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超標排放違法上路,如何處罰?
前不久,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作為執法手段提出了新的規定和要求。由此,“機動車污染遙感監測系統”如何應用?再度成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熱議的話題。
早在2019年1月,生態環境部、公安部等國家11部委發布的《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就對機動車超標排放違法上路行駛提出了“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取證、公安交管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執法模式。但機動車超標排放違法上路行駛如何進行處罰,現實中卻遇到一些問題和機制上的障礙,
從各地實踐看,機動車超標排放執法工作目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多集中在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含黑煙車抓拍)方面。
一是6063處罰代碼(在道路行駛超標排放車輛)僅適用于現場處罰,不適用于非現場處罰;二是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所取得的圖像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無法用于非現場處罰;三是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所取得的排放數據,因生態環境部門未取得計量認證而不具備法律效力。
上述問題,有些屬于認識層面的問題,有些則是公安交管部門現行執法機制上的問題。
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手段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通過遙感監測等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同時,很多省份也就此出臺了相關政策。2019年1月,安徽省頒發《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省政府288號令),增加了“遙感監測取得的數據,可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的內容。
上述法律和政令的規定,確立了遙感監測這一技術手段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合法地位。同時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的結果,包括圖像、視頻和電子數據,也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
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結果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對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結果的合法性存疑,是阻礙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結果在執法中應用的重要原因。大多認為生態環境部門未取得計量認證,因而所取得的遙感監測數據不具有法律效力。
誠然,《大氣法》第54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但此法條的約束對象是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并不涉及相關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原國家質監總局163號令)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均未對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提出計量認證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對環境監測也是要求計量器具必須進行強制檢定。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20年7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機動車排放污染物遙感檢測系統》(JJF1835-2020)。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只要按照規范要求,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對機動車污染遙感監測設備按時、按質、按量進行檢定,并進行法制和技術審核,其監測數據合法性和準確性便有了保障。這方面公安交管部門的機動車電子測速系統為我們提供了范例。
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結果與違法事實能否關聯?
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結果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圖像(或視頻)和監測數據。
判定在用柴油車排放是否合格的依據有《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和《在用柴油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及技術要求(遙感檢測法)》(HJ845-2017)。
其中,《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規定,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則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所以只要抓拍的圖像(或視頻)能真實反映行駛中的機動車車牌、車輛外觀、時間、地點,并確實有可見黑煙排放,即可證明車輛排放不合格并違法上路行駛,圖像(或視頻)證據與違法事實的關聯性便能成立,執法部門即可依法予以處罰。
《在用柴油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及技術要求(遙感檢測法)》(HJ845-2017)在“結果判定”一節中對如何判定遙感監測結果有明確規定。據此,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數據結合圖像(或視頻)作為證據,其與違法事實的關聯性同樣能夠成立。
探索機動車超標排放治理聯合監管執法模式
對機動車超標排放違法上路行駛進行行政處罰,是《大氣法》規定的法定職責,是打贏藍天保衛戰、建設生態文明的時代要求,也是擺在相關監管部門面前的新課題。
如何破題?具體操作方面,以筆者所在的安徽省蕪湖市為例。
蕪湖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公安局和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2019年9月發布了《關于對路面行駛柴油車開展路檢路查、遙感監測執法的通告》;2020年6月,發布《關于在全市范圍內實行機動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的通告》。
遙感超標車輛(含黑煙抓拍、公眾舉報)將被列入監管“黑名單”,生態環境部門以短信通知方式告之駕駛人或車主,要求在15天內到M站(維修治理站)進行維修治理。未在規定期限內維修并復檢合格的車輛,生態環境部門以證據移交的方式,將車主名單及超標排放相關證據,移交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依證據對涉事車主進行處罰。
按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原則,生態環境部門對移送的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公安交管部門對后續的處罰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目前,蕪湖市共設有M站24家,2020年7月~12月,蕪湖市生態環境部門共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移送逾期未治理機動車437輛。
綜上,只要秉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法治原則,嚴格按照《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要求依法實施,不為舊有的、不符合機動車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條條框框所束縛,機動車超標排放執法工作定能迎來新局面。
作者系安徽省蕪湖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副支隊長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