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的國際經驗
要點:從國際經驗來看,大部分發達國家在20世紀末就已陸續實現碳達峰,并朝著碳中和的目標不斷努力,在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方面有較多的經驗值得學習借鑒。
隨著氣候危機愈演愈烈,實現碳中和已成為全球主要經濟體的共識。全球主要國家紛紛發布碳中和時間表和路線圖(見附表),結合各自的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積極制定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方案。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需要發揮金融的支持作用,英美等發達經濟體在這方面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我國借鑒這些發達經濟體的成熟經驗和做法,有利于更充分地發揮金融對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支持作用。
英國:市場化原則+政府引導
英國是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倡導者和先行者,自2001年起就開始通過金融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前后經歷了三個探索階段。到目前為止,其在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方面已積累了20年的發展經驗。
第一階段:探索期(2001—2005年)。在此階段,英國對金融支持碳減排進行了初步探索。例如,2001年成立碳基金和碳信托,通過提供相關資金支持、咨詢和認證服務,幫助企業和機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02年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解決碳減排的市場失靈問題;2003年提出“低碳經濟”理念。第二階段:發展期(2006—2017年)。在此階段,英國從國家立法和管理機制等層面推動金融支持碳減排。在立法層面,2008年頒布《氣候變化法案》,成為全球第一個將CO2減排寫進法律的國家。在管理機制層面,2006年將環境因素納入機構投資的投資決策中,鼓勵金融機構加入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組織(UN PRI);2009年,頒布《貸款擔保計劃》,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綠色產業;2012年成立全球首家由國家設立的專門為綠色低碳項目融資的銀行——英國綠色投資銀行;2015年推動成立氣候相關財務金融披露小組(TCDF),關注氣候相關金融風險;2017年成立綠色金融小組,協調包括倫敦證券交易所、英格蘭銀行、匯豐銀行等機構,用金融手段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第三階段:成熟期(2018年至今)。在此階段,英國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碳減排的頂層設計和國際合作。2018年成立中英綠色金融中心,推動中英兩國開展綠色金融合作;2019年發布新修訂的《氣候變化法》,正式確立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的目標;同年發布《英國綠色金融戰略》,指出金融服務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將發揮比任何其他行業更大的作用。整體來看,金融機構和非政府組織是推動英國金融業積極參與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力量。英國政府堅持市場化原則,通過在立法、監管層面出臺相關法律和政策文件,鼓勵金融機構、私人部門重視并參與碳減排。
美國:探索區域綠色金融發展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州政府在金融支持碳減排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美國州政府在聯邦政府的制度框架下,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金融支持碳減排的“基層探索”,在區域綠色金融發展方面形成了一套較成熟的體系。在制度設計上,美國州政府出臺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支持金融機構參與低碳減排。例如,2006年,加利福尼亞州頒布《加利福尼亞州全球變暖解決方案法》,明確CO2減排目標;2007年,加利福尼亞州、亞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俄勒岡州和華盛頓州共同發出《西部氣候倡議》,就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15年減少15%達成協議。在財政政策上,美國州政府通過財政補貼、財政貼息等形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碳減排相關領域的支持。例如,在2001年至2011年間,賓夕法尼亞州政府以財政貼息等方式為41個清潔能源項目提供了近1500萬美元的資金支持,并撬動了近2億美元的銀行貸款和民間投資支持賓州清潔能源產業的發展。在市場建設上,美國州政府積極探索建立地方性綠色銀行,保障碳減排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例如,2014年成立紐約州立綠色銀行,致力于加大與私人部門的合作,以擴展清潔能源的融資市場;2014年新澤西州成立能源適應力銀行,旨在通過提供融資和技術幫助,推動新澤西州清潔能源項目的發展。雖然美國州政府在金融支持碳減排上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聯邦制度中州政府具有的較高的地位與權力,但其在對金融支持碳減排開展“基層探索”的過程中,遵循客觀規律和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尊重地方政府的探索精神,以及重視市場的激勵和引導作用等做法,為如何推進區域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德國:發揮政策性銀行的引導作用
