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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廢法》施行后需注意問題 看完這一篇就夠了

更新時間:2020-09-03 11:25 來源:西爾環境 作者: 西爾云 閱讀:5222 網友評論0

新《固廢法》中涉及到六大類企業,主要包括產生危廢的企業,經營危廢的企業(包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產生工業固廢的企業,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企業,電子產品生產企業以及電商、快遞和外賣企業等。對于新《固廢法》以及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對這些企業的共性的責任要求,如環境影響評價、申領排污許可證、自行組織竣工驗收、清潔生產審核等,本文不再贅述。小編將抓重點介紹新《固廢法》對這六大類企業的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
 
01產生危廢的企業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
 
根據生態環境部《2019年全國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年報》公布的數據,2018年全國各省(區、市)大、中城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情況見圖1。排在前三位的是江蘇、內蒙古、山東。
 
圖1 2018年各省(區、市)工業危廢產生量
 
產生危廢的企業,在新《固廢法》中涉及到的責任最多,第六章專章對“危險廢物”予以規定,從第74條到第91條,一共有18條,這是除了第二章“監督管理”(共19條)和第八章“法律責任”(共23條)之外,條款最多的章節,由此也可以知道產生危廢的企業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重中之重。新《固廢法》對產生危廢的企業一共有8個方面的責任,具體如下:
 
1. 制定危廢管理計劃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如果沒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 建立危廢管理臺賬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如果沒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二)項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3. 不得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廢許可證者
 
新《固廢法》第80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如果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四)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4. 不得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
 
新《固廢法》第79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如果擅自傾倒、堆放危廢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三)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則已經構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2017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或者二年內曾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廢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再犯的,都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 轉移危廢的要求
 
新《固廢法》第82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如果是跨省轉移危廢的,要向危廢移出地省級環保部門申請。移出地省級環保部門及時商經接受地省級環保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6. 運輸危廢的要求
 
新《固廢法》第83條規定,運輸危險廢物,首先要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運輸危險廢物要遵守的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即《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這個辦法是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六個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不適用該辦法,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管理。
 
如果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一)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如果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八)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7. 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新《固廢法》第85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如果沒有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二)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8. 生態環境污染擔責
 
本次修訂的新《固廢法》在第5條明確了“污染擔責”原則,要求產生固廢和危廢的單位和個人,應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廢和危廢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新《固廢法》第113條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1-3倍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86條要求,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同時,在第118條明確規定,造成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對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1-3倍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3-5倍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以上就是產生危廢的企業需要關注的責任重點。
 
02經營危廢企業的法律責任最多最嚴
 
經營危廢的企業,包括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廢的企業以及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還包括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等。
 
經營危廢的企業,法律責任最多,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也最多,近幾年,因為非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而被判刑的,是環境犯罪案例中追究刑事責任最多的領域。
 
經營危廢的企業除了要關注新《固廢法》,還需要關注《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規定,以及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即已經構成了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四)項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從重定罪處罰,即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還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2.《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觸犯《刑法》第225條,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或者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既構成《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01 什么是“危險廢物”?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規定,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02 什么是“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明確,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03 什么是“貯存”?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定義,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04 什么是“利用”呢?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定義,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05 什么是“處置”呢?
 
根據新《固廢法》第124條的定義,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綜上所述,新《固廢法》第12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經營危廢,不僅違反新《固廢法》的要求,還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3經營危廢企業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
 
新《固廢法》第80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因此,經營危廢的活動主要包括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4個方面,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危廢的企業提出環境管理要求,并對這些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關于產生危廢企業的第4-8項的責任,即不得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轉移危廢的要求、運輸危廢的要求、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生態環境污染擔責等5項責任,經營危廢的企業同樣需要履行。此外,經營危廢的企業還需要履行以下7點責任:
 
1.申領危險廢物許可證
 
根據根據生態環境部《2019年全國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年報》公布的數據,2018年,全國200個大、中城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達到4643.0萬噸。其中,綜合利用量為2367.3萬噸, 占利用處置總量的43.7%;處置量為2482.5萬噸,占比45.9%;貯存量為562.4萬噸,占比10.4%(詳見圖1)。
 
 
圖1 2018年工業危廢利用、貯存和處置情況
 
截至2018年底,全國各省(區、市)共頒發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3220份。其中,江蘇省頒發許可證數量最多,共421份,浙江、山東頒發許可證數量排名第二、第三,都接近250份。相比2006年,2018年全國危廢實際收集和利用處置量增長了80.7%。
 
新《固廢法》第80條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更名為“危險廢物許可證”,刪去了“經營”二字,以淡化生態環境部門行業管理色彩。但僅是名字進行了更改,從“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更名為“危險廢物許可證”,許可證仍舊包括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4個類別,許可證發放條件仍舊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
 
2004年5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8號公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分別于2013年12月7日和2016年2月6日進行了兩次修訂。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兩種。并在第7條明確,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
 
新《固廢法》對于如果沒有申領許可證就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處罰非常嚴厲,是新《固廢法》中3個最高處以500萬罰款的其中一個,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還要處以10萬-100萬元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114條規定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萬-500萬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
 
新《固廢法》第114條還規定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50萬-200萬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5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是具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從重定罪。
 
2.收集、貯存危廢的要求
 
對于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根據新《固廢法》第81條的要求,一要按照危廢特性分類,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廢。二要采取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防護措施來貯存危廢,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國家環保標準即2001年12月28日發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第三,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要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六)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如果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七)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3.危廢有關物品轉作他用的要求
 
新《固廢法》第84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消除污染處理,方可使用。
 
如果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九)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4.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要求
 
根據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12月公布的《2019年全國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年報》,2018年,全國200個大、中城市醫療廢物產生量為81.7萬噸,處置量為81.6萬噸,絕大部分城市的醫療廢物都得到了及時妥善的處置。醫療廢物產生量排在前三位的省是廣東、浙江、江蘇。詳細情況請見圖2。
 
圖2 2018年全國各省(區、市)醫療廢物產生量
 
在200個大、中城市當中,醫療廢物產生量最大的是上海市,產生量為5.5萬噸;其次是北京、杭州、廣州和重慶,產生量分別為4.0萬噸、3.0萬噸、2.7萬噸和2.4萬噸。前10位城市產生的醫療廢物總量為26.8萬噸,占全部總量的32.9%。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所以新《固廢法》第90條明確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同時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如果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醫療廢物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5.重點危廢集中處置設施的要求
 
對于重點危廢集中處置設施,新《固廢法》第76條要求,一是省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確保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二是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三是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新《固廢法》第88條還規定: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退役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專門用于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6. 城鎮污水廠污泥處理的要求
 
新《固廢法》第71條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要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如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沒有進行跟蹤、記錄,或者處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08條第1款進行處罰,即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20萬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此外,新《固廢法》還在第72條要求,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如果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08條第2款進行處罰,即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10萬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萬-5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5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這是新《固廢法》中3個最高處以500萬罰款的其中一個,可見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處罰是非常嚴厲的。
 
7. 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新《固廢法》第99條還要求,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稱環責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具體來說,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作為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按一定的費率向保險公司預先交納保險費,就可能發生的環境風險事故在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對污染受害者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
 
2018年6月24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因此,在前期試點實踐經驗基礎上,新《固廢法》第99條明確要求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是首次在生態環境法律中提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雖然不是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但是為進一步積極探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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