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臺綠色金融條例昭示了什么?
“綠色信貸資金成本要降低、規模要擴大;開展綠色金融業務評估結果必須納入政府金融機構招標投標必要條件或者加分項……”這一系列利好,均來自剛剛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一直以來,如何有效引導實體經濟步入綠色轉型通道,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進而助推高質量發展,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問題。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緊抓金融這一“命門”,不僅可以支持有環境效益的項目,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和融資可獲得性,還可以強化企業和消費者的綠色偏好,提高資本配置效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綠色金融作為綠色發展的重要支點,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助推器,必然會撬動經濟社會綠色發展的大格局。
好的著力點,需要良好的制度基礎作為支撐。當前,發展綠色金融已成為全球共識,前景廣闊,但也存在法規法律及標準體系缺失導致的標準不統一、產品服務不完善等問題。
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對加大綠色金融扶持力度提供硬支撐。資金是企業的生命線。在融資、招投標、專項補貼等方面,需要對綠色項目給予優惠及優先準入便利,用實惠支持企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綠色項目。與以往不同的是,《條例》出臺后,這種支持不再是短期的政策優惠,也不再是簡單的“紅頭文件”,而是寫入法律法規層面的硬規定。這也使得繼續出臺綠色金融支持政策有了更強的依據和支撐,能夠形成更有效的、更持久的良性循環。
同時,也要對發展綠色金融提出硬約束。綠色金融涉及各條線、各方面,往往存在職責不清、要求不明的情況,急需從體制保障方面給予明確。比如,《條例》明確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立綠色金融發展領導協調機制,統一協調綠色金融發展事務,并且對金融機構內部綠色管治架構也提出了明確要求。通過法律形成強約束力,既有助于扭轉各地各部門碎片化、個案化的管理方式,也可以調動多部門的積極性,形成政策的協同效應。
此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是發展綠色金融的“底線”和“安全線”。底線不牢,發展不穩。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有必要用法律法規這種硬手段、硬約束。比如,在防范“洗綠”“漂綠”“染綠”方面,由于此前部分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業務的認定標準不一,導致對適用的綠色金融工具理解存在偏差,對“漂綠”等項目缺乏辨識,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以法律形式強制性規定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并要求建立相應的評估機制,強制性開展信息披露等,把此前點綴性的綠色金融業務轉變為金融機構日常考核機制的一部分,能有效地把金融風險控制在源頭。
由傳統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法規規定,綠色金融在硬支撐、硬約束下,必然會引領更多金融機構把綠色發展融入日常業務,推動形成更專業、更系統、更高效的綠色金融發展格局,也會讓綠色金融更好地賦能污染防治攻堅和美麗中國建設。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