德國是二戰后工業發展最迅速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歐盟最大的CO2排放國。近十幾年來,德國積極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已成為全球綠色低碳發展的領先者。其中,政策性銀行在德國“碳中和”行動計劃中發揮了重要的引導作用。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是德國影響力最大的政策性銀行,也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領域最大的融資者之一。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KFW一直是德國綠色資金的最主要提供者。據統計,KFW在2012—2016年間,通過“KFW能源轉型行動計劃”為德國能源轉型提供了近1030億歐元的資金支持;2017年,有近400億歐元的貸款用于綠色金融領域。在金融支持碳中和的德國模式中,一方面,德國政府委托以KFW為代表的政策性銀行管理綠色貸款貼息資金,不斷釋放鼓勵金融業參與碳減排工作的積極信號;另一方面,KFW持續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強環境信息披露,帶動了其他金融機構參與和支持碳中和行動。
日本:重視金融機構間的協作
受自然條件的制約,氣候變化對日本領土、資源、經濟、環境等的影響遠大于大部分國家。日本政府對氣候變化問題十分重視,早在1998年就頒布了《全球氣候變暖對策推進法》,2008年提出“低碳經濟戰略”,并制定了“低碳社會行動計劃”,倡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全部過程。重視金融機構間的協作,是日本金融業在助力碳中和過程中的一大特色,也是日本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有效途徑。例如,2004年日本政策投資銀行開始實施“促進環境友好經營融資業務”,通過該行開發的環境經營評價系統對申請相關貸款的企業評分,為在低碳環保方面表現優異的企業提供專項低息貸款。與此同時,日本政策投資銀行與多家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簽訂促進環境友好經營融資業務相關合作協議,內容包括共享相關項目信息、共享環境評級系統等。通過增強金融機構間的信息溝通和業務合作,極大地發揮了日本金融業對碳中和的支持作用。
韓國:大力發展碳市場
為應對氣候變化,2010年韓國頒布了《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提出制定低碳綠色增長國家戰略。韓國政府強調構建以政府為主導、市場驅動的綠色融資機制,對創新型綠色金融產品給予大力支持。除了公布綠色股票和綠色債券指數、開發主體公募基金外,韓國還大力發展碳市場,通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減排作用,提高金融支持碳中和的有效性。韓國是東亞地區第一個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國家。韓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KETS)于2015年啟動,目前已成為韓國金融業支持碳中和的重要途徑。韓國碳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已覆蓋鋼鐵、水泥、石油化工、煉油、能源、建筑、廢棄物處理和航空等八大行業,納入了599家大型企業排放源。此外,韓國碳市場在發展過程中重視多部門協調合作,由韓國環境部負責碳排放交易系統的管理;由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興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扮演供應商角色。據統計,2020年韓國碳市場配額約為5.48億噸,占全球碳市場配額總量的11.5%,是世界第二大國家級碳市場。
對我國金融支持碳中和的相關建議
上述各國在碳中和問題上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發展規律的金融支持模式,也為我國提供了寶貴經驗。在碳中和目標下,結合實際國情,未來我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推動金融支持碳中和的發展。一是完善相關制度建設,發揮政府引導作用。較完善的制度體系是金融發揮助力碳中和作用的重要保障。從國際經驗來看,歐美發達國家通過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法律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引導作用,推進金融支持碳中和。雖然我國正不斷推進金融支持碳中和的相關制度建設,但統一的綠色金融發展標準體系并未形成,環境與氣候信息披露體系建設也有待完善,綠色金融相關立法尚需推進。未來,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加強政府在金融支持碳中和方面的監管力度和引導作用。二是重視市場作用,調動多方協作參與碳中和的積極性。在金融支持碳中和的問題上,各國的實踐經驗都表明,政府主要起引導作用,市場才是充分發揮金融助力作用的關鍵。因此,需要重視發揮市場作用,一方面,加強政府與金融業、金融業內部、金融業與實體經濟等的溝通協作與信息共享,提升市場透明度,打破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投融資瓶頸;另一方面,通過不斷加快碳中和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創新,調動社會投資者的參與積極性。三是“因地制宜”,進行區域模式創新。為充分調動全國金融業支持碳中和的積極性,我國設立了多個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如湖州、衢州、廣東等地)。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區域間社會經濟發展存在較大差異,可以借鑒美國區域綠色金融發展的經驗,進一步擴大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范圍,總結實踐經驗,在綠色低碳發展的總框架下,結合地區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金融支持碳中和的區域模式、產品及服務創新。四是加強國際合作,擴展氣候投融資平臺。實現碳中和,需要全球合作應對。近年來,我國在G20、IPSF、NGFS等多個國際綠色金融平臺中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我國乃至全球碳減排做出了重要貢獻。未來,不僅需要持續加強國際合作,通過制定國際共同分類標準、擴大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等方式,增強我國氣候投融資市場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力,為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帶來國際資金、技術等多方面的支持;而且還需要鼓勵國內金融機構帶著綠色低碳理念“走出去”,通過“一帶一路”“南南合作”等多個渠道,推動全球氣候投融資的發展。
備注:文章發布于《中國外匯》2021年第9期,作者:汪惠青 李義舉,單位為中國銀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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