優先、注重修復理念。
抓好“三個統籌”,即統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統籌謀劃黃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統籌適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
發揮“四類功能”,即發揮刑事審判震懾和教育功能、行政審判預防和監督功能、民事審判救濟和賠償功能與公益訴訟裁判評價和指引功能。
第二部分從嚴格落實責任、助推水沙調節、促進綠色用水、支持創新驅動、保護人文資源、強化修復措施、注重分類施策等七個方面,對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案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提出了具體要求,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全面、系統、整體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服務保障工作的特點。
一是堅持最嚴法治觀,促進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質量整體改善;二是堅持新發展理念,推動沿黃地區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三是堅持分類施策,統籌推進黃河流域經濟社會平衡發展和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三部分是關于構建流域司法服務保障機制的內容。這是最高法第一次在規范性文件層面,明確提出構建流域司法服務保障機制的要求。
《意見》提出,要按照黃河流域司法保護的系統性、協同性要求,充分匯聚司法改革成果,總結知識產權、破產、國際商事、環境資源等審判專門化建設經驗,緊緊圍繞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需要,構建流域司法服務保障機制,全方位提升全流域審判執行質效。
具體從審判機構、集中管轄、司法協作、協調聯動、多元解紛、信息共享、公眾參與、隊伍建設等八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路徑。
案例涉及刑事、環境侵權、行政等,具有鮮明的流域司法保護特征
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重點介紹了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
王旭光說,本次發布的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有涉及林木、動物、古文化遺址保護的刑事案件,有污染水、土壤引發的環境侵權私益訴訟、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還有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和相對人起訴的行政案件等。總體看,有三方面特點:
一是具有鮮明的流域司法保護特征。
被告人甲波周盜伐林木,以及被告人貢嘎平措等3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同時判令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責任,展示了人民法院對上游三江源等重點生態功能區水土保持及生物多樣性的司法保護。
義馬市朝陽志峰養殖廠訴河南省義馬市聯創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充分考慮上下游因污染環境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和生態環境修復,強化流域生命共同體認識,助推流域綜合治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中游汾渭平原水污染治理的司法保障力度。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訴東營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監管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判令行政主管機關繼續履行職責修復堤壩,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則折射出人民法院對下游河道保護以及河道和灘區綜合治理的司法關注。
二是始終貫穿全要素系統保護理念。
被告人戶燕軍等6人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遺址內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人民法院認定各被告人構成犯罪并依法予以嚴懲,提高公眾文物保護意識,助推黃河文化傳承弘揚。
陜西省三原縣人民檢察院訴陜西省三原縣大程鎮人民政府未履行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定職責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鎮政府繼續履行職責,限期改造案涉農村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助推美麗鄉村建設。
鄭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人民法院對雙方協議內容進行詳細審查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權機關的磋商行為,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三是充分發揮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職能作用。
甘肅興國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夏河縣人民政府單方解除行政協議案,人民法院堅持新發展理念,依法規范黃河上游水電資源開發利用行為,避免新建小水電站過多過濫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凸顯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價值導向。
河南省環保聯合會訴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創新審判執行方式,經人民法院調解,被告企業法定代表人主動公開其擁有的實用新型專利,用于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
山西省嵐縣人民檢察院訴嵐縣水利局未履行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凸顯了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制止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持續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環境,促進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
追問
針對黃河流域特點,人民法院如何分類施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介紹,黃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點明顯。人民法院結合流域特點,做了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確立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司法理念。既要立足全流域,統籌謀劃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又要區分主體功能定位,支持推動沿黃河各地區從實際出發,宜糧則糧、宜農則農、宜工則工、宜商則商。
二是立足流域司法需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充分考慮黃河上中下游的差異,在上游注重服務保障重大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的實施,提升水源涵養能力;在中游注重服務保障水土流失治理,實現“綠進沙退”;在下游注重服務保障濕地生態系統修復,豐富生物多樣性。
同時,要加大對于大氣、水、土壤污染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力度;要依法保障農產品生產區的糧食安全;支持創新驅動,推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有效服務沿黃地區的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依法保護產權,營造法制化營商環境,積極推動地區的中心城市高質量發展。
再有,聚焦水害隱患,助推水沙關系調節,持續改善民生,確保黃河沿岸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是構建流域司法體制,切實提升司法服務保障質效。“分類施策”不等于“九龍分治”。《意見》提出了構建流域司法機制的設想,依托智慧法院建設,總結司法改革經驗,通過健全機構等八種舉措,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務與保障的質效。應該說黃河流域的司法保護機制正在向良好的方向發展。
治理黃河水污染、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維護生態安全,人民法院有何妙招?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介紹,近年來,在最高法指導下,黃河沿線各級法院秉持最嚴法治觀,特別是準確把握發展和保護協同共進的辯證關系,圍繞治理黃河水污染問題,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以及保障黃河生態安全方面,做了很多非常有成效的工作。
第一,“用重典治污,強化黃河水污染防范治理”。近年來沿黃各地區人民法院緊緊圍繞打贏防治污染攻堅戰的主體目標,對于涉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還有公益訴訟案件,受理了一大批,也很好的審理了一批。
第二,“抓綜合施策、促進黃河水生態保護修復”。沿黃各地區人民法院貫徹修復優先,損害擔責的原則,綜合運用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所實現的三種法律責任,建立刑事制裁、行政監管、民事賠償與生態修復有機銜接的責任體系,推動黃河水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
第三,“促綠色用水,提升黃河水資源利用效率”。人民法院把助推綠色用水作為審理黃河水資源開發利用案件的一項基本原則,全面加強對黃河流域取水、用水、水功能區管理和水沙調控行政許可、權屬確認等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監管,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飲用水水源地,規范水電資源開發利用,實現水資源流域空間的均衡。
第四,“建審判機制、完善黃河水環境司法體系”。概括起來就是 “三建四制”。“三建”就是建規則,例如發布《意見》;建機構,探索黃河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機構建設;建機制,重點是建案件集中管轄機制、流域司法協作機制、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多元糾紛化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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